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矫正需要的评估

第一节 罪犯矫正需要的评估

罪犯矫正需要评估就是罪犯矫正机构在调查的基础上对可能导致罪犯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因素进行的评估。这一评估不仅应当考虑罪犯个体犯罪的内在原因,而且应当考虑罪犯矫正实践出现的问题,不仅要考虑罪犯的情绪管理问题、思维问题、行为习惯,而且要考虑其背后的教育、理财、家庭关系等。

一、罪犯矫正需要评估的时间段与主体

(一)罪犯矫正需要评估的时间段

在社会工作中,案主需要评估通常要有一次,即通过访谈调查了解案主需要,然后根据需要确定帮助计划,接下来评估结案。然而,在罪犯矫正领域,罪犯的矫正需要不是一次性的,一方面,罪犯在入监/入矫后,会不断出现新的矫正需要,比如想自杀,即使罪犯接近刑满释放/解矫,也会出现新的矫正需要。另一方面,随着从事罪犯矫正工作的人员与罪犯的接触、交流,罪犯更重要的矫正需要可能会被发现。所以,罪犯矫正需要评估的时间段覆盖罪犯服刑与社区矫正全时段。

然后,在罪犯服刑与社区矫正期间,并不是每次矫正需要的评估意义都相同。本书认为,罪犯入监或者入矫后在全面调查后进行的完整的罪犯矫正需要评估是罪犯矫正需要评估的基本根据。这一评估是以后完善罪犯矫正需要评估的基础。

(二)罪犯矫正需要评估的主体

关于罪犯矫正需要评估的主体可以将下面三类人纳入选择范围:

第一类人,罪犯矫正机构中的专门人员,包括罪犯评估中心工作人员。

第二类人,通过政府购买形式引入的社会工作者或者心理工作者。

第三类人,直接管理罪犯的国家工作人员。

本书主张由直接管理罪犯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罪犯矫正需要评估,罪犯矫正机构中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罪犯矫正需要评估做指导,同时,也可以考虑通过政府购买形式引入社会工作者或者心理工作者进行罪犯矫正需要评估帮助。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罪犯矫正需要评估是矫正项目选择与实施的根据,矫正项目由直接管理罪犯的国家工作人员负责实施,由矫正项目与罪犯矫正需要的关系决定。

第二,罪犯矫正需要评估是个动态过程,而直接把握罪犯情况变化的人只有直接管理罪犯的国家工作人员,将罪犯矫正需要评估交由直接管理罪犯的国家工作人员负责,不仅可以把握罪犯矫正需要的新变化,而且可以通过新资料的获取更准确把握罪犯的矫正需要。

第三,由直接管理罪犯的国家工作人员负责收集有关资料并对罪犯矫正需要进行评估在我国具有传统。长期以来,我国监狱系统探索与实践的“个别谈话”“个别教育”“改造承包”“危顽犯攻坚”等,其主体都是由直接管理罪犯的民警负责。罪犯矫正需要评估由直接管理罪犯的国家工作人员负责,并没有违反传统的实践。

当然,随着矫正项目的推行,罪犯矫正需要的评估工作要求规范化、科学化。为促进罪犯矫正需要评估的规范化、科学化,罪犯矫正需要评估可以考虑推进督导制度,罪犯矫正需要评估的督导由罪犯矫正机构中的专门人员,如罪犯评估中心工作人员负责,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形式引入社会工作者或者心理工作者进行。

二、罪犯矫正需要评估的工具

由于罪犯矫正需要评估是矫正项目实施的前提,所以,推行矫正项目首先需要开发罪犯矫正需要评估工具。

我们先看一下加拿大在21世纪前后推出的罪犯矫正需要评估量表(表4-1)。

表4-1 矫正需要评估表(Case Needs Identification and Analysi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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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江苏司法警官学校的宋行教授也设计了矫正需要评估表(表4-2)。[2]

表4-2 矫正需要评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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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示(https://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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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罪犯矫正需要的实质是寻找与罪犯重新犯罪危险密切相关的因子。从静态看,这些因子不外乎是情绪问题、思维方式问题、行为习惯问题、意志品质问题,如易冲动、反社会的人生观、好吃懒做、没有恒心,但是,这些问题的形成与家庭、教育、社交、就业、生计、挫折等因素分不开,而矫正这些问题也与这些因素密切相关,罪犯不能很好地处理这些问题容易导致重新犯罪。正因为如此,罪犯矫正需要评估既要考虑罪犯内在的因素,也要考虑外在的因素,不仅要考虑过去导致他们犯罪的因素,也要考虑刑事执行期间与回到社会后可能诱引其重新犯罪的因素。根据上述要求,本书设计了下面的罪犯矫正需要评估表,见表4-3。

表4-3 罪犯矫正需要评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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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前述两个罪犯矫正需要评估工具比较,本书所建构的罪犯矫正需要评估工具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本书中所关注的罪犯矫正需要是与重新犯罪危险相联系的矫正需要。

第二,本书中所关注的罪犯矫正需要以矫正项目理论为基础。

第三,将罪犯的矫正需要评估结果与矫正项目直接挂钩。如评估结果是“需要帮助安排有意义的业余生活”者,便可以向罪犯提供休闲时间安排矫正项目。本书中的矫正需要评估并不是不考虑罪犯的自然需要,如罪犯职业技能低的问题,而是纳入矫正项目的框架下解决。

需要强调的是,本书不将罪犯文化教育纳入矫正项目中。这与前两个矫正需要评估量表不同。因为对罪犯进行文化教育应当纳入国家教育政策,凡是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罪犯都具有完成教育的义务,而国家教育机构具有帮助他们完成义务教育的责任。

三、罪犯矫正需要评估信息的收集

罪犯矫正需要评估的实施就是对罪犯情况的调查。由于罪犯入监/入矫前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审判机关对罪犯的情况,特别是犯罪情况进行了调查,形成了一些法律文件,如判决书,而罪犯入监后、收矫后,罪犯矫正机构通过谈话、罪犯提供材料又会形成一些资料,因此,罪犯矫正需要评估首先要查阅有关资料,然后,通过谈话法、观察法、监区/社区访谈法、量表法、问卷法等完成对罪犯矫正需要的评估。在实践中上述调查法要有选择地使用。

(一)查阅档案法

根据我国的《监狱法》,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和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同时送达监狱。根据《社区矫正法》的规定,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自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并在十日内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核对法律文书、核实身份、办理接收登记、建立档案,并宣告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事实、执行社区矫正的期限以及应当遵守的规定。

在查阅判决书、起诉书等法律文书中需要重点注意以下犯罪事实:

犯罪人作案的情节;

如果犯罪有被害人,被害人的情况;

犯罪的原因;

罪犯的家庭情况;

罪犯的前科情况;

罪犯的就业、就学情况;

罪犯的经历;

罪犯犯罪后的态度

罪犯对被害人的态度。

(二)查阅罪犯思想汇报

罪犯入监/入矫后,罪犯矫正机构根据矫正机构所开展的活动,要求罪犯定期或者不定期提供全面的或者专门的思想汇报。罪犯的思想汇报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帮助罪犯矫正工作人员了解罪犯。

(三)观察法

观察法就是罪犯矫正工作人员通过观察罪犯参加劳动、参加学习、参加娱乐、参加节日活动、与家人团聚等在矫正机构中的活动,对其接受刑事执行态度、待人接物、个人行为、态度、情绪等进行判断。

观察不仅包括直接观察,而且包括间接观察,如借助摄像头等器材观察。

(四)监区/社区访谈法

所谓“监区/社区访谈法”就是通过向与特定罪犯有接触的人,如其他罪犯、特定罪犯的亲属、其他从事罪犯矫正的工作人员了解罪犯言行,以帮助其进行矫正需要评估。

(五)谈话法

这里所说的谈话法不仅包括罪犯矫正工作人员与罪犯开展的正式谈话,也包括与罪犯开展的非正式谈话。正式谈话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如解决罪犯有关信息的核实问题、获取尚未把握的信息。非正式谈话具有时间的随机性、场所的不确定性、内容的无目的性。

虽然非正式谈话没有目的性,但是,由于谈话无边界,往往可以获得重要的有关罪犯矫正需要评估的信息。因此,非正式谈话所获得的信息需要尽快录入电脑。

与罪犯的谈话宜围绕下列要点有步骤展开。第一,家庭情况。谈话点应包括:家庭结构情况,如父母是否健在;家庭成员,是否独子,妻与子情况;与谁关系好(寻求社会支持)。第二,成长环境。谈话点应包括:家庭教养方式;家庭是否温暖,教育是否有方;父母是否溺爱,管教宽松;家长是否疏于管教,放任自流;成长中有无大挫折;是否有被人侮辱的经历;是否有诸如亲人死亡等体验。第三,学校教育。谈话点应包括:实际文化学历;学业成绩;是否逃课;上学违纪情况;是否喜欢上学。第四,工作就业情况。谈话点应包括:工作稳定情况;是否长期无业;是否混迹娱乐场所;是否靠他人帮助生活;是否靠违法犯罪所得生活。第五,社会适应性情况。谈话需要对罪犯的社会适应性情况作出判断。第六,婚姻情感情况。谈话点应包括:是否单身;夫妻感情情况;对妻子/前妻的评价。第七,交往范围。谈话点应包括:是否与酗酒者、吸毒者有交往;交往人员中是否有很多是刑满释放人员;交往中是否有很多人有前科。第八,交往能力。谈话点应包括:对罪犯的社会交往能力作出判断。第九,违法犯罪经历情况。谈话点应包括:违纪、拘留、强戒、犯罪情况;记忆最深的犯罪经历;造成最严重结果的犯罪;犯罪情节(手段、共同犯罪人情况、犯罪对象)对被害人造成最痛苦的犯罪;最不能原谅自己的犯罪行为。第十,犯罪归因情况。谈话点应包括罪犯如何认定犯罪的原因。

上述内容的调查也可以先进行问卷调查,然后通过谈话法核实或进一步探究。

(六)其他方法

考虑有的罪犯矫正需要比较难把握,罪犯矫正工作人员也可以使用或者利用量表获取有关信息。近些年监狱系统使用的心理学量表可以参考使用,如症状自评量表(SCL-90)、艾森克人格测验(EPQ)量表、卡特尔16种人格因素问卷量表(16PF)。此外也可以使用问卷法,通过问卷获取罪犯的矫正需要。问卷法具有标准性突出、见效快的特点。一般问卷包括标题、指导语、题目,题目分单选题、多选题和开放题等。

在上述方法中谈话法是基本方法。

上述信息都应当输入电脑系统,从而便于信息的完善、系统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