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主要任务

三、全面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主要任务

改革开放以来,经过30多年的努力,在建设法治中国的进程中,我国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法治社会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同时,也必须看到,我国法治社会建设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相比,仍任重道远。因此,必须加快法治社会建设,特别需要抓好以下主要任务。

(一)显著提高全社会法治观念和法治信仰。这是全面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法律的权威性就是法律效力的至上性和法律权威的最高性。这个要求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全面推进社会法治建设有着极大的重要性和现实针对性。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使人民信仰法治的实质,是要真正树立宪法和法律权威,使法律成为国家、社会最高层次的治理规则。只有崇尚法治、信仰法治,才能真正坚守法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明确要求,要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当前,我国社会法治观念和法治信仰状况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方面,一些领导干部头脑中的“人治思维”仍较为顽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现象在一些部门、地方和领域还较为普遍,造成法治被人治所弱化,并对法治造成严重损害;另一方面,不少公民“信权不信法”“信访不信法”“信关系不信法”的观念和认识还根深蒂固。因此,只有显著提高全社会的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使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才能为法治社会建设奠定坚实的思想根基。

为此,要着力抓好以下四个方面:一要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要坚持把学习宣传宪法放在首位,采取多种有效途径和形式,大力加强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国家基本法律的宣传普及,不断增强全民法治观念。二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要树立宪法和法律权威,强化法律监督,及时纠正法律实施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三要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要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的社会风尚,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法治的力量,真正树立法治信仰。法律必须被全体社会成员所信仰,否则形同虚设。四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和青少年这个“重要多数”。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在教育,要强化法治教育。领导干部是全面依法治国、依法治社会的决定性因素,各级干部都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做尊法学法的模范,带头崇尚法律、了解法律、掌握法律;做守法的模范,带头遵纪守法、捍卫法治;做用法的模范,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要强化对干部遵守法律、依法办事方面的考核,引导广大干部自觉树立法治观念,增强法治思维,提升法治素养。法治观念、法治思维方式和法治信仰形成的关键在学校。要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坚持从青少年抓起,全国中小学都要设立法治知识课程,将法治意识、法治信仰、法治思维、法治精神从一开始就根植于每个孩子的头脑深处,让法治素养伴随、滋润他们的成长。同时,要把社会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大力营造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风尚。

(二)全面加快社会领域立法进程和提高立法质量。这是全面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依据。良法乃善治之基。现在,我们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但法治社会的制度体系建设仍处于滞后的状态,主要问题有:社会领域立法数量总体不足、位阶偏低、系统性不够,有些社会领域基本法尚处于空白;一些社会领域立法理念偏颇,存在较强的“管制”色彩,“维权”“赋权”功能不足;有些社会领域立法质量不够高,缺乏可操作性。

因此,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充分发挥社会立法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特别需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加快公民权利保障方面的立法。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健全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

二要加快社会组织、城乡社区、社会工作等方面的立法。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加快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规范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制定《社区矫正法》《反家庭暴力法》《社会工作法》等。同时,完善和发展基层民主制度,依法推进基层民主和行业自律,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切实发挥其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三要加快公共服务、社会事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立法。依法加强和规范公共服务,完善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食品安全、扶贫、慈善、社会救助和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四要加快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立法。推进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法治建设,加快制订《国家安全法》《反恐怖活动法》《网络安全法》等,尤其要加大依法管理网络力度。

五要着力提高社会领域立法质量。要坚持问题导向,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认真贯彻新修订的《立法法》,切实做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得到人民拥护。

(三)切实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这是全面加强法治社会建设的关键。依法治理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特征。随着我国当代社会呈现出社会层次立体化、社会主体多元化、社会利益差别化、社会矛盾复杂化的新情况,深入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是创新社会治理、实现社会善治的必由之路。从总体上来看,我国多层次多领域的社会治理格局尚未完全形成,主要表现在:重政府包揽、轻多方参与的现象较为普遍;社会组织的治理能力普遍还较为薄弱,还难以成为一种独立自主的主体性力量;各类治理主体之间平等合作、民主协商的体制机制仍不够畅通。为此,需切实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

一要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要深入贯彻基层群众自治法律法规,使广大基层群众在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中增强法治意识和权利义务观念,提高依法管理社会事务的意识和能力;要大力推动各级政府部门和各行业普遍开展依法治理,实现依法治理对部门行业的全面覆盖,促进各级政府部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社会各行业依法办事、诚信尽责。

二要发挥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法治是法律之治、规则之治。依法治理是依据完备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体系所进行的社会治理。在多层次、多样化的社会治理规则体系中,法律法规居于主导性、基础性地位;同时,也要引导公民按照宪法法律制定完善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多种形式的社会规范,充分发挥其效力所及的组织和成员个人应有的规范、引领和约束作用。重视引导和支持城乡社区基层组织、行业和社会团体通过规约章程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规范成员行为,依法维护成员合法利益。(https://www.daowen.com)

三要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坚持把法律规定和法治原则、法治精神体现在、落实到各类社会主体的活动之中,最大限度实现依法治理的社会参与;要探索建立科学完备的法治创建指标体系;要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

四要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要发挥各类人民团体的组织特点和优势,依法维护团体成员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要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发挥作用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创新社会组织培养扶持机制,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引导社会组织发挥专业优势,开展志愿服务,构建制度化服务平台,发挥多方面作用。要有效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规范和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要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

五要依法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要始终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工作方针;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互联网管理,全面推进网络实名登记制度,依法打击整治网络违法犯罪,全力维护网络社会安全。

总之,在新的形势下,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要更加突出党委和政府主导下的社会各方面参与,更加突出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更加突出源头治理、综合施策,把社会治理纳入法治轨道,使法治成为社会治理的常态。

(四)加快建设完备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服务保障。这是全面加强法治社会建设的要素。公共法律服务是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备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法治社会的必备要素。当前,我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法律服务提供能力与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还有一定差距,法律服务整体水平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进程还不相适应;法律总量不足、结构不协调,法律服务网络覆盖不全,发展不平衡的矛盾日益显现;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法律服务意识不强、法律服务资源配置保障不足,特别是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服务严重不足等。为此,要重视抓好以下五个方面。

一要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立法。尽快制定公共法律服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对公共法律服务方面的问题进行具体规定,并使之统一化、系统化,拓宽法律援助的范围,健全司法救助体系,加强对老年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加大对弱势群体进行法律救助的力度等。

二要拓展公共法律服务内容。健全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加快建立健全符合国情、覆盖城乡、惠及全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重点针对民生服务领域,整合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资源,将公共法律服务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法律需求。

三要提高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公共法律服务同整个法律服务业一样,应当树立质量至上的理念,加大公共法律服务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便利化建设,加强质量监管,努力提高公共法律服务的诚信度和公信力。

四要强化公共法律服务保障。健全完善政府财政支持保障的常态机制,将法律服务经费列入政府的财政预算当中,建立严格的政府财政拨款制度,设立法律服务专项资金;同时,要大力拓展资金的来源渠道,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吸收社会融资,使之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五要发展壮大公共法律服务队伍。要充分激活和利用社会法律资源,完善公职律师制度,形成社会律师、公职律师优势互补的格局。要培育和扶持更多的公益性法律服务民间组织,积极开展公益性法治宣传与法律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多层次需求。

(五)建立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这是全面加强法治社会建设的核心。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进步,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日益增强,利益诉求也日益多元化,由此带来的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也频发多发,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当前,我国在依法维权和纠纷化解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方面,一些公民和社会群体在表达和维护自身权益方面,理性化和法治化程度还较为欠缺,往往通过“闹”等群体性事件甚至更为极端化的方式主张权益;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和官员不能正确认识和对待群众的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要么视而不见,要么回避躲避,要么粗暴压制,以至造成民众利益诉求不但得不到及时解决,反而埋下不少严重隐患。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抓好以下四个方面。

一要正确认识和对待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应当看到,大量社会矛盾和问题是由利益问题引发的。从人民内部矛盾和社会一般意义上说,维权是维稳的基础,维稳的实质是维权。对涉及维权的维稳问题,首先要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

二要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要推动形成运用法律手段、通过法律渠道、依照法律程序维护权益、化解纠纷的社会氛围,引导和支持人民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好、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三要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法治社会不是没有矛盾纠纷的社会,而是矛盾纠纷出现后能够得到及时有效解决的社会。这就需要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机制,大力开展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和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要坚持及时就地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矛盾激化升级。四要充分发挥不同纠纷解决制度的优势,建立完善各种纠纷解决制度有机衔接、相互协调机制。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纠纷解决制度,各具特色,各有优势。要建立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现各种纠纷解决制度有机衔接、相互协调,形成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网络和工作合力;要进一步完善调诉对接、裁审协调、复议诉讼衔接的机制,确保不同纠纷解决制度既能在各自领域和环节中有效发挥作用,又能够顺畅衔接、相互配合、相互支撑,强化纠纷解决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