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1 税收体系和制度

4.4.1 税收体系和制度

自2004年5月1日起,匈牙利正式成为欧盟的成员国,欧盟立法在匈牙利生效。匈牙利的税收体系与欧盟有关法规相互协调,税收管辖权主要采取属人原则,实行中央与地方两级课税制度,税收立法权和征收权主要集中在中央,主管部门为匈牙利国家税务与海关总局。匈牙利的现行税制,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辅以其他税种构成的。它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等。为应对金融危机,从2010年起,匈牙利对能源、金融、零售、电信等企业征收特别税。此外,针对特殊行业和产品,匈牙利还征收消费税、公共健康产品税、环保产品税、能源税、文化税等税种。匈牙利税收征收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各税种的申报要求、税款缴纳、罚款与滞纳金以及税收法定时效期间、纠纷与法律救济等。

1. 纳税主体

持有匈牙利公民身份的个体(不包括在匈牙利非永久居住的双重国籍人士)以及持有匈牙利居住许可证的外国人为纳税居民。对于没有匈牙利居留许可证的外国人,如果在匈牙利有永久住所,那么也被视为纳税居民。如果该个体在其他国家也有永久住所或在匈牙利没有永久住所,但是他/她的切身利益所在地是在匈牙利,可被视为纳税居民。当该个人的切身利益所在地不能确定时,如果其常驻住所是在匈牙利(例如,在一个日历年里,在匈牙利居住时间超过183天),那么可被视为纳税居民。在匈牙利一年中居留超过183天的欧洲经济区(EEA)的公民被视为纳税居民。税务协定会影响居留期限。

2. 纳税年度

纳税年度通常是日历年,尽管纳税人可能会因纳税目的采用不同的财务年度,但同样适用。除金融企业、信贷机构和保险公司外,其余商业企业允许采用不同于日历年的财务年,须遵守特定标准(例如:能够证明采用不同纳税年是合理的)。

纳税年度通常为12个月,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更短。企业必须告知税务机关他采用的不同的纳税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