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遗产的类型

三、世界遗产的类型

(一)世界文化遗产

《世界遗产公约》中关于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定义使用了列举的方式。其中文化遗产包括以下内容。

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建筑物、雕刻和绘画,具有考古意义的铭文、洞穴、居住地及各类文物的综合体。

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因其建筑的形式、同一性及其在景观中的地位,而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单独的或相互发生联系的建筑群。

遗址:从历史、美学、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人造工程或人与自然的共同杰作以及考古遗址。

文化遗产的评选必须依据以下的6项登录标准进行,被登录的遗产必须至少符合其中的一项。

第一,代表一种独特的艺术成就,一种创造性的天才杰作。

第二,在一定时期内或世界某一文化区域内,对建筑艺术、城镇规划或景观设计等方面的发展产生过重大影响的事物。

第三,为一种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传统提供一种独特的至少是特殊的见证。

第四,人类历史发展中某一建筑风格的杰出范例

第五,作为传统的人类居住地或使用地的杰出范例,它含有一种(或几种)文化特性,随着人类历史的发展,不可避免地面临着逐渐消亡的局面。

第六,与具有特殊意义的事件或者与传统习惯、思想、信仰和艺术作品有着直接或实质联系的东西。(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或与其他标准一起作用时,此款才能成为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理由。)

中国有35处世界文化遗产。

(二)世界自然遗产

自然遗产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从美学或科学的角度看,由地质和生物结构组成的,或者由这类结构群组成的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自然面貌;从科学或保护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地质或地貌结构以及范围明确划定的濒危物种生态区;从科学、保护或自然美的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风景名胜。

下面是自然遗产的4项登录标准,凡提名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自然遗产项目必须至少符合下列一项标准方可获得批准。

第一,代表地球演化史中重要阶段的突出例证。

第二,代表发生中的重要地质过程、生物演化过程以及人类与自然环境相互关系的突出例证。

第三,独特稀有的自然现象、地貌或具有罕见自然美景的地区。

第四,尚存的珍稀或濒危物种的栖息地。

中国湖北神农架是在2016年第40届世界遗产大会上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世界自然遗产,这是中国第11项世界自然遗产。湖北神农架被视为野生动植物的“宝库”,尤以丰富的植物多样性闻名。

中国共有11处世界自然遗产。

(三)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

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是指同时含有文化与自然两方面因素的遗产。长期以来,自然与文化一直被认为是对立的两种因素。人类征服自然的行为往往被看成是壮举。《世界遗产公约》否定了上述理论,确立了在人类存在的环境里文化与自然融合为一的思想观点。

中国共有4处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

(四)文化景观与濒危世界遗产

文化景观这一概念是在199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第16届会议时提出,并于1994年才正式确立的一种文化遗产类型。这样一来,世界遗产就分为文化遗产、自然遗产、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和文化景观四种类型。文化景观代表《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第一条所表述的“自然与人类的共同作品”,更强调保护人类历史上曾经存在的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和传统,而不是破坏自然。2016年7月,广西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被列入世界遗产文化景观。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是一项极其严肃认真的国际义务,它不仅仅是推荐、申报和“金榜题名”,它意味着更周密、细致的工作。濒危世界遗产的评定,是这一系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遗产委员会已明确规定:遗产地的保护状况发生变异,将被敦促予以纠正;无积极反应的,将被列为“濒危遗产”;实在无力阻止遗产价值丧失和环境恶化的,将被从遗产名录除名。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年10月17日在巴黎第32届大会闭幕前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对语言、歌曲、手工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做出了必要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又称口头或无形遗产,是相对于有形遗产即可传承的物质遗产而言。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定义,它是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根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其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包括各种类型的民族传统和民间知识,各种语言、口头文学、风俗习惯,民族民间的音乐、舞蹈、礼仪、手工艺、传统医学、建筑技术以及其他艺术。《公约》特别要求对各国和各地区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清点,列出急需抢救的重点和有重要代表意义的遗产项目,并要求建立一个由专家和各会员代表组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协调有关工作。

截至2016年底,中国共有昆曲、古琴艺术等39项非物质文化遗产被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是世界上入选项目最多的国家。

(六)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

从2002年起,联合国粮农组织、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全球环境基金开始启动设立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项目(GIAHS)。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将其定义为:“农村与其所处环境长期协同进化和动态适应下所形成的独特的土地利用系统和农业景观,这种系统与景观具有丰富的生物多样性,而且可以满足当地社会经济与文化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区域可持续发展。”按照粮农组织的解释,世界农业文化遗产属于世界文化遗产的一部分,在概念上等同于世界文化遗产。世界农业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将对全球重要的受到威胁的传统农业文化与技术遗产进行保护。世界农业文化遗产对于保存具有全球重要意义的农业生物多样性、维持可恢复生态系统和传承高价值传统知识与文化活动具有重要作用。中国是个农业大国,农业文化遗产是国家的主要财富,因此保护农业文化遗产应该在中国这样一个农业大国的文化遗产保护中占有重要一席。自2002年联合国粮农组织启动GIAHS工作以来,截至2016年5月,共有15个国家的36项农业文化遗产被评选为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其中中国有11项农业文化遗产入选,是入选数量最多的国家。

(七)世界灌溉工程遗产

为了更好地收集古代灌溉工程的相关资料、了解灌溉发展史及其对文明的影响,学习古人可持续性灌溉的智慧、保护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国际灌溉与排水委员会(ICID)决定从2014年开始,每年对“世界灌溉工程遗产”进行评选。按照ICID执委会的解释,世界灌溉工程遗产属于世界文化遗产的一部分,在概念上等同于世界文化遗产。申请世界灌溉工程遗产的工程必须具有如下价值:是灌溉农业发展的里程碑或转折点,为农业发展、粮食增产、农民增收作出了贡献;在工程设计、建设技术、工程规模、引水量、灌溉面积等方面(一方面或多方面)领先于其时代;增加粮食生产、改善农民生计、促进农村繁荣、减少贫困;在其建筑年代是一种创新;为当代工程理论和手段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在工程设计和建设中注重环保;在其建筑年代属于工程奇迹;独特且具有建设性意义;具有文化传统或文明的烙印;是可持续性运营管理的经典范例。首批世界灌溉工程遗产名录共17处,截至2015年,中国有7处世界灌溉工程遗产。

(八)国际湿地遗产

湿地是位于陆生生态系统和水生生态系统之间的过渡性地带。在土壤浸泡于水中的特定环境下,生长着很多湿地水生植物。湿地广泛分布于世界各地,拥有众多野生动植物资源,是重要的生态系统,很多珍稀水禽的繁殖和迁徙都离不开湿地,因此湿地被称为“鸟类的乐园”。湿地有强大的生态净化作用,因而又有“地球之肾”的美名。为保护湿地、保护湿地中的丰富物种,18个国家于1971年2月2日在伊朗的拉姆萨尔签署了一个重要的湿地公约《国际重要湿地特别是水禽栖息地公约》,简称《拉姆萨尔公约》。到2014年1月为止,已有168个缔约国,2170块湿地被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中国于1992年加入该公约,国家林业局专门成立了“湿地公约履约办公室”,负责推动湿地保护和执行工作。截至2016年初,中国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已达41处。2009年,湿地国际联盟组织正式开展将国际湿地纳入世界遗产保护战略之范畴的工作,已经在中国计划开展湿地世界遗产评估的项目有青海湖、洞庭湖、泸沽湖等湿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