患者在等待诊疗的过程中死亡,责任由谁承担?
案例实录
建筑工人小张在施工过程中出现晕眩、盗汗、胸闷等不适症状,因小张长期心脏不好,身体的风险很大,工友立即将其送到工地附近一家医院救治。不巧的是,当日就诊患者较多,工友多次告知医生,小张一直心脏不好,担心其有生命危险,请求医生对小张实施救治,均被医生以看病要排队为由拒绝。在等候的过程中,小张倒地死亡。后来,小张的父母多次找医院理论,医院均表示诊疗还未开始,双方之间不存在医疗关系,所以,医院对小张的死无任何责任。那么,病人在等候诊疗的过程中猝死,医院真的不用承担责任吗?
律师分析
医院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执业医师法》第24条的规定,对于急危患者,医生应当立即抢救。本案中,医院在得知病人病情危急的情况下,仍然以病人多为由拒绝诊治,又未查看病情并根据情况及时安排转诊,存在消极不作为。根据《民法典》第1222条的规定,医院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同时,该过错与小张的死亡结果有一定因果关系,符合侵权责任的特征,因此,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二十四条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温馨提示
“床位已满”或“医务人员有限”已成为不少医院迟延接诊或拒诊的借口,殊不知这种消极不作为很可能构成侵权,危重疾病的患者及家属有权要求及时救治,否则受损后有权要求赔偿。
自测小题
问答:医疗事故等级越高,说明医疗机构及其当事医务人员在事故中的过失越严重,所受的处罚越重。这种说法是否正确?[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