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拓展合作领域
(一)合作领域
通过旅游政策创造旅游环境,通过旅游活动带动商贸、投资综合发展,通过文化交流、经济互惠建立坚实互信基础,从而实现旅游先通,并与互联互通相互促进,实现更大空间、更多领域、更深层次的可持续发展,推进“一带一路”建设。
第一,旅游政策。实现“一带一路”旅游合作发展,首先是实现沿线国家的政策沟通。沿线各国可加强政府间合作,就旅游经济发展战略和对策进行充分交流对接,协商制定推进区域合作的规划和措施,为旅游合作发展打开政策“绿灯”。加强区域协调机制、旅游签证、关税、边防边检、质检、口岸建设、旅游产品开发、旅游线路共建、旅游投资、旅游信息交流共享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政策沟通,推进与沿线国家在旅游饭店星级标准、景区质量等级标准和旅游基础设施标准等标准化技术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根据现状条件,逐步形成丝绸之路经济带旅游合作发展机制,在有条件的国家和地区实施旅游免签政策;进一步深化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已有的旅游合作机制,完善旅游签证政策,共同搭建区域旅游投资平台、信息平台。
第二,旅游客流。以旅游政策沟通为基础,通过区域旅游签证的便利化,结合道路基础设施联通推进中国至亚洲各次区域及欧洲的铁路、公路、航运、航空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支持“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增加直航城市和航班,完善边境旅游通道,便利游客出行,实现区域旅游客源共享和相互间客源输送。分别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三级旅游集散服务体系;提升沿线景区服务质量,打造区域旅游精品线路;通过发行旅游互联互通卡、开通旅游包机与旅游专列、增加出境旅游目的地等措施,为各国游客提供全面旅游服务,实现区域客流畅通。
第三,跨境旅游。“一带一路”区域范围广泛,各个区域、国家、地区发展水平和开放条件存在较大差异性。沿线国家宜加强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的海关合作以及认证认可、标准计量、统计信息、电子商务、旅游金融等方面的双多边合作,落实世界贸易组织《贸易便利化协定》。在条件成熟的边境地区探索成立跨境旅游合作区,在区内实行特殊的旅游政策,争取在旅游通关便利和旅游贸易自由化方面实现政策突破。与周边相关国家、国内各部委、相关省、直辖市、自治区充分协商合作,改善旅游口岸和港口通关设施条件,加快旅游口岸“单一窗口”“一地两检”建设,以开放条件较为成熟的边境口岸城市和港口城市为先行突破口,重点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跨境旅游合作区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国际旅游港,实现跨境旅游畅通,降低区域旅游贸易成本和风险,并为“一带一路”整个区域贸易畅通积累成功经验。
第四,旅游投资。在“一带一路”旅游投资融通方面,放宽“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旅行社到中国投资股比限制,鼓励国外房车、游艇等旅游装备制造企业到中国投资,同时也鼓励中方企业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酒店、景区等旅游基础设施,支持中国旅游企业到国外上市。积极对接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金砖国家开发银行、中国—东盟银行联合体、上海合作组织银行联合体、丝绸之路基金等金融组织,搭建“一带一路”国际旅游投资平台,设立定向可控的丝绸之路专项旅游基金。与沿线国家协商采取积极的旅游投资方面的措施,充分发挥各国主权基金在建设“一带一路”旅游方面的作用。以丝绸之路旅游基金和沿线国家主权基金为主,积极引导商业性股权投资基金和社会资金共同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实现区域旅游投资融通,先行启动、先期见效、先导示范。
设立丝绸之路旅游基金,主要是用于丝绸之路经济带旅游联盟的成立与推广、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旅游联盟的成立与推广、行业规划发展研究、旅游人才培训与交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集散服务中心、旅游码头、导览标识、旅游厕所、特色精品购物店、停车场、自驾车基地等)、旅游特色节庆、重要景区景点提升、旅游精品项目打造、旅游精品游线组织、跨境旅游合作区建设、丝路国际旅游港建设、文化遗产保护、品牌建设与宣传促销等。
第五,旅游交流。在“一带一路”民心相通过程中,通过联合开展旅游文化活动、旅游体育赛事活动、旅游节庆宣传活动、旅游人才交流合作、学术往来、民间文化旅游组织交流合作、友好城市交流等一系列重大活动,促进区域内不同文明、不同民族、不同国家之间的相互了解、认知和认同;通过实施一系列便利优惠的旅游产业政策,促进各区域、地区和国家经济繁荣和人民富裕。
鼓励“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企业到中国推介旅游产品,使中国人更加了解国外人文风情,支持各国企业开展旅游市场和旅游产品的联合开发。鼓励“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缔结更多的旅游伙伴关系。鼓励“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探讨建立旅游日常工作联席机制,及时通报信息,解决旅游纠纷、安全、保险、救援等问题,保障旅游合作持续健康发展。鼓励“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共享旅游业(旅游规划、项目创意、市场开发、智慧旅游、旅游管理、文物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发展经验。鼓励扩大青少年的旅游交往,使青少年更多地了解丝绸之路的历史、文化,增进彼此的认同感。
通过旅游合作发展,推进旅游业全面融合发展。通过“一带一路”旅游合作发展,带动旅游产业在全面促进新型城镇化、信息化、工业化、农业现代化的大格局中擘画蓝图,实现旅游产业与文化、体育等相关产业和行业融合发展,推动区域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和社会和谐。充分发挥文化旅游和体育旅游的引领带动作用,推动国际文化旅游示范区和体育旅游示范区建设。在文化旅游领域,促进文化与旅游相结合,以文化提升旅游内涵,以旅游扩大文化的影响力和传播力;在体育旅游领域,促进体育与旅游相融合,以体育赛事带动旅游发展,以旅游促进体育发展。
“一带一路”旅游合作发展在促进中国旅游业发展的同时,对出口带动也有巨大的作用。通过加强国家层面的国际人员的往来,推动各国之间商品和货物的交流。入境旅游通过跨境交付、过境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等对国际货物贸易产生重要影响。入境旅游服务贸易的发展,不仅增加了贸易伙伴与贸易总量,而且也调整了贸易结构,同时对国际的要素和商品价格变动趋势产生了重要影响。
(二)合作路径
根据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现状条件,针对“一带”“一路”采取不同的发展路径,充分发挥上海合作组织(SCO)、中国—东盟“10+1”、中日韩—东盟(“10+3”)、亚太经合组织(APEC)、亚欧会议(ASEM)、亚洲合作对话(ACD)、亚信(CICA)、中阿合作论坛、中国—海湾合作委员会(海合会)战略对话、大湄公河次区域(GMS)经济合作、东盟—湄公河流域开发合作(AMBDC)、中亚区域经济合作(CAREC)、大图们倡议(GTI)、世界旅游组织(UNWTO)、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等现有多边合作机制作用,加强与相关国家沟通,促进国际旅游合作发展在旅游政策沟通、旅游客流畅通、跨境旅游先通、旅游投资融通、旅游交流互通方面取得进展。
丝绸之路经济带旅游合作目前的障碍主要有:中亚地区经济水平不发达,政治安全不稳定,旅游签证不便利,基础设施不完善,旅游宣传不够,旅游标准化体系不完善。其主要的合作路径:依托上海合作组织,与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国家共同举办丝绸之路经济带部长联席会议,组建丝绸之路经济带旅游联盟,形成旅游合作共识,确立成员国、半成员国、非成员国名单,形成丝绸之路经济带旅游合作机制。
在中亚方向。依托上海合作组织、亚太经济合作组织,推进与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的旅游合作,包括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国家和地区的开放、旅游互免签证和落地签的签订、旅游合作机制的确立。其中旅游合作机制中首先推进客源输送、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推广国际旅游宣传活动,如旅游包机、旅游专列服务,共建旅游集散中心、文化旅游中心,互办旅游推广周、宣传月及旅游人才培训等。近期建立丝绸之路经济带国际旅游合作示范带成员国机制,中远期实现中亚五国的全面旅游合作。
在北亚方向。依托中蒙俄经济走廊和中俄旅游合作机制,逐步取消与俄罗斯、蒙古国际旅游者过境控制、边防边检等,逐步建立与俄罗斯旅游签证落地签和互免政策、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宣传推广活动,确立俄罗斯的丝绸之路经济带国际旅游合作示范带成员国地位。
在西亚中东方向。依托中国—海合会战略对话、中阿合作论坛,进一步完善合作机制,推进旅游合作行动计划,与土耳其、伊朗、卡塔尔、科威特、阿联酋、埃及等国家共同协商制定在旅游签证政策、旅游推广周宣传月服务、旅游包机、旅游专列服务等方面的便利措施,共建旅游集散中心,完善丝绸之路经济带国际旅游合作示范带成员国机制,并建立半成员国机制。
在中东欧方向。依托中国—中东欧旅游促进机构与旅游企业联合会协调中心和强大的经济实力,根据现有《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布加勒斯特纲要》相关措施执行情况,跨越式推进中国与捷克、匈牙利、斯洛文尼亚、波兰、白俄罗斯、立陶宛、拉脱维亚、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塞尔维亚等中东欧国家在旅游签证政策、旅游包机、旅游专列、旅游节事活动宣传等方面的积极政策,确立新成员国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