矫正项目电子资料的建档、管理
矫正项目的实践不仅具有矫正罪犯个体的现实意义,而且具有不断完善矫正项目的价值。无论从矫正个别化角度讲,还是从完善矫正项目角度讲,矫正项目推进都需要建立电子档案,实现共享资源与互联互通。
一、矫正项目电子资料建档的意义
虽然矫正项目是面对罪犯个体的矫正方法,但是,矫正项目并不是由一个罪犯矫正工作人员完成的,在相当程度上说,对任何一个罪犯开展的矫正项目都是监区团队推进的。矫正项目的基础是小组/监区矫正模块,在小组/监区矫正工作开展过程中,负责具体罪犯个案矫正的工作人员需要了解小组/监区矫正工作开展的内容、进程,需要了解罪犯的表现情况,而承担小组/监区矫正工作的人员需要负责罪犯个案工作的人员配合自己的工作,需要在个案中实现衔接。虽然使用纸质材料也可以进行这种共享,但是,由于纸质材料缺乏传输便捷性,其不是好的选择,如果再考虑保存、成本因素,电子资料无疑是应然的选择。电子资料不仅具有传送的实时性、传送的专门性,而且具有联系的快捷性。
电子数据不仅便于交流,而且记录后容易整理,所以,容易在动态中收集。这样,接受项目矫正的罪犯在接受不同矫正模块下的情况,也容易被罪犯矫正工作人员整体把握。
电子数据具有更好的共享性。不同的罪犯矫正工作人员因对罪犯实施不同矫正项目而需要相互支持,电子数据就可以对准备实施新的矫正项目的工作人员予以全方位的支持。随着罪犯电子档案工作的推进,一些图像数据也可以进入罪犯电子档案,这样,罪犯矫正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更全面地使用这些档案资料对罪犯分析、对矫正项目实施情况分析。专门机构的工作人员要了解矫正项目的总体实施情况也可以进入数据库了解有关信息。
随着电脑、互联网在我国的普及,在矫正项目推进中使用电子资料不仅必要,而且可行。
二、矫正项目电子资料的建档与管理
(一)建档工作人员
由于矫正项目是由责任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某个罪犯矫正项目的工作人员)开展的工作,所以,矫正项目的建档主要由责任工作人员负责。这样,所有参加矫正项目的罪犯都将有自己的矫正项目档案。
(二)档案内容
矫正项目档案内容有:
1.关于罪犯矫正需要评估的内容。
2.关于罪犯服刑计划督导的内容。罪犯关于服刑计划的笔记本需要与罪犯矫正工作人员共享。罪犯矫正工作人员要对罪犯服刑计划执行与管理进行督导,帮助罪犯按照服刑计划实施矫正。罪犯矫正工作人员要将对罪犯服刑计划督导的情况录入电子档案,从而为进一步开展项目矫正提供依据。
3.关于罪犯参加矫正项目的信息。此方面的信息包括罪犯参加每次小组/监区活动的内容及罪犯的表现;个案矫正活动的内容及罪犯的表现。
4.关于对罪犯参加矫正项目评估的信息。
(三)档案的管理
1.档案的地位
罪犯矫正项目的档案记录有罪犯矫正需要评估、矫正项目实施情况、矫正项目实施评估等信息,是罪犯矫正的重要记录,是分析罪犯矫正活动的基本资料。
2.档案管理的要求
(1)妥善保存原则。由于罪犯矫正项目档案具有重要价值,是促进罪犯融入社会的根据,所以,罪犯矫正项目档案需要长期保存。可以将档案存储在专门的数据库中。
(2)完整原则。为了忠实于原始记录,档案完成后,有关信息不宜修改。
(3)责任原则。罪犯矫正项目的档案由承担罪犯项目矫正工作的人员负责。由于该矫正项目指向特定罪犯,所以,如果出现罪犯矫正工作人员岗位变化,档案需要移交给接手的工作人员,并由接手的工作人员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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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见翟中东:《国际视域下的重新犯罪防治政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45-250页。
[2] 参见吴晓凤主编:《女犯心瘾戒断矫正项目研发报告与指导手册》,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第335-341页。
[3] 参见何雪松:《社会工作理论》,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44页。
[4] 参见[英]马尔科姆·派恩:《现代社会工作理论》,何雪松等译,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24页。
[5] 参见[美] Dennis Saleebey编著:《优势视角——社会工作实践的新模式》,李亚文、杜立捷译,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3页。
[6] 参见Ward,T,Maruna,S.Rehabilitation: Beyond the Risk Paradigm.London: Routledge,2007,pp.113-119。
[7] 在我国监狱系统,罪犯需要在入监设施完成分类后,才可以安置到普通监狱服刑。
[8] 参见郭颖俊、吴强:《对43起重刑犯对抗管教事件的实证分析》,载《中国监狱学刊》2012年第1期。
[9] 参见连春亮:《罪犯矫正契约化论纲》,郑州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5页。
[10] 参见蔡玲燕:《重构生命故事: 叙事疗法在个案咨询中的运用》,载《青少年研究与实践》 2019 年第 2 期。
[11] 参见李迎生主编:《社会工作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17-218页。
[12] 参见Goffman,E,Behavior in Public Places:Notes on the Social Organization of Gatherings. New York: Free Press,1963,p.18。
[13] 参见Rex,S,“Accrediting Programmes”,Prison Service Journal,2004,152,pp.36-41。
[14] 参见Concilio,A,“Correctional Program and Site Accreditation in Canada”,FORUM on Corrections Research,2012,15(2)。
[15] 参见Correctional Services Accreditation Panel,The Correctional Services Accreditation Panel Report 2009–2010.London:Ministry of Justice,2011,pp.61-69。
[16] 参见Concilio,A,“Correctional Program and Site Accreditation in Canada”,FORUM on Corrections Research,2012,15(2)。
[17] 参见Clelland,S.L.et al,Follow-up of Rapists Treated in a Forensic Psychiatric Hospital. Violence And Vicim,1998,13(1).pp.79-86。
[18] 参见江苏监狱管理局完成的《未成年犯不良交往矫正项目研发报告与指导手册》《职业技能培训矫正项目研发报告与指导手册》《女犯心瘾戒断矫正项目研发报告与指导手册》《暴力犯愤怒控制矫正项目研发报告与指导手册》《理财能力矫正项目研发报告与指导手册》就是使用的心理变化评估模式。
[19] 参见戴相英等:《技术建构价值——循证矫正实验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2页。
[20] 参见李波等:《正念团体对监狱男性服刑人员干预研究》,载《中国监狱学刊》2020年第5期。
[21] 参见上海市女子监狱课题组:《阅读疗法在女犯行为矫正中运用》,载《中国监狱学刊》2020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