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及提示

(二)案例分析及提示

1.合同有效性风险

从上述案例可知,各地法院对矿机及虚拟货币的态度并不一致。案例1中,法院认为矿机及其生产的虚拟币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性质相同,属于不受我国法律保护的虚拟商品,故矿机交易行为也无法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进而认定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而其他案例中,法院肯定了矿机及其交易行为的合法性,认为当事人之间签订的矿机买卖或租赁合同如属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并应受我国法律的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未经另一方当事人同意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据此,从促成和保护市场交易的角度而言,企业在签定矿机买卖、租赁合同时应尽量选择对矿机及虚拟货币持肯定态度的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或者约定仲裁作为争端解决方式。

另外从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的规定来看,其否定的是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禁止虚拟货币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未否定虚拟货币作为商品和财产的合法性,因此如将矿机和虚拟货币一概认定为不合法的物,笔者认为有失妥当。经查,除上述案例外,目前已有法院判决盗窃虚拟货币挖矿机构成盗窃罪,也肯定了矿机作为物受到法律保护。因此,笔者相信随着区块链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各地对于矿机及虚拟货币的态度将逐渐趋于一致。

2.合同制定和执行风险(https://www.daowen.com)

首先,建议在买卖、出租矿机时尽量采用书面合同形式,以便于确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但考虑到当前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推广,实践中不可避免存在不少通过网购方式而建立的买卖关系。笔者认为不论采取以上何种方式,建议企业在进行矿机出售、出租等交易行为时应在书面合同或网络购物平台上明确交易方式、结算方式、定金性质、产品发票和说明书的提供方式、依法不适用七天内无理由退货制度的情形等内容,以尽量避免因约定不明而致使合同双方产生纠纷。

其次,企业在经营矿机出售、出租业务过程中,应妥善留存和保管各项交易记录,包括邮件往来、微信等聊天记录、通话录音、支付凭证,等等。

3.产品责任风险

企业在出售矿机时还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等相关规定,为其所出售的产品质量承担法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此种责任不仅仅针对产品本身,还包括其所延伸出来的提供有关单证、资料(包括《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中文标识以及根据双方约定或交易习惯应向买受人交付的保修单、发票、质量保证书等),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等从义务。

另外,矿机生产企业还应为产品质量制定企业标准,由于目前矿机生产并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自行制定企业产品质量标准并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