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信用的基础

二、流通信用的基础

我们必须重复一遍,由于存在信贷,银行的存款和银行券可能超过其现金。只要人们不将银行业务当作货币业务,这一事实就没什么深奥难解的。用货币业务来描述银行业务,既是比喻,也是误导。银行业务不是货币业务,正如它不是不动产交易一样。一个银行储户通常并非真得在银行“存入”钱;而且不管有没有存入,他也不能说他“有钱存在银行”。他所持有的,是银行对他随时支付货币的承诺。银行欠他钱。你欠别人钱,对方绝不会认为他有钱存在你那里。

应用于银行存款的财产规则,也同样适用于银行券。在这些相互承诺的背后,财富总是存在,只不过受担保的程度不同而已。持票人的承诺(其本票)以他的资产做担保;而银行的承诺(银行券)以银行资产做担保。持票人是以不太知名的信用“交换”更知名的信用。

如果这个事实已牢记于心,读者就可以消除心中疑问:银行有权出借部分储户资金吗?在任何资产负债表中,负债的价值背后都有资产价值做支撑。这一点怎么强调都不为过。银行的存款也不例外。尽管银行的现金资产可能少于其存款,但我们不可因此被误导。外行读者在第一次获悉银行券持有者和储户有权从银行提取的货币数超过银行里面的货币数时,容易贸然得出结论:在银行券或存款负债背后,并无任何物品支撑。事实上,就一个清偿能力健全的银行而言,在此类债务的背后,往往有价值充足的资产(如果不是价值充足的货币的话)作支撑。负债没法超过资产,除非破产;但即便破产,资不抵债也只是名义上的。其负债的实际价值还是等于可用于还债的(资产)价值——比如资产为名义债务的25%。负债的真实价值将取决于并等于这些负债背后的资产(即可用于偿还负债的全部资产)的真实价值。没偿还或没完全偿还的债务就叫作坏账;坏账的价值不是其表面价值,而是它们对债权人的实际价值。

尽管就银行原理而言,支撑此类负债的资产可能是各种财产,但就实际所见,此类资产多为商人所签发的本票。如果资产包括没有(抵押、债务等)负担[3]的不动产和其他财富的所有权,使得此类财产所代表的有形财富能被明显看出来,则所有疑惑将一扫而光。不过如果这类资产是上述本票,结果也没分别。银行放款,不愿收受谷物、机器或钢锭作抵押,宁愿收受能直接或间接换取此类实物的公司本票或个人的有息本票。同时,银行法甚至规定银行只能收受本票,不得收取钢锭等实物。银行常觉得自身的负债大于其现金资产,但超过的部分其实都是由现金以外的其他资产来平衡。这种其他资产多是商人的负债;而这类负债,反过来又由商人的资产来支撑。若将这条负债和资产链追源到底,将发现银行负债的最终基础是世界上可见的有形财富。(https://www.daowen.com)

整个信用结构的最后基石虽目不能见,但它确实存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是银行业务让此类可见的有形财富得以流通。如地主的地产或火炉经销商的铁炉,不能像金元一样实际流通,但地主或火炉商可将其本票交给银行,而银行家则以此本票作为发行银行券或增加存款的基础;此时,这类银行券及存款将如金元一般在外流通。通过银行业务,那些拥有不易交换的财富的人,就可以创造一种基于那类财富的流通媒介。他们只需要把本票付予银行——当然,其财产要为此负偿付责任,来换取提款权利;于是,不易交换的财富,就变成了流动通货。粗略地说,银行是一个将土地、铁炉以及其他原本不可普遍交换的财富改铸成金元的装置。

起初,我们认为银行本质上是一种合作企业,为储户提供便利,同时牺牲了储户的利益。但只要银行业务发展至给企业X、Y、Z提供按时归还的贷款,同时承担随时支付的义务,这就得承担X、Y、Z到期不还款的风险,而这些风险储户并不愿承担。为适应这一情况,经营银行的责任和费用,将由第三者——银行股东承担;股东因有获利的机会,遂愿意承担风险。股东为保证储户不受损失,也投入自己的一些现金。事实上,股东的目标是在弥补储户的损失的同时,能够靠有息贷款获利。假如股东向银行注资5万元,其中4万元是黄金,另外1万元用于购买银行大楼,则该银行的资产负债情形如下:

图示

上表所列内容,包括一般的现代银行——即所谓“存款、贷款与贴现银行”的主要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