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资质的美容机构致人损害,该承担什么责任?
案例实录
从事化妆品销售的何女士看到某美容公司的广告:可为顾客去除脸上的雀斑、痣疣、疤痕,并聘有专职医务人员操作,效果明显等。想到自己每天都要用很多粉底遮盖脸上的雀斑,何女士决定彻底解决这一困扰自己很多年的问题。何女士来到该美容公司,当场交付了500元治疗费,并接受了治疗。操作人员用牙签蘸着药水,将何女士脸上深浅不等的雀斑全部点除。第二天,何女士感到脸上灼热,继而伤口溃疡,流出黄色液体。后虽经多方医治,依然留下几处疤痕,经医学鉴定为二度化学性灼伤,继发感染,容貌受损明显,如要继续补救,还需3万余元。何女士与该美容机构协商解决时才发现,该美容公司并不具备相关资质,也没有所谓的专职医务人员。那么,该医疗美容机构无相关资质,给美容的人员造成伤害,应承担什么责任呢?
律师分析
本案中,何女士去美容公司接受治疗,但该美容公司不是美容医疗机构,其所聘用的医务人员不具备相关资质,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纠纷,而属于一般人身损害侵权纠纷。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的规定可知,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另外,鉴于何女士因美容失败导致容貌受损,精神上遭受巨大痛苦,可以申请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
法条链接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第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一款 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温馨提示
医疗美容行为是一种特殊的医疗行为,其主体必须是具备医疗资质的人员和机构。一旦发生因非法医疗美容引发的医疗损害事件,受害者应该第一时间向卫生行政部门反映情况,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自测小题
选择:某医院未经批准新设医疗美容科,并外聘了一位退休外科医师担任主诊医师,该院行为性质属于( )。[9]
A.非法行医 B.超范围行医
C.正常行医 D.开展新业务
[1] 解答:A。
[2] 答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
[3] 解答:主诊医师;主诊医师。
[4] 解答:不正确。
[5] 解答:正确。
[6] 解答:医疗美容技术操作。
[7] 解答:正确。
[8] 解答: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
[9] 解答: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