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前检查中未履行告知义务致人受损,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吗?
案例实录
高某夫妇在某市医院接受试管婴儿手术后,妻子李某成功怀孕。市医院在对其做了相关检查后认为,李某可以选择在县医院建卡,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比较方便。李某考虑到往返市医院一来较远,二来花费较多,接受了市医院的建议,到县医院建卡,接受该院提供的孕产期保健服务。李某怀孕期间,县医院对李某进行了5次B超检查,除第一次显示“胎儿结构未见异常”外,其余4次均明确显示“胎儿肢体显示不满意”。但是,县医院的诊治医生却每次都随手在《妇幼保健服务手册》上注明“B超显示正常”。之后,李某生下一名男婴,却发现孩子缺少右手。李某以医院侵害其知情权为由,要求医院赔偿。那么,医院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呢?
律师分析
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县医院的医务人员通过B超发现胎儿异常后,应当能够预见到,如果不做进一步产前诊断,可能会存在婴儿肢体残缺的情况,却没有进一步检查,也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最终产妇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生下了残疾婴儿。医院主观上存在过错,致使李某一家要遭受长期的痛苦,所以医院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李某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十七条 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
第十八条 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温馨提示
医务人员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应对产妇进行产前诊断,这是医师的法定责任。经过产前诊断后,发现法定情形时,应向夫妻双方作出说明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是否终止妊娠由夫妻双方作出决定。
自测小题
填空: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 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