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能否以“不宜向患者说明”为由,拒绝向患者家属透露病情?
案例实录
余某因感觉吞咽困难到医院做检查。经查,余某患了食道癌。看到同病房的癌症患者化疗后的痛苦状态,余某对护士说:“如果我得了癌症,我就跳楼算了,省得花钱还受罪,最后也免不了一死。”据此,院方认为余某心理承受能力有些弱,于是将病情隐瞒了。余某的儿子来看望父亲,他想了解父亲的病情,便找到相关医生。谁知,医生却以“不宜向患者说明”为由拒绝透露。那么,医院的做法是否合理?
律师分析
医院的做法不合理,如果其不方便向患者说明病情,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本案中,余某已经患有食道癌,但他自己并不知情,余某对癌症很抵触,医院决定对其隐瞒病情,这是合理的。但是院方不向余某的儿子告知病情是不可取的。依据《民法典》第1219条的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说明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温馨提示
医务人员应当保障患者对自己病情和采取医疗措施的知情权。在患者存在特殊情形时,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治疗中存在的医疗风险并取得书面同意。这些都是医务人员应尽的义务。医务人员不履行上述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自测小题
填空:病人享有受到尊重的权利,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未经 同意,不得向 披露病人的病情[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