矫正关系的建立与服刑计划的协商

第三节 矫正关系的建立与服刑计划的协商

如何开展矫正项目?因为项目矫正是以个案工作为方向,所以,矫正项目的开展首先要对罪犯进行矫正需要评估,然后在此基础上与罪犯建立矫正关系,将罪犯纳入矫正轨道,与罪犯协商服刑计划。接下来,就可以开展项目矫正。下面主要讨论矫正关系建立与服刑计划的协商问题。

一、矫正关系的建立

(一)建立矫正关系的主体

项目矫正是面向监狱所有罪犯的矫正活动,而不是仅面向其中一部分人,甚至是个别人,所以,项目矫正的实施需要所有从事罪犯矫正工作的人员参加,而不是几位专家。换言之,几位专家不可能完成项目矫正。

有没有罪犯不需要矫正?或者说,是否只有个别罪犯需要矫正?上述问题实际涉及再犯危险性的评价问题。本书的看法是,罪犯的再犯危险性存在程度差别,而不存在有无的差别。也就是说,犯罪分子只要犯罪,就有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其第一次犯罪便可能为第二次犯罪开辟思维上、行为上的道路。正因为如此,不存在不需要矫正的罪犯。

(二)建立矫正关系的时间段

在矫正项目实施中,罪犯矫正需要评估在前,而矫正关系建立在后。也就是罪犯矫正工作人员先获取罪犯犯罪情况、家庭情况、受教育情况、就业情况等,包括面谈若干次后,才建立正式的矫正关系。

考虑矫正项目的开展需要在罪犯被移送到确定的矫正机构后才能进行,所以,矫正关系的建立需要在罪犯被移送到确定的矫正机构后。[7]

是否可以考虑先建立矫正关系,然后进行罪犯矫正需要评估?如前所述,罪犯矫正需要评估是长期开展的工作,也就是说,罪犯矫正机构需要将收集罪犯信息的工作日常化,如果建立矫正关系后再进行罪犯矫正需要评估,无疑浪费人力、物力,同时,矫正关系的确立不在于关系双方,而在于罪犯是否愿意接受矫正项目,所以,应当将罪犯矫正需要评估放在前面。

(三)矫正关系建立的标志与路径

矫正关系建立的标志是罪犯接受特定的矫正项目,如理性化矫正项目。

矫正关系的建立需要符合协商原则,不能强迫罪犯建立矫正关系,否则矫正项目很难真正地开展,即使开展也可能无效。

矫正关系建立的路径包括:

1.外围制度学习

通过文字宣传、会议介绍让罪犯知道,参加矫正项目可以获得奖励。也就是参加矫正项目可以获得好的处遇,可以到戒备等级低的监狱服刑,还可能被减刑。

2.核心内容介绍

通过文字宣传、会议介绍、已经接受矫正项目的罪犯经验分享、罪犯矫正工作人员的辅导让罪犯了解不同的矫正项目,认识矫正项目对他们服刑与回到社会的意义。

3.面谈

矫正关系建立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罪犯主动求助而建立矫正关系,另一种是通过罪犯矫正工作人员主动面谈而建立矫正关系。

与罪犯面谈,首先需要进行面谈准备,熟悉已经完成的罪犯矫正需要评估的全面信息,并掌握罪犯最新的言论、行为信息。

降低对方的紧张情绪。

向罪犯说明矫正项目的基本制度与功能。

如果罪犯表达出对矫正项目的兴趣,则在罪犯矫正需要评估基础上有目的地介绍特定的一个矫正项目。罪犯每次只能接受一个矫正项目。

如果罪犯明确表达接受特定矫正项目,则矫正关系建立。

在实践中,罪犯矫正关系建立可能比较周折。例如,民警A为与罪犯张某建立矫正关系,与张某在室外谈话,然而由于机会不成熟,谈话产生冲突。谈话中,张某手臂摆动幅度越来越大,情绪越来越激动,声音越来越高,民警也相应回应。张某突然失控,用头反复撞墙。直至其他民警赶来,将张某控制住。罪犯矫正机构收押、收矫的人员中有两类人需要优先发展矫正关系,第一类是有对抗管教行为的人。罪犯在监狱中对抗管教的行为有多种表现,主要形式有:争执、推搡、消极怠工、私藏违禁品等。第二类是心存不满的人。有的是对改造成绩不满、有的是对劳动岗位不满、有的是对伙食不满、有的是对疾病治疗结果不满、有的是对申诉不满、有的是对民警处理问题结果不满。据有的监狱调查,对民警处理问题结果不满占对抗事件的55.9%。[8]

矫正关系的建立需要寻找契机,并非每个人都能在入监后很快建立矫正关系。如果罪犯矫正管理人员没有与罪犯建立一个良好互动的个人往来关系,即使建立了矫正关系,矫正项目的实施也是低效的或者无效的。

在什么样的情形下,容易建立矫正关系?(https://www.daowen.com)

第一,罪犯认识到接受矫正项目的价值而试图进一步了解矫正项目时。

第二,罪犯开始放弃了与罪犯矫正机构对立的态度,愿意与罪犯矫正工作人员交流时。如某监狱囚犯夏某,入监后不认罪、不说话、不服管。某日夏某提出与女儿通电话的要求,监狱满足了罪犯的要求,民警以关心其女儿为突破口,打开了与罪犯内心沟通的渠道。

第三,当罪犯开始信任民警时。罪犯赵某因寻衅滋事第4次进监狱。其曾经因与父亲吵架,烧了自家房子。入监后油盐不进,除了谩骂政府、社会,就是挑衅其他罪犯。在一次他与其他罪犯打架后,民警处理的结果被赵某接受,对民警表示“我就服你”。矫正关系出现建立的契机。

4.建立档案

对建立矫正关系的罪犯要完成档案建立工作。

二、矫正项目的选择与服刑计划的协商

矫正关系的建立,意味着罪犯接受项目矫正。接下来,罪犯矫正工作人员需要帮助罪犯选择矫正项目,在此基础上进行主体转换,将罪犯所选择的矫正项目纳入自己的服刑计划。

(一)矫正项目的选择

在罪犯与罪犯矫正工作人员建立矫正关系后,罪犯面临矫正项目的选择问题。

矫正项目的选择按照协商原则展开。一方面,罪犯矫正工作人员要根据罪犯矫正需要评估的结果向罪犯推荐适应当下的矫正项目。另一方面,罪犯也可以就自己的需要提出看法,最后通过协商确定矫正项目。

在矫正项目选择中,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罪犯矫正需要的评估需要不断通过与罪犯谈话获取事实资料,然后从中发现罪犯矫正的需要。有的罪犯的矫正需要容易评估,如罪犯张某因开车与他人车辆擦碰,暴怒之下将对方打成重伤。张某的矫正需要主要是控制冲动。有的罪犯的矫正需要不断与其谈话发现其新的矫正需要。例如,罪犯谢某是黑社会团伙主要干将,曾吸毒、组织贩毒。然而通过谈话知道谢某生活经历很复杂。他的父亲长年不回家,母亲沉迷于打麻将,他饥一顿,饱一顿,曾经因饿极了溜到肉摊上偷吃生肉。父母离婚后,常受邻里欺负,便与他人打架。12岁就敢用菜刀砍人,开始参与犯罪团伙、黑社会的殴斗。19岁时身上就有40余处刀伤,成为黑社会的重要打手。由于谢某生活经历复杂,所受创伤大,因此,首先要考虑帮助他静心。对于经历复杂曾经有过花天酒地生活的罪犯,认知改变、情绪控制的意义都有限。

第二,罪犯的矫正需要通常不止一个,有的人需要控制冲动,有的人需要解决责任心问题,所以,罪犯矫正工作人员要对罪犯的矫正需要进行重要性排序,然后接续安排矫正项目。当然对于矫正需要的重要性排序要听罪犯本人的意见。

(二)服刑计划的协商

罪犯接受某个矫正项目后,该矫正项目不仅需要列入罪犯矫正工作人员的矫正工作安排中,同时也需要罪犯将该矫正项目纳入他们自己的服刑计划中。

所谓服刑计划,就是罪犯自己就年度服刑安排所做的规划安排。服刑计划的主体是罪犯自己,内容是服刑中的矫正目标,即规划矫正项目的内容。服刑计划的功能是引导罪犯积极、有目的地服刑。服刑计划并非矫正契约。近年有学者提出矫正契约的概念。罪犯矫正契约化是指矫正的主导者为了有效配置矫正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罪犯参与矫正的主动性,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就罪犯的矫正问题达成具有权利义务平等性质的矫正契约,以促成罪犯的改造,提高效率的矫正形态。[9]而服刑计划仅是罪犯服刑的个人努力方向,而在罪犯矫正机构与罪犯之间没有权利义务关系,不存在罪犯完成目标后,罪犯矫正机构必须满足罪犯的要求,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不存在罪犯矫正工作人员需要向罪犯许诺的情况。服刑计划就是罪犯矫正机构与罪犯矫正工作人员帮助罪犯改变自己,自己获得好的处遇,如帮助罪犯达到进入低戒备等级监管设施的条件进入低戒备等级监管设施。

在矫正项目推进中,罪犯的服刑计划非常重要。没有罪犯的服刑计划,罪犯矫正项目不能真正落实,只能停留在纸上,停留在设计层面、规划层面,而不能转化为行动的矫正项目。再往深了说,没有服刑计划,矫正个别化、行刑个别化不能真正落实。服刑计划将国家与社会意义上的矫正罪犯的意志转化为罪犯个人的意志,将罪犯矫正机构与罪犯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安排转化为罪犯个人的服刑安排,实现了国家与社会意志与罪犯个人的意愿达成一致。

在罪犯选择了特定的矫正项目后,接下来,罪犯矫正工作人员需要帮助罪犯制订服刑计划。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帮助罪犯了解服刑计划。

第二,与罪犯共同商定服刑计划的目标。本书所设计的矫正项目有9个,每一个矫正项目不仅具有专门的目标,而且有独特的内容。每一个矫正项目都有独立的运行节奏。这样,具体到罪犯个体,罪犯矫正工作人员需要结合某一个矫正项目的运行节奏确定目标。罪犯年度所完成的矫正项目目标既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为了保证年度目标的实现,可以同时考虑确定季度目标与月目标。

需要注意的是,服刑计划的目标仅仅是矫正项目内容的完成量,并不是诸如减刑等奖励的取得。如果将奖励明确作为服刑计划会严重破坏罪犯的服刑心态,影响矫正项目功能的发挥。服刑计划的显目标是帮助罪犯按照矫正项目内容服刑,罪犯矫正工作人员可以与罪犯讨论显目标,而服刑计划的隐目标,罪犯矫正工作人员不宜与罪犯进行讨论,并列入服刑计划。服刑计划的隐目标即罪犯获得奖励。这个目标是罪犯参加项目矫正的重要动因。隐目标虽然具有激励罪犯的价值,但是罪犯矫正工作人员不宜放到明面。

三、服刑计划的地位

服刑计划一旦协商完成,即不仅在内容上完全折射了罪犯矫正项目,而且在过程上成为矫正项目完整推进的必由路径,且是最关键的路径。也就是,矫正项目是否推进、推行是否顺利,通过罪犯的服刑计划落实就可以看出。

服刑计划的地位决定了我们对罪犯的个别教育工作,甚至整个教育工作要通过服刑计划的形成、实施来观察,很多罪犯谈话的展开也需要服刑计划落实开展。

四、服刑计划的管理与督导

一旦罪犯完成服刑计划的制订,服刑计划就要进入落实阶段。这样,罪犯矫正工作人员就可以开始对罪犯开展确定的矫正项目,而罪犯就可以参加不同的矫正模块。

为保证服刑计划的完成,罪犯需要对服刑计划实施进行管理,管理内容包括:

使用专门的笔记本记载有关信息,包括服刑目标、有关活动。

参加活动前的准备。

参加活动的内容。

对自己参加活动的评价。

下次活动的考虑。

阶段性的总结。

罪犯的专门笔记本需要与罪犯矫正工作人员共享。罪犯矫正工作人员要对罪犯服刑计划执行与管理进行督导,帮助罪犯按照服刑计划实施矫正。罪犯矫正工作人员要将对罪犯服刑计划督导情况录入电子档案,从而为进一步开展项目矫正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