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病情不稳定时转院延误了救治时间,造成的损害由谁承担?

因病情不稳定时转院延误了救治时间,造成的损害由谁承担?

案例实录

李某被人打伤,被送往市人民医院救治。入院时李某出现短暂昏迷和双瞳孔放大症状。由于医院的床位紧张,医院建议李某将其转入另一家医院。转到另一家医院后,虽然医生对李某进行了全力救治,依然造成李某术后出现长期昏迷,后经鉴定构成一级伤残。李某的父亲提起了诉讼,称因为市人民医院延误了抢救时间,导致儿子成植物人状态的伤残后果,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市人民医院是否应承担责任呢?

律师分析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急诊抢救工作的补充规定》中指出,抢救急、危、重病人,在病情稳定以前不许转院,有紧急手术抢救指征的急诊抢救病人,应立即直送手术室。所以,只要患者出现就地抢救指征,就不能转院。本案中,李某在送医时已经出现了昏迷,双瞳孔放大,应就地抢救。市人民医院却因床位紧张而将其转院,延误了抢救时间,医院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如果确实因条件限制,需要转院的,也必须待病人病情允许转院时,且要对病情记录、 途中注意事项、护送等做好交待和妥善安排。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市人民医院应对因自己的过错导致李某损害的事实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急诊抢救工作的补充规定》

三、抢救急、危、重病人,在病情稳定以前不许转院。因首诊医院病床、设备和技术条件所限,需要转院而病情又允许转院的患者,必须由首诊医院同有关方面联系获允,对病情记录、途中注意事项、护送等,都要做好交待和妥善安排。

六、各医院急诊科(室)的设施和一切制度、规定,都要有利于分秒必争地争取抢救时机。对需要紧急抢救的病人,不能因为强调挂号、交费等手续延误抢救时机。有紧急手术抢救指征的急诊抢救病人,应立即直送手术室。

温馨提示

救死扶伤是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要求,医院及医务人员应尽职尽责地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并在第一时间抢救急危患者。否则,延误了抢救时机,造成患者损伤,医院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自测小题

选择:对危急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需要转院而病情又允许转院的病人,应当( )。[1]

A.联系院外会诊 B.组织院内会诊

C.做好妥善安排后及时转诊 D.拒绝收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