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货币的本质

三、货币的本质

一个奇怪的事实是,尽管货币在实践中是最方便的手段,但在理论上始终是绊脚石。本章开头提到的那些功能,其实是人们想当然的,并不是货币的功能。那么我们想问:什么才是货币真正的功能呢?

一开始,我们把货币定义为在交换中被普遍接受的财富。但在这么定义之前,我们还没有将产权(财产权利)定义为一种有别于有形财富[8]的物品形式;而这些权利,尤其是银行券,在交换中也一样被普遍接受。因此,货币的定义现在可以扩展到所有被普遍用于交换其他物品的物品。广义的货币,可以用来指代这种产权的证书。因此,通常我们将纸币视为货币,而不是它所证明的权利。

方便交换或被普遍接受是货币的主要特征。这种普遍接受性可以通过法律得到增强,这时候货币就成了法定货币(简称法币)[9]。然而,法律的这种增强并非必要。想要成为货币,所需要的只是具有普遍接受性。在不受法律约束的美国西部边远地区,货币有时候是金砂或金块;在美国独立前,弗吉尼亚殖民地的货币是烟叶;而新英格兰地区的印第安人用的是贝壳。

那么,特定商品变成货币,这一切是如何发生的呢?最初并不是因为政府颁布法令,而是因为这种商品很好卖——人们得到的效用直接来自商品用途而不是货币用途。人们甚至一开始都没有想到货币用途。这种货币用途的想法是逐渐产生和发展的。因此,黄金很容易出售和转售。许多人想把黄金用在珠宝上;而其他许多人在交易中也容易受诱导而接受黄金,即使他们个人用不到,因为他们知道,在任何时候他们都能轻易将黄金转卖给那些想用它做珠宝的人。渐渐地,人们接受黄金,通常就只会想到转卖或无限流通下去,不会再想到其他用途。最终,黄金成了最重要的货币形式。它易于运输,且耐用。

实际上,当今文明国家中的所有金属货币都是铸造的,但如果铸币的原材料金块或金条在交换中被普遍接受,那它们也是真正的货币。本质上,铸造只是给黄金加上了重量和纯度的证明。铸造只是最后的润色,目的是让货币跟其他可交换的物品区别开来。可以这么说,如果货币是金块或金砂,就没有什么能将它(作为货币的金块或金砂)与其他具有高可交换性的物品明确区分开,只不过它的可交换性更高。换句话说,对于那些可交换程度跟金块或金砂几乎一样的物品,我们没有理由说他们不应该称作货币。

在前货币时代,世界正处于物物交换体系与买卖体系之间的过渡时期。由于各种不便和不愉快,物物交换逐渐被淘汰。最早出现的完全的物物交换体系,每种物品直接跟其他任何一种物品交换,这时候如果有10种物品相互交换,就有45个价格比率,而如果使用货币,就只有10个;如果有100种物品相互交换,就有4950个价格比率,而不是100个。阿尔弗雷德·拉塞尔·华莱士在马来群岛旅行时,身上不得不带着刀、布、西米和其他大量商品,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进行任何交易。

物物交换也很不方便,因为其中一些物品(比如刀子)不容易再分割。

然而,物物交换并没有完全消失,而且很可能永远不会消失。农场劳动的报酬有一部分是农产品,乡村神职人员的劳动报酬有时候也是农产品(教区居民的农产品)。而在工业城镇,员工的报酬有时候是“企业内部商店”[10]里的“小商品”。实际上,即使在组织最严密、拥有各种货币和信贷便利的现代市场,物物交换也时有发生。雇员的部分报酬是伙食和住宿。其他偶发的物物交换每天都在发生。然而,跟使用货币和支票进行的巨额交易相比,这些物物交换微不足道。

在到达真正的货币之前,我们需要跨越不同程度的可交换性。在所有物品中,最不容易交换的物品之一是不动产。通常很难找到想要购买特定一块不动产的人。而不动产抵押贷款的可交换性就要高一点。然而,抵押贷款的可交换程度还是低于众所周知且安全公司证券或政府债券。而可交换性比政府债券还要高一度的是定期汇票,再往上是即期汇票;而到支票这里,其可交换程度几乎就跟货币一样了。然而,以上提到的这些都不是真正的货币,因为没有一种是“被普遍接受”的。

如果将注意力集中在当前和正常情况,以及那些是货币或最接近货币的交换手段上,我们将发现,货币本身就属于一种可称为流通媒介的一般物品类别。

任何种类的物品,不管是否被普遍接受,只要其主要目的和用途是充当交换手段,就可以算是流通媒介。

最主要的两类流通媒介是:1.货币;2.银行存款。通过支票,银行存款可以作为换取其他商品的支付方式。支票是银行存款转移的凭证。支票只有得到收款人的同意,才会被接受。而且陌生人通常不接受支票。然而,通过支票,银行存款在现实中的确充当了交换媒介,甚至比货币还要更通用。在美国,受支票支配的银行存款,处理超过90%的交易——也因此,它有时候被称为存款通货。

虽然经支票转移的银行存款属于流通媒介,但它不是货币。而另一方面,银行券则同时是流通媒介和货币。在这两者之间,有一条区分货币和非货币的最后分界线。画这条线要小心谨慎,尤其是当支票是银行本票或保付支票[11]的情况下,因为在可接受性上,这两种支票跟银行券极其相似。此二者均要求银行见票即付,且都授予持票人提款的权利。不过,银行券在交换中能被普遍接受,而支票只有经收款人的特别同意才能被接受。真正的货币,收款人会毫不犹豫地接受,这是受到法定货币相关法律或已有习俗(或两者皆有)的促使。

真正的货币有两大类:本位货币(主币)和信用货币。本位货币由商品充当,且这种商品在不做货币使用而作他用时,其价值与其充当货币使用的价值完全相等,即能充当本位货币的商品,即使不作为货币使用或改变形态而没法作为货币流通,也能拥有其全部价值。比如,美国金币是本位货币,因为它即使被熔化为金条,价值也不会降低。同样,殖民地时期,弗吉尼亚的烟草货币也是本位货币,其价值与烟草一样。

至于信用货币,其价值全部或部分取决于持有者用它换取本位货币或其他物品的信心——比如,用它换取银行或政府的本位货币,或以其偿债或购物的信心。[12]例如,在美国,1美元银币(银元)是信用货币,它之所以能够值1美元,只是因为公众相信政府会像接受黄金一样接受其作为税收,人们也会像用黄金一样,用它来偿还债务或实现其他目的。跟金币不同,如果将1美元银币熔铸成条,它将失去很大一部分价值。这时,用1美元银币熔铸的银条就不值1美元了,只值40美分。美国其他银币若熔铸成银条,其价值缩水得更厉害。[13]镍币和铜币的情况更甚。银行券、政府发行的纸币和其他形式的纸币就更夸张了,这些信用货币作为纸币真的是一文不值,但作为货币却具有很高的价值,因为人们有信心,他们相信这些信用货币能兑换银行或国库里的黄金。在美国,市场上流通的大部分货币都是信用货币,主要包括银元、含银的合金铸币、小硬币、银券、金券、政府(发行的)纸币(俗称“绿背纸币”)和银行券。关于这些货币的确切性质已超过本书讨论范围,不过读者可以自行研究,偶尔经手这些不同形式的货币时,可以看下上面刻写的文字。

促成本位货币可交换的性质不胜枚举;其中最重要的是可携带、耐久和可分割。而使信用货币可交换的最主要性质,是它的可兑换性,即可以兑换成本位货币,或强加在它身上的“法币”性质。(https://www.daowen.com)

图1所示乃美国所有流通媒介的分类。该图表示美国各项流通媒介的总额稍微超过100亿美元:支票银行存款为85亿美元;货币为图示亿美元,其中10亿美元是信用货币,只有图示亿美元是本位货币。

图示

图1

[1]也就是说,货币总量其实只有总财富的二十分之一。

[2]即“贸易顺差”及“贸易逆差”。

[3]银根的松紧,英语用“easy”和“tight”形容。

[4]得出该结论的理由之一是,银行家往往会结合银行准备金来看货币。如果银行准备金低,他会提高利率以“保护”他的准备金,而当准备金充足,他会降低利率以减少准备金。他会一直关注准备金,并根据其变动而调整利率,但他不应该凭自己银行金库里的货币数量来判断流通中的货币数量。——作者

[5]Making,一般翻译为“赚”或“挣”,即获得的意思。但此处费雪是从它的本义——“生产、制造”上讲的。

[6]克朗(kronen),当时奥匈帝国的货币单位;荷兰盾(gulden,也作guilder),当时荷兰的货币单位;卢布(rubles),当时俄国货币单位;密尔雷斯(milreis),1942年前巴西货币单位,或1911年前葡萄牙货币单位。

[7]也就是知道两种货币单位的购买力相差多少,也可以说是两种货币之间兑换的比率(即汇率)。

[8]Concrete wealth,也可译为“实物财富”。

[9]法定货币指的是债务人可以合法提供(legally tendered)给债权人的货币,以此来偿还用该种货币表示的债务。——作者

[10]Company store,也叫员工福利社,指由工业企业所有和运营的零售商店。

[11]银行本票是银行作为唯一签字人直接签发的、承诺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保付支票是指付款人签发的,经银行进行保付担保的支票,付款人对支票负有绝对付款责任。

[12]有一些经济学家提议,“信用”货币根本不应该称为货币,即“货币”这个术语应该只局限于本位货币。像在其他地方一样,在这里遵循平常的用法似乎更可取。有一些国家在某段时期是没有本位货币的,只有信用货币。——作者

[13]即其他银币熔铸成条的价值与其作为银币的价值之比更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