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救治病人擅自使用自行研制的新药造成损害,医院是否承担责任?

为救治病人擅自使用自行研制的新药造成损害,医院是否承担责任?

案例实录

张某因肾衰竭入住某医院治疗。因其病情严重,该医院欲对其试用本院自行研制的一种新药。但该药尚在报批阶段,未进行过临床试验,且可能会有副作用,医院迟迟未作决定。随着张某病情的加重,医院经讨论决定为其使用新药,但未征得张某及其家属同意。此后,张某病情暂时得到缓解,却出现了其他症状。经查,是由于医院使用的新药产生的副作用导致。张某很生气,要求医院对此承担责任,而院方辩称自己也是为患者着想,为救治患者而使用新药,不应承担责任。那么,医院私自使用新药导致患者受损,是否担责呢?

律师分析

医院无权在患者身上试用新药,其擅自决定给张某使用新药,是一种违法行为,对因此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责任。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新药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准随意进行临床试验。也就是说,医院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进行临床试验,为张某使用新药的行为是违法的。此外,即使其是为患者着想,未经张某及其家属同意,也侵犯了张某的知情权,使其承担了更大的风险。所以,医院应当对自己的过错给张某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二十四条 在中国境内上市的药品,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注册证书;但是,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除外。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品种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申请药品注册,应当提供真实、充分、可靠的数据、资料和样品,证明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条 研制新药,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药物临床试验申请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申报人应当在经依法认定的具有药物临床试验资格的机构中选择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机构,并将临床试验机构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进行药物临床试验,应当事先告知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真实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二十六条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温馨提示

医疗机构应该坚持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宗旨,严格遵守药物和医疗技术临床试验有关规定,并充分保障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的知情同意权。

自测小题

问答:新药临床试验阶段,试验机构进行药物临床试验的,应当事先告知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真实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这种说法是否正确?[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