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猿戒
邓艾征涪陵,见猿母抱子。艾射中之。子为拔箭取木叶塞创①。艾叹息,投弩水中。
范蜀公载:吉州有捕猿者,杀②其母之皮并其子卖之龙泉萧氏。示以母皮,抱之跳踯号呼而毙。萧氏子为作《孝猿传》。
先君向守鄞江,属邑武平素产金丝猿。大者难驯,小者则其母抱持不少置。法当先以药矢毙其母。母既中矢,度不能自免,则以乳汁遍沥淋叶间,以饮其子,然后堕地就死。乃取其母皮痛鞭之,其子亟悲鸣而下,束手就获。盖每夕必寝其皮而后安,否则不可育也。噫!此所谓兽状而人心者乎?取之者不仁甚矣!故先子在官日,每严捕弋之禁云③。
注释:
①创:伤口。
②杀:剥掉。
③每严捕弋之禁云:平常严申捕猎的禁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