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3 反补贴规定

3.7.3 反补贴规定

自欧盟成立以来,反补贴政策很少被使用。现行的欧盟反补贴法律对反补贴的定义是:原产地国政府或出口国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潜在的直接资金转移,不征收或推迟征收某些到期的税额,提供一般公用设施以外的服务或货物,或者由政府提供的任何形式的价格或收入支持,而接受补贴的产品因此受益,则称为补贴成立。

欧委会负责对补贴案件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采取相关措施。当欧盟内相关产业认为,从非欧盟国家进口的商品因存在出口国补贴情形,并且对欧盟相同产业的生产销售构成损害时,可向欧委会申请发起反补贴调查。向欧委会申请发起反补贴调查时,需证明以下内容:(1)原产于非欧盟国家的补贴商品正向欧盟出口;(2)进口补贴商品对欧盟相同产业带来损害。案件调查信息可在欧盟官方公报查询:https://eur-lex.europa.eu/homepag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