矫正项目设计的原则

第一节 矫正项目设计的原则

我国监狱开展罪犯矫正工作已经有70年了,社区矫正工作虽然从2003年开始,但是也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我国的罪犯矫正工作推进首先需要站在中国实践的基础上。然而,罪犯矫正的创新又不能被实践经验所挟制,创新必须超越经验。如何超越经验?那就是理论设计。理论设计需要原则确立。

具体到矫正项目设计,我们的思路有以下三个。

第一个思路是将罪犯日常生活中的因素转化为罪犯矫正资源,以发展矫正项目。这就是矫正项目设计及实施的“日常生活论”。“日常生活”是一种人容易接受与行动的活动。开发罪犯日常生活中的因素,或者说将罪犯日常生活中的因素转化为矫正项目中的内容,不仅成本低,而且效益高。按照“日常生活论”,监狱现在组织的罪犯劳动、罪犯的教育、娱乐活动等都宜纳入矫正项目中,而纳入矫正项目的内容要充分考虑日常生活,如运动、音乐。按照“日常生活论”,矫正项目的设计应当融入中国的文化中。虽然国外的很多矫正项目在国外很合适,如家庭矫正项目中萨提亚的方法,但是在中国必须考虑中国的特点。矫正项目的设计及实施的“日常生活论”反对刻意设计、编制专门的活动,增加罪犯矫正机构及工作人员的投入,而无视已有的罪犯矫正资源。

第二个思路是项目矫正要体现出对罪犯矫正的体系化。这是矫正项目设计及实施的“体系说”。体系化矫正包含两个含义:一是将有关矫正罪犯的资源能够纳入项目矫正的尽可能纳入项目矫正中,使罪犯矫正资源物尽其用。二是有关资源要根据罪犯矫正的需要安排到不同的矫正项目中,使得不同矫正方法相互补充,形成矫正罪犯的合力,指向罪犯需要矫正的地方。罪犯所存在的犯罪性内在性问题,通常不仅仅是认知问题、情绪问题,乃至态度问题,而是人格问题。罪犯所存在的犯罪性问题,不是一时形成的,通常与其童年生活、青少年生活密切相关。罪犯所存在的犯罪性问题,是社会、心理与生理相互交织而生成的。关于罪犯所存在的罪因问题的复杂性,“危险—需要—回应模型”(Risk-Need-Responsivity Model)认为,罪犯的罪因有反社会认知、反社会的人际交往、反社会的行为历史、反社会的人格(如冲动、解决问题的方法贫乏、与人敌对、待人冷漠),而“好生活模型”(Good Lives Model)认为,罪犯的罪因有情感调整中的困难;社会交往中的困难;支持犯罪的信念;同情心的问题;解决问题中的方法的不足。[1]正因为罪犯罪因的复杂性,罪犯矫正不存在“灵丹妙药”,不存在一次“治疗”解决的可能,不存在通过一种获得解决罪犯重新犯罪问题的可能。比如通过正念活动解决罪犯重新犯罪的可能,通过劳动解决罪犯重新犯罪的可能。在罪犯矫正实践中,期望通过一种方法实现矫正罪犯目的似乎是一种常态,过去是期望通过劳动改造矫正罪犯,现在是期望新方法,如正念方法、内观方法实现罪犯矫正的目的。罪犯矫正只有通过体系化的途径,通过矫正项目形式,将不同矫正资源组织起来,纳入框架下,才可能有好的效果。

第三个思路是引入社会工作方法。这是矫正项目设计及实施的“社会工作观”。社会工作是遵循以人为本、助人自助、平等公正的专业价值观,在社会服务及社会管理等领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技能与方法,帮助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与社区,整合社会资源,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的专业和职业。[2]罪犯矫正需要方法,不仅需要罪犯矫正机构探索不同的矫正方法,而且需要学习科学的方法。社会工作是人类面对弱势群体、面对存在不同问题的个体和群体,而探索出具有不同方法的方法体系。无论是矫正项目的设计,还是矫正项目的实施,如果引入社会工作,与社会工作方法结合,都将使项目矫正的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层次,并将带动罪犯矫正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社会工作的技术、技巧将推动罪犯矫正工作日益专业化。

当然,矫正项目的具体设计主要依赖于具体原则,下面就矫正项目设计的具体原则进行阐述。

一、以多元目标为指向

关于罪犯矫正,业界有不同词语进行表述,除了“矫正”,还有“改造”“矫治”。虽然“矫正”“改造”与“矫治”三词汉文词义差别不大,但是,其专业内涵差别很大。

“改造”主要从道德或者政治角度讲矫正机构的矫正目标,指将罪犯从“恶人/罪人”矫正为“好人”。

“矫治”主要从心理角度讲矫正机构的矫正目标,指将罪犯从“病人”矫正为“健康人”。

“矫正”主要从社会化角度讲矫正机构的矫正目标,指将罪犯从“弱者”矫正为正常公民。

无论视罪犯为“恶人/罪人”还是“病人”,抑或是“弱者”,都是大家能够接受的。视罪犯为罪人源于伦理的立场。突破道德底线、走向“堕落”“无耻”“下作”“不劳而获”等是罪犯的道德特征。“改恶从善”是罪犯矫正的期望。视罪犯为病人源于心理治疗的立场。无疑,因为家庭、早期生活、现实失意等罪犯存在心理问题,甚至心理障碍。根据英国反社会排斥局的报告[3]在普通人群中存在2种以上心理失常(Mental Disorder)的概率,男性为5%,女性为2%,而在罪犯中,存在2种以上心理失常的概率,男性为72%,女性为70%;在普通人群中存在3种以上心理失常的概率,男性为1%,女性为0%,而在罪犯中,存在3种以上心理失常的概率,男性为44%,女性为62%,这是心理矫治范式出现与发展的客观原因。对于心理有问题的罪犯,矫治是应然的选择。视罪犯为弱者源于社会化的立场。从“矫正”的罪犯观看,一些社会成员,因社会化失败,除了规范意识养成不足,还缺乏谋生的劳动技能,最终导致犯罪。对这样的罪犯,矫正他们要靠劳动技能及支持性的教育的方式。

因为上面的原因,矫正项目的矫正目标不仅包括“改造”,而且包括“矫治”与“矫正”。因为罪犯的问题差别很大,因而,矫正项目的目标也相应多样化。矫正项目不追求矫正目标的一元化与统一化。

不仅如此,矫正项目还设置有帮助罪犯适应服刑生活的矫正目标,即引导罪犯安心服刑。

一些罪犯,特别是长刑犯,不安心服刑,有的有脱逃的想法,有的有自杀的想法,等等。这些想法及其不稳定的情绪,对监管安全有很大的威胁。发展定修性的矫正项目可以帮助罪犯平稳情绪,认清现实,安心服刑,不仅有利于从事矫正的工作人员,也有利于罪犯。

开发引导罪犯服刑的矫正项目是否会促进罪犯的监狱化?对此,本书的观点是,引导罪犯服刑的矫正项目的目标是罪犯服刑最终目标中的“中间”目标,这类矫正项目可能是其他矫正项目的前期项目。罪犯在矫正生活中需要接受多种矫正项目,这些矫正项目的最终目的是将罪犯矫正为能够融入社会的守法公民。

二、以罪犯矫正需要为根据

矫正项目应当对不同罪犯的不同问题予以干预,这是矫正项目的使命,否则,矫正项目缺乏针对性,投入未必能够产生效益。面向罪犯的“问题”,是矫正机构矫正罪犯的需要,也是罪犯改变的前提。就是说,矫正机构需要矫正罪犯的“问题”,如好吃懒做、容易冲动等。确定不同罪犯的不同问题,是矫正项目实施的前提。不同罪犯的不同问题是什么?也就是我们要讨论的罪犯矫正需要。矫正项目建立在罪犯矫正需要的基础上,所以,矫正项目的设计应当以罪犯矫正需要为依据。

如何确定罪犯的矫正需要?

(一)确定罪犯的矫正需要,应当考虑罪犯个体犯罪的内在原因

确定罪犯的矫正需要,应当考虑罪犯个体犯罪的内在原因。罪犯需要矫正的“问题”往往正是其犯罪的重要原因,如因好吃懒做而盗窃,因冲动而犯故意伤害罪。所以,罪犯矫正需要关注罪犯个体犯罪的内在性原因。

罪犯个体犯罪的内在性原因很多,有的是认知上的,有的是行为习惯上的,有的是情绪上的,有的是人际交往上的。如何确定罪犯个体犯罪的内在性原因,其逻辑途径是对罪犯个体犯罪原因的分析及罪犯矫正的实践。

对罪犯个体犯罪原因的分析需要考虑下列几点:

第一,要有一定共性。每个罪犯犯罪的内在原因差别性很大,如同样是盗窃犯,有的是贪恋他人财物,有的是行为习惯,在寻找犯罪内在原因时要寻求共性。

第二,关于罪犯犯罪内在原因的分析不宜太宽泛,要具体化。例如认知偏差或者扭曲,是很多罪犯存在的问题,也是我们开展罪犯思想改造的原因。是否将认知问题作为罪犯犯罪的内在原因?鉴于认知存在问题是罪犯犯罪的普遍内在原因,而每个罪犯认知存在的问题又不尽相同,不宜设计一个单独的认知行为矫正项目,宜针对不同罪犯的认知问题安排不同的矫正项目进行矫正。

(二)确定罪犯的矫正需要,应当考虑罪犯矫正实践出现的问题

确定罪犯的矫正需要,除了考虑罪犯个体犯罪的内在原因,还应当考虑罪犯矫正中出现的实践问题,如罪犯服刑后出现的消极情绪,甚至是抑郁及对未来悲观等。这些问题的解决,有助于罪犯认罪悔罪,帮助其接受其他矫正项目,最后重返并融入社会。

在国内研究中,关于罪犯矫正需要的确定,大家多关注“危险—需要—对应理论”(RNR理论)[4]。“危险—需要—对应理论”主张,罪犯矫正宜考虑罪犯的危险水平和罪犯的犯因性需求,矫正项目应该与罪犯的能力和学习方式相适应。也就是说,在罪犯矫正中,虽然人们对罪犯的犯罪原因,准确地讲是犯罪的内在原因,已经有所关注,但是,对罪犯在服刑中出现的问题关注还不够。

罪犯服刑中出现的诸如消极、悲观等情绪,虽然与其承担刑事责任前的心理、行为习惯、生活状态等有关,可能是过去情绪的延续,但是,与新的环境相关度更高。解决这些问题,既是引导其重新做人的有机构成,也是引导其接受其他矫正项目的一部分。

三、模块化原则

如前所述,矫正模块是矫正项目的构成单位。矫正项目的模块化,使得矫正项目的操作水平提高,使矫正项目中的不同活动具有了相对独立的意义。这些模块不仅具有自己的名称,还有操作的要求、价值与评价。由于矫正项目的模块化,每个模块的操作可以交由从事矫正的不同工作人员,当然,也可以由一个工作人员持续负责,这样,罪犯矫正的内容与责任便结合起来。

根据模块化要求,每个矫正项目可以设计不同的模块,如旨在降低冲动型暴力罪犯冲动与愤怒的理性化矫正项目,设计有认知转变的模块、延长冲动的模块、帮助罪犯静心的正念冥想/瑜伽模块等。

模块设计要求:(https://www.daowen.com)

第一,每个矫正项目面对一个罪犯的一个主要问题。每个矫正模块围绕罪犯的矫正需要展开,如降低冲动与愤怒。虽然每个模块有自己相对独立的功能,但是,每个模块相互联系,共同服务一个目标。

第二,模块相对独立,不重复使用。为提高罪犯参与对自身矫正的积极性,矫正模块的设计尊重罪犯求异的人性,每个模块不重复使用。

四、以个案工作为基础,以小组/监区工作为核心

项目矫正是对我国传统的个别教育改造方法的发展。

70年来我国矫正机构的工作人员,特别是监狱民警,探索出了以“因人施教”与“以理服人”为核心的个别教育改造方法。关于个别教育改造方法的地位,1994年出台的《监狱法》、1991年发布的《对罪犯实施分押、分管、分教的试行意见(修改稿)》、2003年的《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都作了规定。可以说,个别教育改造是中国罪犯矫正的基本工具。不仅如此,个别教育改造方法是每个从事罪犯矫正工作的人员必须使用的改造罪犯的方法。2003年司法部出台的《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第16条规定,监狱各监区的人民警察对所管理的罪犯,应当每月至少安排一次个别谈话教育。第17条规定,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人民警察应当及时对其进行个别谈话教育:新入监或者服刑监狱、监区变更时;处遇变更或者劳动岗位调换时;受到奖励或者惩处时;罪犯之间产生矛盾或者发生冲突时;离监探亲前后或者家庭出现变故时;无人会见或者家人长时间不与其联络时;行为反常、情绪异常时;主动要求谈话时;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或者刑满释放出监前;其他需要进行个别谈话教育的。个别教育改造方法从实施者到实施对象都表现出广泛的特点:所有的罪犯矫正工作人员都被要求开展罪犯个别教育,所有的罪犯都是个别教育的对象,这和心理矫治差别很大。由于个别教育改造方法使用的普遍性,所以成为中国罪犯改造的基本方法。

然而,个别教育改造方法存在的问题也是明显的。最大的问题就是缺乏可学习性、可操作性。《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是我国一部很细致的关于罪犯个别教育改造方法的操作规程,但是,我们看到,关于罪犯个别教育改造方法的规定仍然缺乏可操作性。该规定第14条规定“监狱应当根据每一名罪犯的具体情况,安排监狱人民警察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第15条规定“个别教育应当坚持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以理服人与以情感人相结合,戒之以规与导之以行相结合,内容的针对性与形式的灵活性相结合,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

如何既传承个别教育改造的优势点,同时解决个别教育改造的问题点?推行项目矫正是一个好的选择。

项目矫正是社会工作方法在罪犯矫正领域中的发展与运用。社会工作方法包括个案工作方法、小组工作方法与社区工作方法。其中,个案工作方法就是面对个体的工作方法,这与我国的个别教育的改造传统是一致的。

罪犯矫正要面向集体,但是更要面向个体,只有面向个体,才能使罪犯产生完整意义的矫正体验,才能对症下药。北欧一些国家,如丹麦,罪犯矫正效果好的根本原因就是矫正面向个体。我国的个别教育改造方法之所以被重视,也是因为面向罪犯个体。推行项目矫正就是坚持我国的个别教育改造方法。

项目矫正不仅能够弘扬个别教育改造方法的优势,由于模块化结构的安排,也去除了个别教育改造方法中的操作问题。

项目矫正的价值取向决定了我国矫正项目的制度安排首先要面向罪犯个体,突出个案工作,将能够纳入矫正项目的罪犯都纳入其中。这样,项目矫正便需要按照个案进行安排。

按照个案安排项目矫正,并不意味着矫正项目的模块仅仅面向罪犯个体。项目矫正的开展要考虑到可行性问题,毕竟从事罪犯矫正工作的人员有限,所以,矫正模块需要面向罪犯群体。实际上,一定数量的罪犯参加一个矫正模块,有利于罪犯之间的互动与自我改变。考虑到矫正机构内罪犯的班、组组织结构和监狱中的监区组织,项目矫正除了要推进个案工作,也需要将小组工作/监区工作纳入其中。将小组工作/监区工作纳入项目矫正中最直接的效益就是降低了罪犯矫正的人力投入。当然,在具体工作中需要以个案为基础,以小组工作/监区工作为核心,也就是说,罪犯参加小组工作/监区工作是从个案立场出发的,也因此,无论罪犯参加小组工作,还是监区工作,都需要考虑罪犯矫正需要,按照罪犯个人服刑计划安排矫正项目。这样,项目矫正具体开展的形式便有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监区工作,并相互衔接。

与个案工作以个别教育改造为基础对应的是,项目矫正下的小组工作/监区工作的现实基础是集体教育改造。或者说,项目矫正下的小组工作/监区工作是集体教育改造的升级版。

五、助人自助

虽然罪犯的矫正与矫正机构密切相关,但是,罪犯的矫正终究决定于罪犯自己。促进罪犯自觉改造、自我改造,是我国罪犯改造工作长期以来追求的方向。只有自觉改造、自我改造,罪犯的改造才能从外向内,从表象走向内在。对此,项目矫正通过构建助人自助机制,促进罪犯自觉改造、自我改造。

项目矫正拟大致按照下面流程推进矫正项目:

第一,向所有入监/入矫的人员提供矫正项目。矫正机构通过书面材料、宣传栏、电子材料等向其介绍不同矫正项目。

第二,从事罪犯矫正的工作人员在对罪犯矫正需要进行评估后,在此基础上指出罪犯的问题,对不同的罪犯推介适合的矫正项目,要让罪犯认识到参加矫正项目的价值与必要性。

第三,在每个矫正项目的个体实践中,从事罪犯矫正的工作人员是帮助者、督导者,要帮助罪犯解决矫正项目落实中出现的问题,指导其安排实施正在进行与将要接受的矫正模块内容。何谓“帮助者”“督导者”?帮助罪犯认识到自己的问题,通过提供不同方案帮助其解决问题;督导其落实方案的内容的人即是“帮助者”“督导者”。从事罪犯矫正的工作人员需要警惕“救人之心”“教人之心”,不要试图替罪犯作决定,要尊重罪犯,对罪犯所提供的意见要有诚意。

六、融入罪犯日常生活

项目矫正是一种不同于劳动范式与心理矫治范式的降低罪犯重新犯罪危险的范式。劳动范式虽然适用对象广,但是不能进行针对性矫正。心理矫治范式虽然能够有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矫治,但是,其适用对象有限。不仅如此,在心理矫治范式下,操作者的数量也非常有限。项目矫正弥补了上述两种范式的不足,一方面,项目矫正突出有针对性的矫正。另一方面,项目矫正的适用既能够动员广大罪犯矫正工作者参与其中,又能够面向所有罪犯,将能够被矫正的罪犯都纳入项目矫正范围中。也就是说,项目矫正既非仅为少部分专业人员所操持的矫正方法,也非一种面对“小众”的矫正措施。

矫正项目的设计应当避免专家化,即只能由一些专家等少部分人操作。其一,矫正项目专家化后,由于矫正项目的操作人员参与门槛高,接受项目矫正的罪犯势必非常有限,造成的结果是,为了少部分罪犯的矫正,而放弃多数罪犯的矫正。其二,罪犯犯罪的基本原因是其社会化失败,罪犯矫正关系应当从社会关系中寻找,从就业能力到人际交往,罪犯的矫正要指向罪犯个体社会功能的恢复,由此决定了罪犯矫正项目要面向社会、面向人群,要最大限度地吸引罪犯参与,相应地需要广大从事矫正的工作人员投入这项工作中。实践证明,专家化的矫正范式投入大。心理矫治是专家化的矫正范式。从心理矫治的实践看,心理矫治需要专门的人力投入及长期的时间投入。美国学者克里尔等在描述心理学专家使用精神动力方法矫治罪犯时写道:“‘矫治’变成探索罪犯动机、内心世界的‘长途旅行’,试图探索犯罪的内在原因,并解决犯罪内在原因的途径……调查罪犯早年的生活,以发现其犯罪的内在线索。罪犯的‘情感’‘逻辑’,都用以对罪犯犯罪原因的‘解码’……”[5]在心理咨询业内对患者开展每周1次持续数年的精神动力分析的案例并非少数。专家化矫正虽然投入大,但是效果未必如意。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里说的“矫正项目的设计应当避免专家化”指矫正项目的操作应当避免被少数人掌控。

如何保证项目矫正既能够动员广大从事矫正的工作人员,又能够面向所有罪犯?要将项目矫正融入罪犯日常的生活,使罪犯在生活中改变自己,在改变自己中生活。将项目矫正融入罪犯日常服刑生活中,意味着罪犯日常生活事件都可根据项目矫正的需要纳入项目矫正框架内,同时也意味着罪犯的矫正与生活融为一体。这与我国目前的实践在方向上是一致的。我国目前的劳动改造、教育改造、文化改造也是将矫正融于罪犯日常服刑生活中。就此而言,项目矫正这一设计要求与我国的传统一致。

将项目矫正融入罪犯及矫正人员日常的生活,需要项目矫正最大限度地进入他们的时空。从时间看,罪犯入监/入矫后,矫正机构就向其提供矫正项目,出监/解矫前,他们仍然有机会接受矫正项目。从空间看,项目矫正应当渗透到他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与其所能接触的资源结合,如罪犯矫正机关所开展的教育改造活动、劳动活动以及文体活动。

虽然项目矫正包括需要专门安排实施模块,但是,无论针对罪犯个体,还是针对罪犯群体,项目矫正的内容都要结合罪犯的生活、劳动与教育活动,设计非专门模块。

七、按照个案工作的流程安排矫正项目的实施

矫正项目是矫正模块的合成体,由针对特定罪犯开展的系列矫正活动构成。虽然有的矫正模块是以小组工作或者监区工作形式进行的,但是,由于矫正项目面对的是罪犯个体,所以,矫正项目的实施要按照个案工作流程安排。

(一)按照个案工作流程安排,解决了罪犯矫正缺章法问题,有利于矫正项目的推进

个案工作流程的功能之一便是就矫正项目阶段性工作作出安排,开始阶段工作的核心工作内容是什么,接下来是什么,乃至如何结束。

按照个案工作流程安排,一方面,矫正机构知道如何安排矫正项目工作的推进。另一方面,从事罪犯矫正的工作人员知道如何开展矫正项目,如何把握工作开展的节奏,工作有了章法。这样,项目矫正的推进不仅有内容,而且有形式;不仅有方向,而且有节奏。

长期以来,罪犯矫正的基本框架是个别教育改造方法。个别教育改造方法的提倡有助于发挥从事罪犯矫正工作人员的主动性与积极性。但是,在这种框架下,大多数从事罪犯矫正工作的人员是手足无措的。毕竟能够想出有效的办法应对罪犯的人还是有限的。而个案工作流程的采纳,为所有从事矫正工作的人员提供了具体的、可以操作的框架,从而使罪犯矫正工作的推动有了章法。

(二)按照个案工作流程安排,有利于矫正项目设计目的的实现

如果说项目矫正的硬件是矫正项目的模块,那么个案工作的流程就是项目矫正的软件。每个矫正项目的设计都具有其设计目的,也就是说每个矫正项目旨在解决罪犯确定性的问题。然后,矫正项目究竟应当如何推进?模块化的内容固然重要,但是,从时间上如何安排不同模块并根据需要实施也很重要。没有个案工作流程,很难推进矫正项目。

(三)按照个案工作流程安排,有利于评价矫正效果

“评估与结案”是个案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最后阶段。当矫正项目进入“评估与结案”阶段,对于特定罪犯所实施的矫正项目就将告一段落。当矫正项目进入这一阶段不仅意味着矫正项目经历了收集罪犯有关资料与罪犯矫正需要的评估开始阶段、矫正项目的执行阶段,也意味着该矫正项目的结束。在个案工作流程中,矫正项目结束时,不仅对个案按照流程记录结案,而且对罪犯接受矫正项目后进行评估。这个评估不仅有助于矫正机构了解罪犯的变化,为进一步对罪犯进行矫正确定了矫正基础,而且对评估与完善矫正项目本身具有价值。

(四)按照个案工作流程安排,有利于调动罪犯的服刑的积极性

按照个案工作流程安排矫正项目,每个愿意接受矫正的罪犯将被放在“中心”位置,矫正机构将对其进行矫正需要评估,将为其安排专门的矫正项目。罪犯能够体验到的尊重不仅表现在矫正项目的实施上,而且表现在服刑计划的协商上。由于矫正机构与从事矫正的工作人员出发点是帮助罪犯解决他(她)的问题,所以,罪犯参加矫正的积极性更容易被调动。

个案工作的流程可以包括下面的阶段:

第一,收集罪犯有关资料与罪犯矫正需要评估。

第二,矫正关系建立。

第三,服刑计划的协商与矫正项目的确定。

第四,矫正项目的实施。

第五,评估与结案。

由于多数罪犯还存在其他问题,矫正机构在完成特定矫正项目后,根据罪犯的其他问题,可以按照这个流程,开展新的矫正项目。

关于个案工作流程的具体内容,我们后面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