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关键环节

三、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关键环节

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是在党的领导下提高运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有效治理社会的深刻社会变革,需要从多方面着力。这里,主要讲讲应当把握好的五个关键环节:即政府善治、合作共治、基层自治、社会法治、全民德治。

(一)政府善治:创新政府治理方式,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政府必须有力有效地发挥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社会治理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应当说,将之前的“政府负责”改为“政府主导”,是对建立现代化政府、实现政府善治的更加明确要求。古人说,“政善治,事善能”。要做到“善治”“善能”,就要履行职责,提高本领。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必须切实履行社会治理的基本职能。在高度复杂、充满风险和不确定性的现代社会,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这一点不容怀疑和动摇。但政府治理必须创新,要做到善治,也就是要实现科学治理、依法治理、规范治理、有效治理。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社会、个人的关系,着眼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在治理社会中的积极作用,简政放权,释放社会活力;二是全面分析和把握社会运行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制定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加以调控;三是科学制定社会治理的方略、任务、法制和标准体系,制定与实施社会建设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引导社会运行;四是提供社会治理基础设施和公共产品服务;五是弥补市场失灵和缺陷,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共安全等。同时,要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合理划分各级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事权、职责,让地方政府承担更多的社会事务。各级干部要通过加强学习,提高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的战略思维、系统思维、辩证思维、创新思维、底线思维的能力,提高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目前,我国政府治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传统的“全能型政府”“管制型政府”行为还大量存在,政府社会治理错位、缺位现象还较为普遍;公共权力运行不够规范,依法监管意识和能力薄弱。为此,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有限政府”“创新政府”“服务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更加重视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前不久,李克强总理在天津召开的夏季达沃斯会议上强调:“法无授权不可为”,要制定政府权力清单;“法无禁止皆可为”,要制定权力负面清单;“法定职责必须为”,要制定政府责任清单。这三句话,高度概括了创新政府治理的要求。要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可以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要以更多的精力和资源投入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还要建设效能型政府,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和服务力,建设人民满意政府和现代化政府。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五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重要特征。”“党的坚强有力领导是政府发挥作用的根本保证。”[4]这就明确指出了党和政府的关系,党的领导是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核心力量和根本保证。这对改进和加强党对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领导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合作共治: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发挥社会组织的桥梁作用。社会组织是现代社会治理不可或缺的重要主体,是解放和激发社会发展活力的重要能量。现代社会治理仅仅依靠政府作用显然越来越不可能,而需要更加重视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组织的桥梁作用,实现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共治。社会组织的桥梁作用主要体现在:“社会组织”充当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中间纽带”和“跨界合作平台”,既能有效聚合、沟通和表达民众的利益诉求,又能将政府的治理意图、政策举措及时吸纳和传递到民众中去,并且能提供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现阶段我国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存在不少严重弊端:政社不分依然普遍存在,一些社会组织行政化,实际上是“二政府”;双重管理体制使大量社会组织成为“法外组织”,也把合法社会组织管得过死,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有些社会组织自律自治能力不足,自身素质和管理水平比较低,还不能够有效承接政府转移的社会事项;规范发展社会组织的相关法律制度供给不足,严重滞后于社会组织发展的需要;国家、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和机制还亟待完善。这些问题必须解决。一要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规范发展现代社会组织体系,既包括各类社团、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也包括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还包括数量庞大的各类草根社会组织,以及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二要加快形成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降低社会组织登记门槛,使之做到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积极推进社会组织的“去行政化”和“去垄断化”改革,加快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完善“枢纽型社会组织”服务管理体系。三要营造良性社会生态,发展合作关系,在国家与社会、政府与社会、社会组织与社会组织、社会组织与公众之间建立一种广泛的、平等的合作关系,构建开放型现代社会组织生态系统。四要鼓励、支持公益性社会组织发展,推进事业单位向公益性社会组织转型,在产权、编制、经费、人员、社保、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一系列改革和政策调整,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事业单位转型为公益性社会组织的改革。五要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和机制,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都交由社会组织承担。近些年,我国在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改革方面作了一些积极探索,总的看还是初步的,目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购买服务的对象过于狭窄,只是面对少数弱势群体,服务型社会组织数量和能力都不足,政府对服务型社会组织提供服务能力仍采用传统的审批办法。这些限制了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作用的发挥。应加快改革,调整政策,构建支持社会服务业和社会型服务组织的政策体系,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六要加快社会组织立法进程,优化社会组织发展制度环境。特别要抓紧研究制定指导、规范各类社会组织发展的基本法律——《社会组织法》,保障合法权益,实行依法监管。同时,要强化各类企事业单位的社会治理责任,使它们发挥在社区建设、安全生产、处理劳资关系、发展公益事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基层自治:重视基层社会自治,发挥群众参与的基础作用。群众参与社会治理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基本要求,也是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力量。从某种意义上讲,社会治理首先需要社会的自我组织和自我管理,这是维持社会和谐稳定和社会安全秩序的自动调节机制。良好的社会自治,能够有效降低社会治理的成本,极大激发基层社会的活力。要积极探索社会自治的新途径、新形式,形成社会治理人人参与、成果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目前,我国基层社会自治建设的主要问题有:社区组织不发达,群众参与意识不够强,积极性普遍不高;一些地方的公共参与平台和渠道还有限;不少地方社区功能定位存在偏差,行政化色彩浓厚,负担过重;有些地方城乡社区建设体制机制不顺,建设资金短缺。必须切实解决好这些问题。一要健全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增强基层社会自治功能,扩大群众参与范围和途径,丰富自治内容和形式,努力实现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实现政府治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二要加强和改进城乡社区建设,注重发挥社区作用,规范和提升居民自治和村民自治水平,夯实基层民主制度建设,使之更好地适应和服务于社会治理创新的发展趋势和要求。三要大力推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建立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平等合作关系,提高社会组织自治与服务社会的能力。四要建立健全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制度保障,搭建多样化、多层次的参与机制,并从组织、人力、财力、设施等方面创造条件保障基层自治。五要合理界定社区事权,建立社区服务管理主体清单制度,解决某些地方社区工作负担过重的问题。

(四)社会法治:推行法治社会建设,发挥法治的保障作用。法治是社会治理的基本准则和手段,全面推行法治是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最重要标志。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加快了国家治理的法治化进程。党的十八大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专门用一部分部署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这说明我们党不断重视法治的重要作用。将于今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主要议程,是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问题并作出重大部署,必将推进国家治理包括社会治理现代化、法制化进入新的发展阶段。要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立法、执法、司法、遵法、守法普遍提升。加强社会法治建设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各级党政组织和各级干部要牢固树立法治社会和依法治理的理念,善于用法治精神思考社会治理、用法治思维谋划社会治理、用法治方式破解社会治理难题,把社会治理的思想和行为全部纳入法治化轨道。另一方面,社会上的其他各类社会主体,包括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都要依法办事,信仰法治,坚守法治。多年来,我国社会法治建设虽取得积极进展,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社会领域立法进程滞后,立法数量不足、位阶低、系统性不够;有些重要立法尚未制定;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比较突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仍很薄弱;部分地区依然存在“黑头”(法律文件)不如“红头”(内部文件),“红头”不如“笔头”(领导批示),“笔头”不如“口头”(领导交代)的现象。应当更加重视充分发挥法治在社会治理中的保障作用:一要加快社会领域立法进程,尤其要加大规范社会组织、城乡社区、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立法力度,建议抓紧制定《社会稳定法》。二要深化执法、司法体制改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包括深化执法、司法公开,提高执法司法透明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切实维护人民权益。三要大力增强全社会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深入开展法治社会宣传教育,使各类社会主体、市场主体以及广大干部和群众做到“学法、知法、遵法、用法、守法”,在全社会树立法律至上的基本信念和行为准则,显著提高全社会的法治化水平。

(五)全民德治:强化思想道德建设,发挥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作用。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既要靠法治,又要靠德治,做到法治与德治相结合、二者并用。在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和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同时,必须更加注重思想道德、伦理规范和核心价值体系建设。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核心价值观引领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灵魂作用。为此,一要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教育引导是基础性工作。“国无常俗,教则移风”。只有加强教育、灌输,才能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人们心中生根、开花、结果。二要很好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并要加强对传统文化进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增强人们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激发广泛的社会共鸣。三要加强社会思潮动态分析,强化正面引导,凝聚社会共识。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勇于弘扬主旋律,主动引导社会思潮,不断巩固壮大积极向上的思想舆论。四要树立“全民德治”观念,融入实践精神。一种价值观的生命力在于实践,在于每个社会成员的自觉行动。要在全社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之成为全体公民共同行动的准则。(https://www.daowen.com)

全面推进国家社会治理现代化,是一项极为复杂、艰巨、长期的系统工程。实施这个大规模的战略工程,既要有时不我待的紧迫感,又要蹄疾而步稳。尤其应把握好六个“需要”:即需要牢牢把握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个根本要求,始终坚持社会治理创新的正确方向;需要不断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坚决破除各种不合时宜的旧观念、旧思想的束缚;需要坚持顶层设计和基层探索相结合,既要从战略上谋划社会治理现代化,又要及时总结推广地方社会治理创新的新鲜经验;需要坚持立足中国基本国情,高度重视继承我国传统的社会治理优秀文明成果,同时又要顺应世界发展潮流,善于学习借鉴各国社会治理的一切优秀文明成果;需要坚持统筹推进全面改革,加强社会治理体制改革、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与其他各方面改革和治理现代化的配合性、系统性、协调性,以利于各项改革的全面深化和治理现代化的全面推进;需要坚持制度建设、体系建设、能力建设、价值观建设并举,密切配合、全面推进。

【注释】

[1]本文系在中央、国家机关干部选学“加强社会治理理论创新与实践探索专题班”上的授课提纲。

[2]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日报》2012年11月18日。

[3]《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333 页。

[4]《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正确发挥市场作用和政府作用 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人民日报》201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