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医院过失致人损害,如何赔偿?

因医院过失致人损害,如何赔偿?

案例实录

董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医生在其腿部安装了钢板以固定错位的踝关节,并嘱咐其1个月后回医院取出钢板。1个月后,董某遵医嘱如期到医院取出了钢板。之后,董某经常感觉踝骨部位疼痛,便回到医院复查。医院为其做了治疗后告诉董某,疼痛是手术后的正常反应,休养一段时间后疼痛会逐渐消失。董某回家后,疼痛丝毫没有减轻,便换了一家医院诊疗。该医院医生在为董某做检查时发现其踝骨部位有一小块纱布。在做了彻底的治疗后,董某起诉了前一家医院,要求其赔偿治疗费用。那么,法院会支持董某的请求吗?

律师分析

医疗过失和医疗事故是两个既相互区分又相互联系的概念。医疗过失不一定构成医疗事故,但医疗事故中一定存在医疗过失。对于医院存在的医疗过失是否能要求赔偿,要分情况来看。

第一,如果医院违反了法律和规范,存在过失并与损害结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构成医疗事故,那么就可以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的规定,向医院要求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需要注意的是,医疗费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仅按治疗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第二,如果医院存在的过失与损害结果不具有直接因果联系、关联不大或无关联,将很可能不构成医疗事故,实践中可参照医疗过失参与度确定赔偿责任和责任范围,即在医疗过失与疾病共同存在,诸因素共同起作用导致某种后果时,将医疗过失在此后果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定量分配,从而明确其参与因果关系的大小,进而确定承担的责任比例或大小。

本案中,医院将纱布遗留在了董某的体内,明显存在医疗过失,并给董某直接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某起诉后,法院会进行司法鉴定,若确定构成医疗事故,则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具体确定赔偿范围和数额;若不构成医疗事故,仅是一般医疗过失,则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和原则,确定医院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

(二)误工费:……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四)陪护费:……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

(六)残疾用具费:……

(七)丧葬费:……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

(九)交通费:……

(十)住宿费:……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

温馨提示

根据法律规定,符合下列条件时,医疗机构需要对患者承担赔偿责任:(1)患者有损害事实;(2)医疗机构存在过失;(3)医疗机构的过失行为和患者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不以构成医疗事故为必备要件。不过,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在确定具体赔偿项目和数额时是有区别的。对于患者来说,医疗机构有过错使自己受损,就可以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自测小题

选择: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 )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12]

A.12 B.24

C.36 D.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