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宪法

2.3 宪法

1949年8月18日,匈牙利国会通过了匈牙利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宪法规定匈牙利为人民共和国,是工人和劳动农民的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通过地方人民代表会议和国会来体现。1989年10月18日国会通过宪法修正案,对宪法做了重大修改,确定匈牙利实行多党议会民主制,建立独立、民主、法制的国家,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1990年8月24日公布了《匈牙利共和国宪法》,它是在1949年宪法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在这部宪法中,匈牙利的国家性质发生了根本改变,匈牙利不再是人民共和国,而是共和国,国家制度为多党议会制,取消了关于马克思列宁主义政党的领导作用的规定,匈牙利社会主义工人党不再是唯一的、处于领导地位的政党。宪法同时宣布匈牙利共和国是一个独立的民主国家。

《匈牙利共和国宪法》共15章78条。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一般条款;(2)国会;(3)共和国总统;(4)宪法法院;(5)公民权利的国会监护人及少数民族和种族权利的国会监护人;(6)国家审计署和匈牙利国家银行;(7)政府;(8)武装力量和警察;(9)地方自治政府;(10)法院;(11)检察院;(12)基本权利和义务;(13)选举和基本原则;(14)匈牙利共和国首都和国家标志;(15)最终条款。宪法是匈牙利共和国的基本法,其规定匈牙利共和国是独立、民主的法治国家。

宪法规定,匈牙利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通过人民选出的代表以直接方式行使人民主权。任何一个团体、任何一个国家机关或公民都不能以暴力夺取或行使政权。国家保卫人民的自由和权利、国家的独立和领土完整以及国际协定中所确定的边界。匈牙利谴责把战争作为解决民族间争端的手段,避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胁其他国家的独立或领土完整。匈牙利的法律制度接受国际法普遍承认的条例,保证所承担的国际法义务与国内法律的一致。匈牙利承认人的不可侵犯和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尊重并保护这些权利是国家的首要义务。

2011年,青民盟推动国会通过宪法修正案,新宪法于2012年1月1日起生效。与原宪法相比,新宪法的“新”主要体现在:将原宪法规定的匈牙利国名“匈牙利共和国”改为“匈牙利”;将基督教作为匈牙利历史和文明的基础;对国债提出了限制,规定只要超过国内生产总值的一半,国会通过的预算法案就必须包含减少国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的内容,除非国家经济出现持续大幅度的衰退。新宪法还对宪法法院的权力进行了限制,规定在审查中央预算及其执行、中央税种、关税等法律是否符合宪法时,宪法法院只能就其是否损害人的基本权利方面进行审查,在人的基本权利遭到损害的情况下方可废除相关法律;在基本权利方面,新宪法规定从怀孕时起便对胎儿的生命进行保护,婚姻只能在男人和女人之间产生,因故意犯罪和暴力犯罪可判处实质上的无期徒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