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明仲本末

胡明仲本末

胡致堂寅,字明仲,文定公安国之庶子也。将生,欲不举。文定夫人梦大鱼跃盆水中,急往救之,则已溺将死矣,遂抱以为己子。少桀黠,难制。父闭之空阁中,其上有杂木。过数旬,寅尽刻为人形。安国曰:“当思所以移其心。”遂别置书数千卷于其上。年余,悉能成诵,不遗一卷,遂为名儒。及贵显,不复为本生母持服,为右正言章夏所劾,会秦丞相亦恶之,遂谪新州安置。

尝于谪所著《读史管见》数千万言,极意讥贬秦氏。如论桑维翰“虽因耶律德光而相,其意特欲兴晋而已,固无挟敌以自重、劫主以盗权之意,犹足为贤”等语甚多。盖此书有为而作,非徒区区评论也。

及论汉宣帝立皇考庙曰:“既为伯父母、叔父母之后而父母亡,则当降所生父母,而伯父母、叔父母之称昭昭然矣。称谓既如此,则三年之丧宜降其服期,又昭昭然矣。称谓既如此,服丧又如此,则情之主乎内者,隆所当隆,杀所当杀,不敢交夺于幽隐之中,又昭昭然矣。”

其论哀帝议立定陶王后,曰:“故为人后者不愿私亲,安而行之,犹天性也。当是时而责为人后者,绝私亲之顾,彼反得以旁缘不孝之似而责之。顾私亲者至以孝自居,不顾者反陷于罪辟。”云云。

其论晋出帝追封敬儒为宋王,曰:“服而或加或降者,以恩屈于义也。屈所生之恩,以伸所厚之义,则恩轻而义重矣。恩轻而义重,则所生父母固可名之曰‘伯父母’、‘叔父母’矣。为此论者,皆是欲借此以自解,然持论太过,所谓‘欲盖而益彰’。前辈盖尝评之,故今详著始末于此,固非敢轻议先儒也。若夫定陶立后,敬儒封王,纷纷为是无定者,皆父子私心不能自克,互相为欺,以致此耳。若昭陵立英宗为皇子,诏曰:‘濮安懿王之子,犹朕之子也’;思陵立寿皇为皇子,诏曰:‘艺祖皇帝七世孙也’,明白洞达。大哉,王言!后世安得而拟议之哉。”

注释:

①文定公安国:胡安国,南宋经学家。绍圣进士,曾任太学博士、给事中、中书舍人兼侍讲、宝文阁直学士。死后被谥为“文定”。著《春秋传》三十卷,借史讽政。

②不举:不育,不养。

③会秦丞相亦恶之:正碰上秦桧也讨厌他。

④新州:今广东省新兴县。

⑤“隆所当隆,杀所当杀”:增加应当增加的,减少应当减少的。

⑥昭陵立英宗为皇子:宋仁宗立后来的英宗为皇子。

⑦思陵立寿皇为皇子:宋高宗立后来的孝宗为皇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