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旅游的宽泛分类

第一节 文化旅游的宽泛分类

许多学者对“文化旅游”进行定义时,往往也会连带着将文化旅游进行分类。英国的约翰·斯沃布鲁克(Swarbrook)在其《旅游消费者行为学》一书中,就将文化旅游分为三个方面的内容:“去参观文化遗产性的旅游资源和旅游目的地”“想要尝试和体验国家、宗教以及当地食物和美酒的度假旅游”“观看传统体育项目和参与当地的休闲娱乐活动。”

将由“人类生活方式的总和”(德国哲学家赫尔德语)的“文化”领衔的“文化旅游”进行分类自然不易。从理论上讲,因人类的生活方式成千上万且变化多端,展示、体验这种成千上万且变化多端的文化的“文化旅游”,也同样可以是成千上万且变化多端。但事实上,并非所有的人类生活方式都能被“文化旅游”吸纳。知识的、法律的、道德的、政治的、经济的、市场的、好恶的、兴趣爱好的等人们所做的各种选择,都决定“文化旅游”只可能是一种局限性很强的旅游方式。现代旅游业从1851年托马斯·库克旅行社成立算起不足200年,挑选制作的“文化旅游”产品虽数以万计,但较之人类生活方式的庞大内容,恐怕也只能算是九牛一毛。

能够纳入“文化旅游”的人类生活方式,往往具有诸多相同的特质,比如符合人类文明理念和普世价值,有对真善美的向往和追求、有较高的性价比,等等。其中与文化艺术、人类历史相关的文化旅游,常常受到不同时代、不同国度的旅游者的普遍喜爱,经久不变且固化为文化旅游的核心模块。

文化旅游的这些核心模块与联合国世界旅游组织的认知完全一致。世界旅游组织在《全球旅游伦理规范》中,就干脆将“旅游:人类文化遗产的利用者和改善这些遗产的贡献者”直接设定为第四条的小标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