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检验依据的选择

三、质量检验依据的选择

通常检验工作依据标准进行,但我国标准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两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颁布之后,绝大多数标准已转化为推荐性标准,除涉及人身安全健康等强制性标准企业必须执行外,对于推荐性标准是否执行,允许企业有所选择。但是一些质检机构思想滞后,仅凭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非常熟悉,所以检验产品时习惯性地选择了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有时会造成选用的检验依据和企业执行的不符。

(一)检验质量要求依据的选择

1.选用强制性标准中规定的质量要求

产品属于强制性标准调整范围的,不管企业是否执行,都应选用强制性标准检验。除非企业执行的标准高于强制性标准,因为《标准化法》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如3C范围的产品。

2.选用企业明示的标准中规定的质量要求

只要不是属于强制性标准调整范围,企业声称执行的国家推荐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都应作为检验依据。

3.选用企业明示的生产依据、质量公示

在企业的生产活动中,企业未执行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又未按照《标准化法》要求制定企业标准组织生产的情况是大量存在的。对这些企业违反《标准化法》规定的责任是属于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处的范围。但涉及这些产品的检验,可以用企业明示的产品说明、广告、合同、图纸等进行检验。

4.企业在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中所涉及产品检验依据的选择

由于这类产品往往技术上不成熟,工艺工装有时尚待不断调整改进,相关产品不成熟,未定性的较多。因此,生产时没有标准是可想而知的,对这类产品检验依据的选择比较困难。《标准化法》第二十八条虽然作出了“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标准化要求”的规定,但“标准化要求”是什么,并没有具体规定,因此此类产品检验依据可比照上述三项原则进行选用。

5.产品标准更换期检验依据的选择

任何一个产品标准,都不可能永远使用下去。随着技术进步、产品的更新换代、原材料的改变等,产品标准修订是必然的,而且修订周期越来越短。一般来说,任何产品标准的出台,都为生产企业预留了调整生产的准备时间。但是,由于标准印刷的滞后等原因,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收到标准修订的信息较晚,拿到新标准时,往往新标准已经开始生效,再加上商品流通必然滞后于生产一段时间,给产品检验的委托者和质检机构在一段时间内检验这些产品时选择检验依据带来一定困难。

对这些产品,如果是强制性标准,应选用产品生产时的有效标准,即新标准生效前生产的产品用老标准,过渡期按标准对过渡期的规定;新标准生效后生产的产品选用新标准检验。对推荐性标准,企业未按其组织生产,对外宣称也未执行新标准的按一般选用检验标准对待。

在现实当中,如果市场上依据老标准生产的产品仍在流通,或因经济纠纷、质量纠纷涉及的产品是在新标准生效前生产的。那么即使新标准已经生效,对这些产品检验不能用“现行有效标准”概念来选用检验标准。如果老标准生产的产品按规定已经不能允许在市场上流通时,委托方明确要求用新标准检验按老标准生产的产品时是可以用新标准检验的。

6.检验方法的选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试验、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等,“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因此,一般情况下,产品的检验方法应该是确定的,大多数情况也是唯一的,按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即可。如果质检机构进行检验工作时出现标准制定不规范不配套、产品检(试)验方法不是唯一的、没有明确检验方法等情况,选择检验方法标准成为必须考虑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应首先了解生产企业出厂检验使用的方法,使质检机构的检验方法和企业出厂检验方法一致。个别企业的产品出厂根本不做检验,当这些产品需要检验时,选取检验方法要听取委托方意见,不能由质检机构根据经验确定,但是由质检机构提出建议,取得委托方同意是允许的。

(二)抽样依据的选择

(1)一般以产品标准中已按相应国家标准作出的规定为准,无需再考虑其他抽样通用标准。

(2)进货检验原则上依据购销合同或技术协议中规定的抽样方法和数量。

(3)批量产品仲裁检验抽样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争议双方当事人约定;由质检机构提出,申请人确认。

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质量检验工作的依据?

2.常用的质量检验用技术文件有哪些?

3.产品标准更换期应如何选择检验依据?

4.抽样依据应该如何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