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的“旅游”概念
2025年11月01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的“旅游”概念
随着当代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也快速进入到大众生活中。制定一部与旅游相关的法律,自21世纪开年,一时间成为中国社会热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因此而催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起草时对“旅游”概念的长期争执、讨论,或也能为我们所说的“旅游”概念在当今国情下的复杂做一注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起草时显然参考、借鉴了世界旅游组织对“旅游”的理解及对“旅游”厘定的概念范畴,一稿“旅游法草案”,对“旅游”概念做出了这样的界定:“本法所称旅游,是指自然人为休闲、娱乐、游览、度假、探亲访友、就医疗养、购物、参加会议或从事经济、文化、体育、宗教活动,离开常住地到其他地方,连续停留时间不超过12个月,并且主要目的不是通过所从事的活动获取报酬的行为。”
这一语义内涵及外延基本与世界接轨的“旅游”概念,不承想引发了一场不小的争执。一些人大代表提出,探亲访友、参加会议及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等不应属于旅游活动,将参加会议等公务活动定义为旅游,会容易造成公款旅游的误解。
几经争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最终于2013年4月2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以150票赞成、5票弃权获表决通过。
在最终正式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完全避开了“旅游”概念的设定问题,只在总则中做了含混提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自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关于“旅游”的概念,以外延概念的形式确定下来,即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境外,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活动皆可称之为“旅游活动”。
人们参与境内或境外的“文化旅游”,亦属“旅游活动”的范畴,无疑归属这部法律的适用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