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及提示

(二)案例分析及提示

1.委托合同的合法性风险

案例1中,由于虚拟货币目前已被两个文件否定了“货币”属性,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故法院认为基于购买矿机及虚拟货币的委托投资行为为非法行为而不受法律保护,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案例2中,法院认为原被告均非刑事案件当事人,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也未涉及刑事犯罪,且涉案合同为双方自愿签订,故涉案合同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案例3中,法院认为原被告购买“暗黑币”并委托网络平台管理人员进行投资理财的行为属于法律禁止性行为,故原被告之间,以及原被告在“暗黑币”网络平台购买“暗黑币”的理财交易行为系无效民事行为。在原被告委托网络理财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况下,应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无效合同处理原则,双方均有过错的,应当根据过错大小,对损失分别承担责任。

据此,笔者认为企业在经营委托理财业务时,应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包括不从事《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和《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规定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和“不得开展与代币发行融资交易相关的业务”,同时向委托人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严格按照委托人的委托和真实意思表示办理交易事项,避免因自身存在过错而承担额外责任。

2.承诺/保证风险

案例2中,被告一承诺如合约到期时原告累计投资收益低于投资本金,被告应在合约到期后3日内补足差额,故法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支付投资款及利息。案例3中,鉴于被告保证行为基于原告委托投资的无效民事行为,该承诺保证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对于保证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情况下保证人的民事责任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即“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案例4中,法院认为被告出具的说明明确表示如2016年12月31日前原告收不回投资,其愿意补偿65000元本金,该承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被告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涉案两份说明系在原告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情况下作出,故该承诺应为有效。

从上述案例可知,法院对于受托人做出的投资收益承诺的效力有不同判断,而对作为受托人的企业而言,不论此种承诺是否有效,不对投资收益做出任何承诺或保证方符合投资的本意。(https://www.daowen.com)

【注释】

[1]本案判决在2018年8月笔者检索时尚未生效。

[2]迅雷:《玩客币相关调整公告》,2017年12月9日,https://www.onethingcloud.cnnewsdetail.html?id=1533623695D3h Y1PjJ8Liy MeOCpq KcRGr7H wZ9Qkt6。

[3]《关于防范变相ICO活动的风险提示》:2017年9月,在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明确指出,代币发行融资(ICO)行为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发售代币票券等违法犯罪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应立即停止从事ICO业务。随着各地ICO项目逐步完成清退,以发行迅雷“链克”(原名“玩客币”)为代表,一种名为“以矿机为核心发行虚拟数字资产”(IMO)的模式值得警惕,存在风险隐患。10月以来,以IMO模式发行的“虚拟数字资产”,包括链克、流量币、BFC积分等。以迅雷“链克”为例,发行企业实际上是用“链克”代替了对参与者所贡献服务的法币付款义务,本质上是一种融资行为,是变相ICO。同时,迅雷还通过招商大会频繁推销、发布交易教程助推炒作等方式,吸引大量不具备识别能力的群众卷入其中。

[4]迅雷:《关于迅雷坚决拥护国家打击ICO的公告》,2018年1月17日,https://www.onethingcloud.cnnewsdetail.html?id=1533624119B6LAkRY7OWgz Xs Gqo1talw3ZiM0DKy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