矫正项目的法律定位与相关制度安排
矫正项目在我国罪犯矫正法律中应当如何定位?这是矫正项目出现后必然需要解决的问题。另外,随着矫正项目的异军突起,如何处理矫正项目与罪犯教育、罪犯劳动等相关制度问题随之出现。这一节我们就此做初步讨论。
一、矫正项目的法律定位
首先,矫正项目不是实现刑罚惩罚目的的手段。虽然矫正项目中的认罪悔罪项目要与罪犯讨论刑罚惩罚问题,但是,矫正项目并不是实现刑罚惩罚的手段。刑罚惩罚是罪犯矫正机构需要完成的法律任务,罪犯矫正机构通过对罪犯的刑罚惩罚,实现法律的正义。然而,对罪犯实施刑罚惩罚并不是罪犯矫正机构任务的全部,罪犯矫正机构除了惩罚罪犯外,还需要矫正罪犯。如果说,惩罚罪犯是解决罪犯过去的问题,即保证罪犯所犯之罪得到法律的报应,矫正罪犯则是解决罪犯未来将会出现的问题,即通过矫正使其不再犯罪。惩罚罪犯是罪犯矫正机构的基本工作,矫正罪犯是罪犯矫正机构的重点工作。矫正具有目的、手段层面上的相对独立价值。
其次,矫正项目是实现罪犯矫正目的的方式。矫正项目是为了提高罪犯矫正的可操作性、提高罪犯矫正的个别化水平而出现的方法。矫正项目不仅将个别化的说理纳入其中,而且将劳动、运动、正念冥想、瑜伽、打坐修心、内观、音乐等传统与非传统方法吸收,即使罪犯个别化教育,除了说理,还将阅读欣赏、读写讨论等有效的方法纳入系统。与传统的罪犯矫正不同的是:第一,矫正项目中组织的矫正元素多,这是以前的矫正手段所没有的;第二,矫正项目打造了一个多方法、多层次、多空间各要素相互支持的,得以影响罪犯的体系,其具有更大的力量。
总之,矫正项目是促进罪犯矫正的新方法、新探索,继承了现行的罪犯劳动、罪犯教育、罪犯心理矫治等传统,又融合了罪犯劳动、罪犯教育、罪犯心理矫治等方法,是具有矫正罪犯方法替代潜力的新一代罪犯矫正形式。
二、矫正项目的相关制度安排问题
虽然矫正项目是矫正系统的全新的探索工作,但是,矫正项目与我国现有的制度体系并不冲突:第一,矫正项目在当下的罪犯矫正实践中具有成长点;第二,矫正项目与劳动改造制度、教育改造制度、狱政管理制度、心理咨询制度,甚至还在探索阶段中的危险管理制度能够相容;第三,矫正项目能够促进劳动改造制度、教育改造制度、狱政管理制度、心理咨询制度、危险管理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矫正项目的工作在当下罪犯矫正实践的成长点就是我国现在推行的罪犯个别教育制度。虽然个别教育制度在各省、各监狱的推进程度不同,有的监狱为罪犯建立了个别教育档案,有的监狱建立有完整的个别谈话制度,但是,都明确了个别教育制度。社区矫正工作也强调个别教育。矫正项目的基础是个案矫正方法,矫正项目是以罪犯个体矫正需要为根据的,矫正项目工作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个别教育的升级版,所以,矫正项目工作在现在制度具有成长点。明确这个观点很重要,这意味着,我国罪犯矫正项目不存在重起炉灶的问题。关于劳动改造制度、教育改造制度、狱政管理制度、心理咨询制度、危险管理制度在制度安排层面的问题下面将具体阐述。
(一)罪犯劳动制度的安排问题
《监狱法》第69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从法律上看,罪犯劳动具有强制性。然而,将罪犯劳动纳入矫正项目后,罪犯劳动组织需要进一步考虑柔性安排。矫正项目立足于助人自助,所以,将罪犯劳动纳入矫正项目,需要考虑调动罪犯的积极性,让罪犯认识到劳动对他的意义与价值,从“要我劳动”走向“我要劳动”。
1. 我国现行的实践
虽然罪犯劳动具有强制性,但是,在罪犯劳动组织中,我国还是重视调动罪犯参加劳动的积极性的。具体做法有:
对罪犯参加劳动进行考核,劳动考核是狱政奖励与刑事奖励的根据。
给予罪犯劳动奖励金。
落实国家劳动保护规定。
根据2018年对罪犯的调查,62.3%的罪犯积极参加劳动的目的是减刑、假释,有11.3%的罪犯积极参加劳动的目的是好的监管处遇。[6]刑事奖励对于调动罪犯参加劳动的积极性发挥着重要作用。
2. 罪犯劳动模块化后的制度安排考虑
罪犯劳动纳入矫正项目非常重要。罪犯劳动对罪犯的矫正功能是其他手段不能替代的。同时,对于不同罪犯而言,因矫正需要不同,劳动的意义与价值也不同,对于好吃懒做的罪犯而言,劳动的意义与价值在于培养劳动习惯;对于缺乏劳动技能者而言,劳动的意义和价值在于学习谋生本领。正因为如此,罪犯劳动纳入矫正项目后,要根据罪犯不同的矫正需要组织劳动。
(1)在与罪犯协商服刑计划中,将罪犯劳动纳入其中。
(2)将罪犯劳动的意义与价值咨询及辅导纳入罪犯劳动模块内。
(3)给罪犯提供学习劳动技能的机会。
(4)将参加劳动与处遇进一步结合。随着监狱分级的到来,罪犯的处遇差势必加大。罪犯在低度戒备监狱有更多的自由。
(5)提高罪犯的劳动奖励金。
(二)罪犯教育制度的安排问题
无论中外,根据有关调查,罪犯群体的文化水平都比较低。
根据英国的一个调查,[7]罪犯在接受教育阶段曾经逃学的达30%,而普通公众中接受教育阶段曾经逃学的仅3%;罪犯在接受教育阶段被开除的达33%(女)/49%(男),而普通公众中接受教育阶段被开除的仅2%;89%(男)/84%(女)的罪犯不到16岁离开学校,而普通公众中不到16岁离开学校的比例是32%。罪犯中数学能力低于一级的占65%,阅读能力低于一级的占48%。
江西省监狱管理局对2014年底全省押犯进行统计分析。结果出现一个值得注意的信息,即被捕前文化程度是文盲、半文盲、小学、初中的罪犯占押犯的86.18%,而且文盲、半文盲比上一年度有所增长。[8]赵波在北京市对“80后”“90后”的罪犯进行调查后发现:被调查者有88.38%是初中以下学历。[9]我们于2019年在国内一些监狱进行了调研,发现在我国,无论东部省份,还是中部省份,抑或西部省份,罪犯所接受教育水平都低,多数罪犯只有初中文化水平、小学文化水平。具体可以看图3-1、图3-2、图3-3。

图3-1 东部某省罪犯文化分布情况

图3-2 中部某省罪犯文化分布情况

图3-3 西部某省罪犯文化分布情况
不仅多数罪犯是初中文化水平、小学文化水平,还有一些罪犯是文盲。我们在西部某省的调查结果是,文盲占到罪犯总数的5.9%。
我国的罪犯教育,无论在法律上,还是政策上,都是具有较高地位的。《监狱法》《社区矫正法》对罪犯教育有专门规定。
但是,受制于理论研究不到位,罪犯教育有两大问题一直没有解决:第一,罪犯教育概念存在泛化问题;第二,罪犯教育实践中的个别化缺位问题。罪犯教育概念的泛化是指将“罪犯教育”等同于“罪犯改造”,或者“罪犯矫正”。在我国,罪犯教育是一个外延很大的概念,不仅包含文化教育,而且包含思想改造、职业技能教育。在《监狱法》中,教育改造还包含劳动改造。虽然概念外延大,包容性强,但是,概念外延越大,内涵越小。我们看到,罪犯教育的外延与“矫正”“改造”相当。然而,概念内涵小,内容浅,具体到操作层面,内涵小的概念因内容浅而不具有操作空间。虽然我们都知道罪犯文化水平低,罪犯教育需要解决罪犯文化水平低的问题,但是,由于罪犯教育概念内涵浅,导致我们经常在大脑中偷换概念,将罪犯文化教育与罪犯改造混为一谈。导致我们出现误判,认为罪犯文化教育已经做了很多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就。由于罪犯教育概念内涵小,导致我们前面说的第二个问题,即罪犯教育不能真正贯彻个别化的原则,难以真正落实“因人施教”。罪犯教育中面临的个别化缺位问题众所周知,但是一直没有解决。问题的本质是罪犯教育缺乏罪犯个体的立场,没有从罪犯角度考虑罪犯教育。
如何解决上述问题?
解决的方法是明确罪犯教育的概念,具体说,就是将罪犯教育概念明确到文化教育这个内涵上,压缩罪犯教育的外延,从而增加罪犯教育的指向性、可操作性,使得罪犯教育概念从模糊走向准确。
这样,罪犯教育主要是对罪犯开展的文化教育,包括小学文化教育、初中文化教育、高中文化教育、大学文化教育。罪犯教育的价值在于解决罪犯文化水平低的问题。根据国外的研究,罪犯文化水平的提高,可以降低他们的重新犯罪问题。根据美国联邦监狱局的一项调查,在监禁期间没有完成文化教育课程的罪犯的重新犯罪率是44.5%;如果罪犯监禁期间每年能够完成文化课程学习,其重新犯罪率就可以降到30.1%。美国得克萨斯州的一项研究表明:得到辅助性学位的罪犯重新入狱率是13.7%;获得学位者重新入狱率是5.6%;而获得硕士学位者重新入狱率是0%。加拿大矫正局对1736名罪犯的跟踪研究表明:未完成成人基本教育的罪犯重新犯罪率是41.6%;而完成基本成人教育的罪犯重新犯罪率是30.1%。[10]
如果将罪犯教育按照上面的概念界定。罪犯教育便是国家的社会政策,罪犯教育需要纳入国民教育规划中,国家应通过驻地办学、网络教育等途径促进罪犯文化水平的提高。
当然,由于罪犯教育是成人教育,罪犯教育要尊重罪犯的年龄特点,要考虑罪犯厌学问题。我国有的监狱在此做出了宝贵的探索,如云南省小龙潭监狱为解决罪犯厌学问题,第一,将教学分为不同层次,向罪犯提供扫盲、小学初段、小学中段、小学高段,乃至高等教育自考等不同层次教育种类,以满足罪犯文化需要;第二,教育方法推出“121”模式,即10分钟自学与探究,20分钟讲评与辅导,10分钟小结与拓展。[11](https://www.daowen.com)
将罪犯教育概念定义为罪犯文化教育,解决了罪犯教育的泛化问题,但是没有解决罪犯教育个别化缺位问题。
如何解决罪犯教育的个别化缺位问题?
本书主张通过罪犯矫正项目解决。
罪犯矫正项目有两个模块直接指向罪犯个体需要,一是说理/阅读欣赏/读写讨论模块,二是认知改变/思维方式改变模块,其他模块也在从不同方向影响着罪犯的认知,如正念冥想/瑜伽模块、打坐修心/内观模块、劳动模块、运动模块、音乐欣赏模块、工艺/园艺活动模块、劳动技能培训模块。所谓“说理”,就是讲道理,人身处的境地不同,“道理”也是不同的,对于脾气暴躁的人所讲的道理,需要不同于对总想自杀的人讲的道理。而这个“道理”与文化教育中的教育虽然有密切关系,但是又有不同。这个说的道理,不仅是家长里短,而且是个别化的、内容广泛且含义丰富的社会经验。
实际上我国有监狱已经开始探索这种个别化的教育,以满足罪犯的需要。山东省微湖监狱的做法是推出罪犯“自助教育”模式。具体做法是:第一,构建罪犯自助教育内容体系。允许罪犯根据个人兴趣、爱好和需要,自主选取教育内容和形式。第二,构建自助教育平台。第三,设立专项教育自助平台。开展反脱逃教育、学雷锋活动、感恩月活动、心理健康月活动向罪犯推介。[12]类似这样的探索,让我们看到了矫正项目的希望。
总之,关于矫正项目与罪犯教育的问题,我们主张将个别化教育的内容纳入矫正项目中,将罪犯文化教育保留在罪犯教育制度中,并将罪犯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中。
(三)罪犯管理制度的安排问题
狭义上的罪犯管理是监狱在罪犯生活、生产与学习三大现场的以考核奖励管理为核心的管理制度。广义上的罪犯管理,还包括对罪犯的刑事奖励惩罚制度,如减刑制度。随着矫正项目工作的开展,罪犯管理制度也需要相应调整。
首先,要将自愿参加矫正项目的罪犯纳入奖励制度中,这样有助于促进罪犯积极参加矫正项目。对于参加矫正项目后有好的表现,按照已有规定执行。
其次,设置有关矫正项目的支持制度。下面两个制度是优先考虑设置的:
第一,罪犯冲突中的调解与和解制度。人际交往矫正项目是帮助罪犯学习处理与人交往中存在的问题的矫正项目。在罪犯出现与同犯冲突的场合下如何处理关系呢?罪犯冲突中的调解与和解制度的设立,不仅有助于罪犯解决现实中的冲突,降低可能的再犯罪风险,而且为罪犯提供实践人际交往矫正项目理论的制度框架,促进其通过调解与和解的方式解决冲突。
第二,设置低度戒备监狱/开放监狱制度。罪犯犯罪的重要原因就是社会化失败。为帮助他们再社会化,我们设计了家庭关系矫正项目、理财能力矫正项目、积极生活矫正项目、人际交往矫正项目、休闲时间安排矫正项目等,帮助罪犯重返社会、融入社会。然而,上述矫正项目在现有的监狱制度下限制因素很多,而如果设置了低度戒备监狱/开放监狱制度,则会使上述矫正项目发挥更大的功能。低度戒备监狱是戒备等级低的封闭监狱,开放监狱是罪犯可以白天外出参加劳动或者学习的监狱。这两种监狱让短刑犯或者将要出监的罪犯更容易重返社会。为了促进罪犯的矫正,更好地实现刑罚的功能,国家需要考虑设置低度戒备监狱/开放监狱。
(四)罪犯心理咨询制度的安排问题
罪犯心理咨询是一种以人为本,体现人性化理念的影响罪犯的工作。工作目的是通过改变对象的认知、情绪和行为,从而帮助他们,使其不再重新犯罪。罪犯心理咨询大体分为下列几个阶段:诊断阶段,由咨询师收集相关资料,进行内心测评,调整求助动机,完成初步心理评估;咨询阶段,确定心理咨询目标及方案,帮助求助者分析和解决问题,改变其不正确的认知、情绪或行为,咨询师运用咨询技巧和技术探询潜意识,矫正其行为,调整其认知,来访者须在自己的日常生活中积极进行自我实践;巩固阶段,完成心理咨询计划。在心理咨询中,罪犯须向咨询师提供有关的真实资料,完成咨询作业;须积极主动地与咨询师一起探讨解决问题的办法;须尊重咨询师。一般来说,心理咨询中需要遵守下列制度:咨询师要对矫正对象的个人资料、隐私及谈话内容等保密;咨询辅导双方应保持平等地位,咨询师要热情接待每位谈话对象,一视同仁;咨询师应及时做好每位谈话对象的心理咨询记录;咨询师应守时守信,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热情接待谈话对象,耐心倾听,确保心理辅导质量并及时评估;咨询师在使用心理工具时要向对方讲清楚其目的和意义。
项目矫正与心理咨询有很大区别。项目矫正的实施主体是从事罪犯矫正的一般人员,而罪犯心理咨询的实施主体是心理咨询师;项目矫正的实施是按照矫正项目实施的,矫正项目不仅具有时间段落,而且需要对罪犯进行矫正的内容也要按照矫正模块进行;项目矫正的实施具有主动性,需要从事矫正的工作人员主动与罪犯沟通、建立矫正关系,然后与罪犯讨论服刑计划,选择矫正项目,实施项目矫正。心理咨询是心理咨询师接受来访者后开展的工作,虽然项目矫正与心理咨询有很大区别,但是,两者也有相通之处,其不仅体现在目的上,而且体现在方法上。两者都是帮助罪犯改变,通过改变罪犯的认知、情绪和行为,使其不再重新犯罪。正因为如此,项目矫正工作开展后,需要两者都发挥作用,并且相互支持。据此,心理咨询工作需要进行以下调整:
首先,心理咨询师需要参与项目矫正的工作,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同时,对于愿意寻求心理帮助的罪犯,要结合矫正项目予以咨询。
其次,要设立热线咨询电话,向罪犯提供心理及心理外的帮助,如法律帮助等。
(五)罪犯危险管理制度的安排问题
2016年4月21日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出台了《关于开展罪犯危险性评估工作的意见(试行)》,一些省份开始探索罪犯危险评估工作,2020年这项工作被推向全国。
随着危险评估工作的推进,不同危险程度的罪犯的矫正问题随之产生。据此,我们设计了适用于高度危险罪犯的矫正项目,如定修矫正项目,适用于中度危险罪犯、低度危险罪犯的矫正项目,如人际交往矫正项目、家庭关系矫正项目、理财能力矫正项目、积极生活矫正项目、休闲时间安排矫正项目等。这些矫正项目的出现,提高了罪犯矫正的针对性,侧重于让高度危险的罪犯降低其危险性,让低度危险罪犯适应社会。此举同时也提高了矫正的操作水平。
在罪犯危险管理中,罪犯危险评估与罪犯危险控制、罪犯项目矫正存在对应关系。正因为如此,在罪犯危险管理制度的安排中要考虑罪犯矫正项目操作的需要。
[1] 参见Ward,T.,Maruna,S.Rehabilitation: Beyond the Risk Paradigm.London: Routledge,2007,p58,p.121。
[2] 参见李迎生主编:《社会工作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6页。
[3] 参见The Social Exclusion Unit,Reducing Re-offending by Ex-prisoners:Report by the Social Exclusion Unit.London: the Social Exclusion Unit,2002。
[4] 关于这个理论可以参见Andrews,D. A. and J. Bonta.(1998). The Psychology of Criminal Conduct.(2nded.). Cincinnati: Anderson Publishing Co一书。
[5] 参见Clear,T. R.&Dammer,H. R,The Offender in the Community.Belmont: Wadsworth/Thomson Learning,2003,p.46。
[6] 参见张飚:《提高罪犯劳动改造积极性研究》,载《中国监狱学刊》2018年第5期。
[7] 参见The Social Exclusion Unit,Reducing Re-offending by Ex-prisoners:Report by the Social Exclusion Unit.London: the Social Exclusion Unit,2002。
[8] 参见汪玉青、黄小滨、龙柏斌:《当前监狱押犯改造复杂性剖析及改造对策》,载《监狱工作研究》2015年第4期。
[9] 参见赵波:《“80后”、“90后”罪犯改造对策浅析》,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15年第2期。
[10] 参见Carlson,P.M,Something to Lose: A Balanced and Reality-Based Rationale for Institutional Programming .” Corrections Management Quarterly,2001,5(4),pp.25-31。
[11] 参见查建清、赵宏、李向坤:《新形势下“121”高效课堂教学模式的构建与思考》,载《中国监狱学刊》2017年第2期; 云南小龙潭监狱第三分监狱课题组:《自学考试在监狱教育改造中的实践与思考》,载 《中国监狱学刊》2017年第2期。
[12] 参见王本群主编:《山东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发展战略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10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