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信用的秘密
现在,我们将探讨银行存款通货或流通信用的本质。我们这里所说的信用,指的是一方(债务人)向另一方(债权人)支付货币的承诺。银行支票存款指的是一类特殊的债权人——储户对银行的索取权,凭借这个权利,储户随时可凭支票从银行提取某一指定数额的货币。由于我们不讨论其他银行存款,是以可将银行支票存款简称为银行存款。它们也称为流通信用。
我们将看到,支票本身并非最终的通货,支票取款银行账上的银行存款或贷方余额才是。正如之前提到的,这些支票存款并不是真正的货币,因为不被普遍接受;他们往往需要得到收款人的特别同意。但支票存款是流通媒介,因为这是它的主要目的和用途。
银行存款的转移,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所谓的银行业之谜。许多人误以为流通信用是可由银行凭空创造的一种特别的财富形式。另一部分人则认为信用完全没有实际财富基础,只是一种不真实和膨胀的泡沫,是一种不稳定的存在(如果不是完全不合法的话)。事实上,银行存款跟银行券一样容易理解,而且本章针对银行存款所讲的内容,放在银行券身上也一样正确。主要的不同是形式上的:银行券流通自由,可直接转移过手;而存款通货的流通则须凭一种叫作支票的特殊的已背书汇票[1]。
为了解银行存款的真实本质,我们不妨设想有一机构——主要经营存款并保管实际货币的原始银行。初创时的阿姆斯特丹银行就与这种机构很像。许多人向此银行存入黄金,并领取存款凭证。假设这些人一共存入10万元黄金。如果这家银行编制资产负债表,表中会显示保险库里的10万元黄金和欠储户的10万元,如下所示:
Due depositors,即银行的负债,其实就是“储户的存款”。
上表右端的“应付储户”,由亏欠各储户的款项加总得出。假定其中欠甲1万元,欠乙1万元,欠丙8万元,则上表可写成:
现再假定甲想还1000元给乙。甲可以带乙一起到银行,出示自己的存款凭证(存折之类)或1000元的支票,取出1000元的黄金交给乙;乙拿到钱后,可能再次存入同一家银行——自出纳窗口存入,并取得以乙名义为抬头的新存款凭证。不过,其实甲和乙不一定得一起到银行点交货币,甲可以拿1000元支票给乙,由乙寄给该银行,然后银行会在其账上将甲的存款减少1000元,并将这1000元加在乙的存款上。于是此一转移将使甲存在该银行的存款自10000元降为9000元,而乙在该银行的存款则自10000元增至11000元。此时,上表的内容变更如下:
由此可见,存款凭证或支票可替代现金在银行各储户间流通。在这种情况下,真正改变所有权或流通的只是存款而已,即提款的权利。支票只是这项权利以及这项权利从一个人转移到另一个人的某种证明。收票人就是把支票当作到银行从开票人的账户上提款的证明。(https://www.daowen.com)
在上述情况下,银行势必遭受损失,因为银行为其储户调整存款余额,必须耗费员工的时间和精力而无任何回报。但银行马上发现(正如阿姆斯特丹银行所为):可用存款中的部分黄金对外放贷,收取利息。这种做法并不会令储户不悦,因为储户并不期望或渴求取回他存进去的那些黄金。储户所希求的,是随时可从银行取得与其存放金额相等的黄金。由此可知,储户与银行的协议,并不是要求支付某种特定黄金,而是要求支付一个确切的金额;而且有时银行发现它可将部分黄金自由放贷出去,否则它们就将闲置在金库。使黄金成为呆滞库存,实为一种不必要的坐失良机。
让我们进一步假定,银行决定将金库里一半的货币拿来放贷。在美国,银行放贷时,借款人需要向银行签发“本票”[2]。如今,一笔贷款就是以货币换取一张本票。让我们假定,借款人从银行提取5万元黄金。因此,银行是以这部分货币换取借款人的本票,其账册记录如下:
我们注意到,此时银行的库存黄金只有5万元,而存款总额仍为10万元。换言之,此时银行储户的存款货币数,大于银行库存数!但正如后文所述,这种表述与一种流行的谬论有关,它误用了“货币”一词。因为在每一笔贷款背后都有等值的东西,但它不一定是货币。
接下来,我们再假定借款人将借出的5万元货币重新存入该银行,以换取随时提取这部分钱的权利——在某种意义上他成了贷款人,并且假定在使用该款项支付时,他倾向于用支票而非货币。换句话说,我们假定借款人在借得款项后,又将它借给银行。此时,银行资产将增加5万元,而其债务(或扩张的信用)也同样增加5万元,资产负债表如下:
在这个案例中,一开始,银行贷出黄金,换取一张本票;然后,储户以黄金存入,换取一项提取存款的权利(提款权)。因此,银行的库存黄金并未移动;银行收到一张本票,而储户得到一项提取存款的权利。很明显,这个结果等价于每个借款人用本票换取提款权。对外行读者来说,上述操作极易使他们感到困惑,于是我们再就银行放款前与放款后的情况——即就这类以本票换取提款权的事实——进行重新列表。
放款前
放款后
因此,在这里,货币作为中介不但没必要,还增加了复杂程度,尽管它可能有助于在理论上理解权利和负债之间的转移。因此,银行收到的存款,可能是黄金,也可能是付款承诺。为交换这些承诺,银行可能会给予(或借出)提款权或黄金。即使借款人只是“存入”付款承诺,也视为他在银行存有货币;而且像其他实际货币储户一样,他也被授予凭签发支票提取货币的权利。此项提取货币的权利总值,姑且不论其来源如何,皆以“存款”称之。银行多以这项提款权放贷,而少用货币放贷,部分是因为这给顾客提供了较大的便利,部分是因为银行希望保有较多的实际货币或现金储备,以应随时发生的大量提现之需。事实上,如果银行以货币放贷,则这贷放的货币必有一部分在做生意过程中由借款人支付给他人,而后者又将其再次存入银行——只不过未必是原银行而已。因此,一般银行都不愿意以货币放货,或者说不愿意借款人提取货币。
除了出借存款权利外,银行还可以出借(贷放)自己的钞票——银行券。管理银行券的原理跟管理存款权利的原理相同。持有者只是从持有银行账户的信用(存款),变成持有一口袋银行券而已。银行必须随时准备见票即付,不管持票人是持有银行券还是支票。不管偿付给谁,银行都是用一个承诺交换另一个承诺。在银行券情况下,银行就是用银行券换取顾客的本票。银行券无须支付利息,但得见票即付,且得由一家众所周知且备受信赖的机构发行。而顾客的本票虽有利息支付,但其支付往往有一个确切的日期,而且是由个人发行。
假设银行发行5万元银行券,则资产负债表将变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