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矫正的价值
项目矫正是以矫正项目为工具开展的罪犯矫正,因为有矫正项目做工具,项目矫正的首要价值就是提高了罪犯矫正的可操作性。罪犯矫正可操作性的出现,不仅使广大矫正工作者都能学习专业化的矫正,对罪犯开展专业化的矫正,而且使罪犯接受专业化矫正的覆盖面扩大。项目矫正不仅意味着矫正罪犯技术水平的提高,还意味着国家降低罪犯重新犯罪危险效果的不断提高。此外,由于矫正项目的实施建立在矫正工作人员与罪犯矫正关系良好的基础上,项目矫正的推进,将大大调动罪犯参与矫正的积极性。
一、工具性价值
工具性是项目矫正的最基本的价值。项目矫正是通过发展矫正项目为从事罪犯矫正的工作人员提供矫正方法的矫正方式,正因为如此,我们可以认为项目矫正是向从事罪犯矫正的工作人员提供矫正罪犯的“武器”的一种矫正范式。
矫正项目与从事罪犯矫正的工作人员的经验、知识与智慧有着密切关系。无数从事罪犯矫正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总结了具有重要价值的矫正知识,是罪犯矫正的重要财富。然后,矫正项目并不排斥从事罪犯矫正的工作人员的经验、知识,而是将这些经验系统化,将这些知识抽象化。所以,矫正项目是超越从事罪犯矫正的工作人员的经验、知识的方法。不仅如此,矫正项目不断寻找自己的知识基础,包括社会工作、心理学、传统文化等都为其所用,实际上矫正项目是一种具有集丰厚经验与知识积淀于一体的矫正“武器”。在矫正项目的建构中,其不仅面对罪犯的矫正需要,而且对构建不同模块,每一模块开展何种工作、目的是什么、时间多长,都予以安排。这样,从事罪犯矫正的工作人员,无论经验是否丰富,都可以按照矫正项目确定的内容与要求开展对罪犯的矫正。这种具有可操作性的罪犯矫正方式,将罪犯矫正推入工具化的时代。
由于罪犯的不同,罪犯矫正需要的不同,所以,对不同的罪犯、罪犯不同的矫正需要,项目矫正都将安排不同的矫正项目,以对症下药。矫正项目的种类很多,有的适用于冲动型暴力犯,有的适用于不会社会交往的罪犯;有的适用于长刑犯,有的适用于短刑犯。每个矫正项目如同不同的武器,功用有所不同。
虽然每个矫正项目由不同模块组成,但是,每个矫正项目的架构、模块的确定性具有相对性,每个矫正项目都是可以完善的。每个矫正项目不仅对罪犯、对罪犯的矫正需要开放,而且对从事发展矫正的工作人员开放,所以,每个矫正项目都具有发展性与完善的空间。不仅每个矫正项目具有发展性,而且整个矫正项目具有发展性。随着矫正项目概念的出现,越来越多的矫正项目会出现,乃至将来国家可以考虑建立以核心矫正项目为基础的矫正项目数据库,并逐步设立入库标准,对不同矫正类型的矫正项目进行循证评估,确保有效的、操作容易的矫正项目进入矫正项目数据库。届时,罪犯的矫正,特别是危顽犯的矫正将会得到矫正项目数据库的有力支持。
项目矫正利用罪犯接受刑事执行的时间与空间,挖掘能够利用的资源,围绕罪犯的习惯改变与重塑、生活方式改变与重塑、思维方式改变与重塑、处理问题方式改变与重塑,力图降低罪犯的重新犯罪可能。
二、目的性价值
矫正罪犯的目的是降低罪犯重新犯罪的危险。矫正项目的出现,使得从事罪犯矫正的工作人员获得了“武器”,扩大了矫正思维的广度与深度,提高了从事罪犯矫正的工作人员改变罪犯的力量,有助于降低罪犯重新犯罪的危险。
矫正项目的出现,意味着罪犯矫正无论在广度上,还是在深度上都有了一个质的改变。广度的改变上体现在更多的从事罪犯矫正的工作人员,无论是监狱民警,还是社区矫正工作者,都将成为专业工作者。在矫治范式下,心理咨询师是专业工作者,其他从事罪犯矫正的工作人员不是专业工作者。而在项目矫正范式下,专业工作者的范围和规模扩大。这意味着,在这种范式下,更多的罪犯可以接受矫正。虽然矫正的理想,是使所有能够被矫正的罪犯被矫正,但是,现实中因专业人员有限、矫正水平有限,接受矫正的罪犯非常有限。不仅如此,由于矫正项目设计了不同的矫正模块,矫正模块使得罪犯矫正从概念走向微观操作,同时,这些微观矫正活动又被体系化,即将不同矫正模块联结为一个整体,此外,矫正项目考虑了罪犯的矫正需要,罪犯矫正活动更可能指向导致罪犯犯罪的原因,这样,罪犯矫正将走入从未有过的深度。
另外,矫正项目具有效果评价的内在机制,即每个矫正项目对每个罪犯实施结束的结案节点,也是效果评估的时候。对每个项目在每个罪犯实施情况的评价会形成很多数据,使用这些数据评价特定的矫正项目,不仅会发现该项目效果的好坏,而且更为完善该矫正项目提供了根据。这样,每个矫正项目都有提高效能的空间,随着矫正项目效能的提高,罪犯矫正的水平势必相应跟进。
三、动力性价值
(一)向罪犯提供参加矫正活动的动力
项目矫正是主张当事人自决原则、构建助人自助机制的矫正方式,能够激励罪犯积极参加矫正。
项目矫正的启动源于从事矫正的工作人员与罪犯矫正关系的建立,罪犯需要同意参加某个特定矫正项目。虽然不能排除有些罪犯不参加矫正项目,但是参加者是具有内在矫正需要的成员。拥有具体矫正需要的罪犯个体、拥有具有内在改造动机的罪犯,更容易形成改造的自觉性。
在项目矫正范式下,罪犯矫正机构会向罪犯提供多种类的矫正项目。对特定罪犯而言,适合的矫正项目种类可能有若干个。不同矫正项目的选择,为罪犯参与不同矫正项目提供了机会,也促进了罪犯对矫正项目内容及个人犯罪原因的高频率回首与深入思考。这种思考有助于罪犯关注项目矫正、个人矫正。
在矫正项目的实施中从事矫正的工作人员需要与罪犯就矫正计划进行协商,以帮助他选择矫正项目,确定他自己的矫正计划。协商的过程,也是罪犯参与矫正的过程。虽然从事罪犯矫正的工作人员与罪犯就矫正计划进行协商是矫正的开始,但是罪犯已经步入对自己的矫正旅程中。这正是我们一直在追求的罪犯的自我改造。
项目矫正是覆盖服刑全时空的矫正范式。矫正项目的形式不尽相同,有的是个案工作,有的是小组/监区工作,有的是劳动本身,有的是教学活动,还有的是谈话。正因为如此,项目矫正的实施,使得罪犯的服刑生活非常充实。不仅如此,由于每种活动都被纳入矫正项目范围,这样,每种活动具有个体意义,即同样的活动,在不同罪犯那里,意义有所不同。罪犯矫正机构,无论是监狱,还是社区矫正机构,都有机械管理、面向群体的特点,不考虑罪犯个体需要,然而,项目矫正的实施使得罪犯感受到了个体在服刑中的意义。罪犯对个体意义的发现,虽然并不意味对生命未来的憧憬,但是,使其获得了一种生活,并在其中找到价值,从而更容易从无奈、被迫走向积极与主动。
(二)激励从事罪犯矫正的工作人员积极推进项目矫正
项目矫正是向所有从事罪犯矫正的工作人员提供矫正工具的矫正方式,而不是如矫治范式一样,仅由心理咨询师开展矫正工作。在我国所有从事矫正的工作人员都被要求开展矫正工作。但是,与传统实践不同的是,在项目矫正的框架下,从事矫正的工作人员都有自己的矫正对象、都有个人需要操作的矫正项目,如同包产到户,罪犯的矫正被不同的矫正工作人员“承包”。由于罪犯个体的矫正与从事矫正的工作人员连接,矫正工作的挑战性直接呈现出来。挑战不仅意味着从事矫正工作的人员要紧张起来,也意味着矫正方法的学习与探索,意味着战胜与成就。挑战会激发起罪犯矫正工作人员的斗志,而成就会激励从事矫正的工作人员迎接与战胜新的挑战。当然,随着项目矫正的推广,由于矫正工作具有量与质的内容,矫正机构也可以据此评价工作人员。这是管理中的激励。这实际是另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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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书中的罪犯不仅包括监禁机构中的罪犯,也包括社区矫正的对象。
[2] 参见张建秋:《个别谈话:沟通心灵的艺术》,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79-94页。
[3] 参见江苏浦口监狱课题组:《短刑犯循证矫正实践》,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13年第10期。
[4] 从事罪犯矫正工作的人员,既包括在监狱从事矫正工作的民警,也包括在社区从事矫正的国家工作人员。
[5] 参见Targeting Prolific Offenders,http://www.crimereduction.gov.uk/gp/gppopo05.doc。
[6] 参见The Social Exclusion Unit,Reducing Re-Offending by Ex-prisoners Report by the Social Exclusion Unit. London:the Social Exclusion Unit,2002。
[7] 参见Voorhis,P.V,Braswell,M.&Lester,D,Correctional Counseling &Rehabilitation,4th ed.Cincinnati: Anderson Publishing Co,2000,p.84。
[8] 参见Targeting Prolific Offenders,http://www.crimereduction.gov.uk/gp/gppopo05.doc。
[9] 参见The Social Exclusion Unit,Reducing re-offending by ex-prisoners Report by the Social Exclusion Unit. London:the Social Exclusion Unit,2002。
[10] 参见Gendreau,P,Goggin,C,& Little,T.,Predicting Adult Offender Recidivism: What Works. User Report No 1996-07. Ottawa: Department of the Solicitor General Canada,1996。
[11] 参见Gendreau,P,Goggin,C,& Little,T.,Predicting Adult Offender Recidivism: What Works. User Report No 1996-07. Ottawa: Department of the Solicitor General Canada,1996。
[12] 参见Palmer,E. J &Hollin,C. R,“Using the Psychological Inventory of Criminal Thinking Styles with English Prisoners”,Legal and Criminological Psychology,2003,8,pp.175-187。
[13] 参见Gendreau,P,Goggin,C,& Little,T.,Predicting Adult Offender Recidivism: What Works. User Report No 1996-07. Ottawa: Department of the Solicitor General Canada,1996。
[14] 也可以在恰当的语境中使用“犯罪性需要”来揭示“Criminogenic Needs”的内涵。笔者主张使用“犯罪性需要”与“矫正需要”两个词表述“Criminogenic Needs”。前者站在罪犯的立场,侧重反映罪犯的犯罪原因;后者站在国家的立场,侧重矫正方法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