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劳动模块
劳动模块就是组织罪犯参加劳动的矫正项目模块。当罪犯劳动被纳入矫正项目后,罪犯劳动需要按照矫正项目流程安排。
一、罪犯劳动的功能
(一)国内的主张
关于罪犯劳动的功能,金鉴主编的《监狱学总论》指出其具有7种功能:有助于揭示罪犯的真实思想和行为;有助于转变罪犯的犯罪意识;有助于改变罪犯的不良习惯;有助于利用和开发罪犯的生产力;有助于培育罪犯的市场经济观念;有助于罪犯充实改造生活和增强身心健康;有助于强化监管改造与教育改造。[58]吴宗宪的《监狱学导论》指出其具有8种功能:帮助罪犯树立劳动观念;矫正好逸恶劳恶习;培训劳动技能;培养劳动纪律;锻炼罪犯劳动协助精神;创造财富;维护秩序;维护健康。[59]
(二)国外的主张
1.罪犯劳动非常重要——英国的调查
西蒙1999年分别对监狱官员与罪犯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他们都认为罪犯劳动非常重要:[60]88%的被调查的监狱官员认为,罪犯劳动能够帮助他们学习出狱后如何就业;86%的被调查的监狱官员认为,罪犯劳动能够防止罪犯在狱内无事生非;71%的被调查的监狱官员认为,罪犯劳动能够培养罪犯的道德观,使他们尊重合法的劳动。调查表明,多数罪犯也是肯定罪犯劳动的价值的:92%的被调查的罪犯认为,参加劳动能够尽快顺利地度过刑期;60%的被调查的罪犯认为,参加劳动可以获得与其他人交流、聊天的机会;59%的被调查的罪犯认为,参加劳动可以释放多余的能量。也有部分罪犯的想法与监狱官员的想法一致。52%的被调查的罪犯认为,参加劳动可以学习劳动技能,使自己在刑满释放后找到工作;45%的被调查的罪犯认为,参加劳动可以培养劳动习惯使自己在刑满释放后获得工作。
2.罪犯劳动可以使人愉悦——瑞士学者的看法
早在1918年,瑞士联邦委员会关于刑法典的说明中就指出:“劳动是将罪犯带到人生正确道路的主要教育手段。在我们的主要监狱,这些措施已经建立并且在实施中……我们希望通过劳动教育罪犯的措施与在其他方面的道德影响可以改善罪犯。”刑罚学家哈弗纳与泽克于1925年指出:尽管个别罪犯认为劳动是惩罚,但事实上今天监狱的劳动不再是惩罚。劳动与运动使罪犯身体与心理更加强健。劳动可以使罪犯对纪律的感受变得愉悦起来,使罪犯被释放后有更多的机会。它的最高目标是把作为刑罚内容的艰苦劳动转化为罪犯的一种需要与生活能力提高方式——一种对幸福的追求,同时为美好的社会做出贡献。[61]
3.劳动可以促进罪犯再社会化——德国立法机关的立场
劳动在德国二战后的监狱管理中地位并不高,但是,这些年由于进行了监狱管理成本效益分析和提高罪犯再社会化的需要,劳动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62]
1976年以前,罪犯劳动被视为矫正手段与维护监管秩序的手段,但是,监狱组织的罪犯劳动不能构成与社会企业的不正当竞争关系(1961年的《联邦行政规则》第80条)。1976年德国的《监狱法》则规定:监狱需提供给罪犯以适合其能力的、有技能的、符合罪犯兴趣的劳动,以帮助其回归社会。新的法律突出劳动对罪犯重返社会的帮助。根据这一规定,监狱当局创设了监狱企业,监狱企业有的由监狱自己管理,有的交由私营企业管理,既向罪犯提供职业训练的设施,又促进罪犯的矫正。[63]
1998年5月11日德国法院就“劳动与再社会化”的关系进行了公开听证。在这种背景下,德国的立法机关做出劳动是促进罪犯再社会化的有效手段的表述。[64]
4.劳动使罪犯过有意义的生活——美国学者的主张
应当给罪犯安排有意义的、能够使罪犯产生兴趣的,同时应当是有偿的劳动。劳动能够帮助罪犯培养好的习惯,培养他们的劳动道德和释放后需要的劳动技能。参加劳动的罪犯在狱中的生活不再是索然无味的、孤独的、被社会排斥的、让人沮丧的、无所事事的、有反叛念头的。所以一个向罪犯提供充分劳动机会的监狱才是安全的监狱,忙碌中的罪犯的生活才是比较充实的生活。然而,目前美国监狱内的罪犯无所事事,每天除了睡觉,就是看电视、戴着耳机听收音机,如果幸运,还可以到健身房锻炼。客观上是由于罪犯太多,而劳动机会太少。虽然有5%-10%的人到“企业”劳动,但是,这种企业使用的设备落后于社会上的同类企业10年以上,生产的产品价值不大,人们没有生产压力,工作拖沓。“企业”由于原料不足,机器停止工作等现象经常发生,劳动并不充分。在这种监狱生活,罪犯过得并不充实。
美国南方许多种植园曾经是组织罪犯劳动非常有效率的机构。成百的罪犯每日参加摘棉花、种植物等活动。罪犯服刑生活很充实。看守人员主要是招募监狱附近的农民,熟悉农活。这些看守人员不仅能够发现罪犯诸如消极劳动等问题,而且能够向罪犯传授农业生产技术。虽然自由主义者批评监狱的这种实践,认为这种劳动实际是惩罚罪犯,而法院也认为监狱使用鞭刑、隔离等手段强迫罪犯劳动不人道,但是罪犯却很享受这种劳动的充实与丰富。[65]
向罪犯提供充分的劳动应当是监狱管理工作的目标。
美国俄勒冈州1994年发布的《监狱改革与罪犯劳动法》(The Prison Reform and Inmate Work Act 1994)规定:罪犯应当像纳税人一样努力地工作……州矫正机构的所有罪犯都应当参加全职劳动或者劳动训练。监狱劳动项目的目标是获得维护自身需要的经费。[66]事实上美国联邦监狱管理局的管理目标中第三个目标就是向罪犯提供劳动岗位;人道地对待罪犯;保证管理人员与罪犯的安全;向罪犯提供劳动以帮助他们释放后适应社会生活。[67]
当代国际社会普遍非常重视罪犯劳动。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1993/1994决议中的第三部分要求秘书长进行囚犯待遇最低标准执行情况的调查。据此,犯罪预防与刑事司法委员会设计了相应的调查问卷。问卷于1994年被发给所有成员国、有关国际组织与非政府组织。调查结果表明:几乎所有的国家都要求罪犯劳动,除了临时性的劳动,通常要求的劳动时间是5小时到8小时。希腊、爱尔兰、荷兰、秘鲁、泰国要求罪犯劳动的时间少于5小时,而汤加要求罪犯劳动时间为9个小时。有半数国家要求罪犯每周劳动5天,还有数量达到1/3的国家要求罪犯每周劳动6天。[68]
上述主张在很多国家被转化为法律。(https://www.daowen.com)
1942年生效的《瑞士刑法典》第37条规定:“罪犯应当参加安排给他的劳动。罪犯所参加的劳动应当与他的能力相当,以保证其在释放后有足够的生活能力。”
《荷兰监狱法》第47条规定了罪犯劳动条款:罪犯应当有资格参加设施内的劳动;监狱长应当尽量在拘禁范围内向罪犯提供劳动机会;执行监禁刑的罪犯有义务完成监狱长安排的设施内外的劳动;罪犯参加劳动的时间应当不超过社会上同等企业的劳动时间;部长应当确定劳动工资的水平;监狱长应当支付劳动报酬。
甚至欧盟对罪犯劳动也作出了规定。
《欧盟规则》(European Rules)第71条规定:监狱劳动应当被认为是矫正、训练与罪犯管理的一个积极性的因素;罪犯在生理与精神允许的情况下,在服刑中应当被要求参加劳动;应当向罪犯提供有目的的活动以使罪犯在正常的劳动状况下能够被雇用;向罪犯提供的劳动应当能够帮助罪犯提高能力,从而使他们在释放后能够自食其力;应当向罪犯,特别是青少年犯,提供职业训练;在职业选择范围与监狱管理范围内,罪犯有权选择一种与其理想的职业类型一致的劳动种类。
(三)本书基本观点
如上分析,罪犯参加劳动具有很多意义。如果将劳动的意义概括成一句话,应当为:培养人的好习惯,养成正当的生活方式。
《现代汉语词典》对习惯的解释是:长时间养成的、不易改变的行为、倾向。虽然习惯是一种行为的倾向,本质上是一种身心依赖,也就是实施某种行为时感到很适应,很怡然。习惯在人生活中的地位非常重要,习惯形成后很难改变。习惯可以造就人,所谓“优秀是一种习惯”就是这个意思。美国学者都希格在他的《习惯的力量》中写道:习惯能够将行动者和空想者予以根本上的区别,习惯能够将命运之舟推向成功的彼岸。[69]习惯的形成源于重复。习惯是由循环往复,无数重复的行为动作养成的。好的习惯、坏的习惯莫不如此。
按照袁丽萍的分类,好习惯有11个,它们是:勤奋的习惯、思考的习惯、计划的习惯、学习的习惯、热爱的习惯、行动的习惯、整洁的习惯、专注的习惯、细节的习惯、坚持的习惯、吃苦的习惯。[70]勤奋被视为核心习惯。勤奋的基本载体就是劳动。劳动可以培养人勤奋的习惯,带动人思考的习惯、计划的习惯、学习的习惯、热爱的习惯、行动的习惯、整洁的习惯、专注的习惯、细节的习惯、坚持的习惯、吃苦的习惯。在劳动的过程中,人不仅在改造客观世界,而且在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劳动与人的责任意识、纪律意识、协作意识、节约意识、学习意识、进取意识密切相关。劳动能够培养人的上述意识。
劳动不仅培养人的好习惯,而且能帮助人发展正当的生活方式。人的生活方式不尽相同。有的人自食其力,有的人帮助别人,有的人好吃懒做,有的人骄奢淫逸,有的人靠盗窃、抢劫、贩毒为生,等等。如何使人接受正当的生活方式,改变好吃懒做、骄奢淫逸的生活方式、靠盗窃、抢劫、贩毒等维生的方式?道路只能是参加劳动。
二、罪犯劳动的实践
罪犯劳动在我国的实践始于清末设立的新型监狱,即所谓的“模范监狱”。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罪犯劳动有了长足的发展。
1951年5月,公安部召开的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通过了《关于组织全国犯人劳动改造问题的决议》,毛泽东同志在批示该文件时提出了“三个为了”:“大批应判徒刑的犯人,是一个很大的劳动力,为了改造他们,为了解决监狱的困难,为了不让判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坐吃闲饭,必须立即着手组织劳动改造的工作。”此后,罪犯劳动改造工作迅速发展。监狱逐步建立了工厂、矿场、农场,有力地解决了罪犯劳动岗位问题。
改革开放后,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罪犯劳动进行了调整,组织形式发生了变化。一方面,罪犯劳动从墙外回到墙内。另一方面,监狱企业逐步放弃重工业生产、农业生产,努力探索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罪犯劳动组织形式。
70年来,罪犯劳动被作为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使用。这一点我国1994年出台的《监狱法》予以了明确规定。
三、罪犯劳动改造工作中的问题
虽然罪犯劳动非常重要,在监禁刑执行中充实了罪犯的服刑生活,但是,罪犯劳动改造过程中监狱及民警关注的是罪犯群体,包括罪犯劳动班组,而不是罪犯个体。这样,参加劳动的个体上的积极意义、价值,罪犯可能就感受不到,或者感受不深,甚至只感受到了痛苦。
意义与价值离不开个人的感受。个人立场不同,意义与价值的感受也就不同。同样是劳动,站在不同立场的人对劳动的意义与价值的看法也就不同。如何使罪犯认识到参加劳动积极的意义及正面价值?这是劳动改造工作组织中需要考虑的重大问题。
四、罪犯劳动模块化的考虑
项目矫正是按照助人自助的原则开展的罪犯矫正。将罪犯劳动纳入矫正项目并作为一个模块,罪犯劳动的组织机制便需要帮助罪犯感受劳动的个人意义与个人价值。正因为如此,罪犯劳动纳入矫正项目的模块后,需要开展下列工作:
第一,在接受矫正项目安排服刑计划时,罪犯应对劳动的意义与价值有一次正面认识。这一次的特点是监狱民警需要从如何安排其服刑生活的立场引导其认识劳动对罪犯自身具有的意义与价值。
第二,监狱民警在组织小组/监区活动中需要经常开展劳动的意义与价值教育;[71]劳动技能培训;劳动的奖励金制度及管理;劳动中的权利与义务;劳动的保护。[72]帮助罪犯从内心接受劳动活动,削弱甚至消除其排斥、厌恶劳动的心理。
第三,落实罪犯劳动奖励金制度、劳动保护制度,并在可能的情况下给罪犯一定选择劳动岗位的机会。
第四,承担矫正项目的罪犯矫正工作人员要了解罪犯在参加劳动中出现的问题,将个案矫正模块融入其中,提高罪犯劳动组织安排的“温度”,对劳动的意义、价值、技能学习、奖励、劳动中的权利与义务、劳动的保护等进行细节上的交流,如厌烦问题、生病问题、交往问题。由于劳动模块被安排在具体的矫正项目中,所以,对劳动的个案矫正需要融入具体的矫正项目中。
第五,将罪犯劳动与矫正项目结合起来,使罪犯劳动融入不同的矫正项目中。
总之,罪犯劳动模块化后,矫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需要将罪犯劳动的意义与价值转化为罪犯个体的认识,使罪犯接受劳动的生活方式、适应劳动的生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