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应以谁为被告?
案例实录
邓某因感冒发烧到某医院就诊,医生夏某对邓某进行诊断后开了药,由护士杨某对邓某实施肌肉注射。此后几天,邓某一直感觉左臂上被针扎过的地方疼痛。一周后,邓某疼得实在难以忍受,便再次到该医院就诊,被确认为肌肉注射造成坐骨神经受损,邓某为此花去医疗费用8000余元。出院后,邓某认为医生和护士在治疗中存在过错,将医生夏某和护士杨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而夏某和杨某辩称自己是医院的工作人员,行为的后果应由医院承担,自己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那么,邓某是否告错了人呢?
律师分析
医生夏某与护士杨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即使存在过错,造成的损害应由医院承担相应的责任,邓某应以医院作为医疗损害赔偿诉讼的被告。而且即使是个体诊所雇用人员在治疗中致人损害,也应直接以诊所的负责人为被告,而不应向受雇人索赔。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比如甲医院的医生在医院不知情的情况下,受聘于乙医院,即所谓的“干私活”,这种情况下如果致患者损害的,则应以医生本人与乙医院作为共同被告,而不应以甲医院为被告。此外,如果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医疗机构通过某种方式的合作共同实施医疗行为,一旦因医疗过错伤及患者,则可以将所有实施医疗的医院作为共同被告起诉。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温馨提示
医务人员在工作中给患者造成的损害,通常由医院承担责任。这是为使受害方的损害赔偿权利能够获得更好的保障。原告在起诉时,应当分清究竟以谁为被告,这样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
自测小题
选择:因医疗事故损害引起纠纷,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
A.医院 B.手术室
C.主刀医生和手术助手 D.外科病科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