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在医院趁人不备自杀,医院需承担责任吗?

患者在医院趁人不备自杀,医院需承担责任吗?

案例实录

丁先生因肾功能衰竭到市医院治疗。入院后,根据其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医院为其安排了一级护理医疗服务。经过一个月的住院治疗后,丁先生的病情并无明显好转。之后,医院向丁先生家属出具了《护理危险告知书》及《病情告知书》,告知家属应24小时陪护。饱受疾病折磨的丁先生产生了轻生的念头,遂在陪护家属熟睡的深夜跳楼结束了自己的生命。事后,丁先生的家属以医院未尽到安全护理义务为由,要求医院给予赔偿。院方则认为自己已经按照一级护理的要求,对丁先生进行每小时一次的巡房服务,丁先生系故意自杀,其行为后果与院方没有关系,拒绝了丁先生家属的赔偿要求。那么,医院是否应对丁先生的死承担责任呢?

律师分析

医院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医院的管护义务不是无限的,根据卫生部印发的《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第14条的规定,医院对一级护理患者的护理要求为每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所以,巡护不是寸步不离地守候,院方已按规定履行了定时巡视义务,其诊疗护理过程不存在过错。另外,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174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本案中,医院的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坠楼死亡的损害后果与医院的诊疗行为也无因果关系,丁先生趁人不备自杀,医院无须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

第十四条 对一级护理患者的护理包括以下要点:

(一)每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二)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

(三)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四)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如口腔护理、压疮护理、气道护理及管路护理等,实施安全措施;

(五)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温馨提示

为了对不同情况的病人给予合适的照顾,我国实行“分级护理制度”。分级护理分为四个级别:特别护理(特别专护)、一级护理、二级护理和三级护理(普通护理)。不同级别有不同的护理要求。如果医院尽到了护理义务,则无须对患者自己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如果医院存在疏忽、过失,则也要承担部分责任。

自测小题

选择:医师在( )情形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报告。[6]

A.发现传染病疫情

B.患者非正常死亡

C.患者涉嫌伤害事件

D.发生医疗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