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材料采购环节
在企业的整个生产经营过程中,采购环节是所有业务的初始环节,不仅决定着后续研发、生产及销售等经营环节,而且直接影响整个企业的税负高低和税务风险。因此,需要高度重视采购环节的税务问题,包括税务风险防控和税负成本的筹划。
预制构件项目的主要原材料有:钢材、水泥、水泥混凝土、木材、地材、粉煤灰、脱模剂、减水剂、预埋滑槽、燃料等。
原材料采购的主要流程:供应商选择—合同签订—原材料运输—仓库收货—质控验货—差异反馈—仓库入库并录入系统—财务入账—货款支付。
(一)采购渠道选取环节
1.风险识别
装配式项目需要的原材料主要有钢材、水泥、水泥混凝土、粉煤灰等。材料种类多,税率也不尽相同。钢材、水泥一般能拿到13%的发票,水泥混凝土可能会拿到3%的简易征收的发票,粉煤灰等甚至没有发票。除了发票取得种类不同,供应商也存在很大的差别,有一般纳税人、有小规模纳税人,甚至还有个体户和个人代开的发票。随着金税系统稽查能力的升级,越来越多的供应链增值税发票虚开案例暴露出来,面对如此复杂的情况,原材料采购阶段就要与原材料供应商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加强供应商的规范管理,降低供应商引发的税务风险。在供应商选取方面,装配式行业供应商目前存在以下几种税务问题:
(1)供应商成立时间短,存在较大的发票违法风险
中间人或业务员利用开票平台开具发票,其使用的手段往往是通过新成立的小公司来实现。一方面刚成立的公司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按照核定3%来征收。而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税率降到了1%。2022年度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免税政策,所得税方面对小微企业的优惠力度也很多,年纳税所得额在100万之内的综合税率只有2.5%。另一方面,新公司不容易被企业发觉存在关联关系,但对采购企业来说,新公司刚成立,就开具大量的发票,会存在税务违法的风险,税务部门会对这类企业重点监察有无涉嫌空开、虚开、走逃的可能。
(2)注册于敏感地区的供应商
为了鼓励地区发展,当地政府部门会为招商引资而提供一些优惠政策,比如优惠的税率、个税返还、所得税返还等。而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能够享受到这些政策,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经常采用“一址多照”的方式或利用虚拟的注册地址注册多家企业,以正常经营的合法外衣掩盖从事发票违法活动的不良目的。企业如果查询发现供应商注册地址不明确或者注册于开发区、产业园区之类的招商引资地区,应提高警惕,必要时可实地核实。
(3) “两头在外”供应商
“两头在外”供应商是指其核算地与货源存放地、货物实际交易地分离的企业。此类企业有可能被不法分子用作开票工具,存在三流不能合一的风险。这类业务是税务机关重点监管对象。企业在货物交易和验收过程中,如果知悉货物存放地或货物来源地与供应商分离,应当注意审核供应商有无货物所有权、其交易资质是否真实、款项流转是否存在异常,以防范相应的风险。
(4)实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超出其经营范围的供应商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有的供应商实际销售的是粉煤灰,但粉煤灰公司成立需要经过特殊的行政审批。该供应商开具了超出经营范围的发票,而税务部门并无权力禁止企业提供超出经营范围的商品或服务。当然企业有超范围经营行为也不必然存在涉税违法情形。但如果供应商的主业与实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相差太远,例如开票方的主营业务为水泥制品,却开具销售煤炭制品的发票,则该类开票方可能是替实际销货方非法代开发票,税务对此开票业务也会重点稽查真实性,企业应当特别关注。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需要审核企业资质与发票违法风险的供应商不仅限于采购部门管理的供应商,而且还包括全部向企业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交易对手。除特定行业,如提供停车服务、高速公路通行服务、旅客运输服务的供应商之外,企业对全部供应商都应当审核其发票风险,在供应商管理环节做好第一步的预防工作。
2.风险管控税务规范
(1)加强供应商管理,设定准入门槛,从源头降低风险
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建立供应商档案,并实行年度考评,建立红黑名单制度。操作要点如下:
①对供应商准入、考评制度进行严格管理,每年发布《合格物资供应商名录》。参与投标、竞争性谈判项目的供应商必须在此名录中。
在供应商准入评审过程中,涉税评审重点:审核上述资料是否齐全;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等系统查询企业信用信息,是否属于经营异常企业,是否属于严重违法失信企业。
②对于某些物资设备需要在施工所在地采购,并且供应商资源信息库内没有的供应商,需对施工地市场进行充分调研,并按照上述准入资料,确定入围供应商。避免为取票而随意选择供应商导致的经营风险。
③防范供应商的走逃行为。
第一,对于新的供应商,可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留一定比例的款项,待合同执行完毕一定期间后予以支付。
第二,开具发票后,同时要求企业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发票查验页面并加盖公章或发票章,或在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完成后要求提供完税证明。
第三,了解异常凭证的处理,被税务局告知认定为异常凭证后,立即联系开具发票的单位更换。如对方单位已注销或撤销,无法换取合规发票,立即备齐对方单位注销或撤销的证明、已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和支付款项的凭证等相关资料,并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查,进行相应的处理,避免税收风险。
(2)根据价格策略管理,明确采购原则与议价策略
在保证质量且能够取得合法有效票据(即合规票据)的前提下,按照如下方法进行价格比选:
①不可抵扣时,选报价最低的。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不用考虑专票和税率的问题,应选择报价(含税总价)最低的供应商。
②可抵扣时,选综合成本最低的。供应商的选择和比价要考虑进项税额对收益的影响。由于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因此一方面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直接关系项目应缴增值税的多少,另一方面是抵扣后应缴纳的增值税关系到附加税费的缴纳。
项目收益=不含税收入-[不含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成本+(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2%]
在不含税收入和销项税额一定的情况下,不含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成本越低,项目收益越高;成本对应进项税额越大,附加税费越低,项目收益越高。
在供应商选择比价时,应以“综合采购成本最低,利润最大化”为总体原则,合理确定采购价格和供应商。
综合采购成本=不含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成本+(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附加税费率
③采购成本相同时,选最高税率的。
④成本和税率不同,计算平衡点。
假设分公司的销项税额为Y,供应商A和B的报价(含税)分别为A'(增值税税率为13%)和B'(值税税率为3%)。通常情况下,附加税税率为12%。
综合成本相等时每两个供应商之间的报价平衡点计算如下:
第一步,建立平衡等式,选择供应商A和B的综合成本相等。
综合采购成本=不含税报价+(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附加税费率
第二步,将数据代入平衡等式,计算平衡等式结果。
A'/(1+13%)+[Y-A'/(1+13%)]×12%=B'/(1+3%)+[Y-B'/(1+3%)]×12%
平衡点为90.05%(B'/A'),即小规模纳税人的含税报价等于一般纳税人的含税报价的90.05%时,建筑企业的综合成本相等。
注:如遇到适用其他税率的供应商或附加税税率不等于12%的情况,可参照以上原理重新测算。
(3)规范合同涉税条款
①合同中需清晰列示如下信息:含税金额、税率、税额与不含税金额;单价是否包含运费、保险费、运费承担单位等。
②规范发票相关条款,合同中列明取得发票的时点和发票的类型。
③列示发票取得不及时、丢失等责任条款,避免后期因发票责任不明导致的暂时资金占用或其他损失。
④对于有些供应商由甲方指定的情况,更应明确采购的质量、发票的开具等方面的责任。
⑤合同中对不同的付款方式、合理确定其价款,如合理确定现汇、供应链付款、承兑应付的金额。
⑥增加在税率变化时的涉税条款。
对于以前已经签订但未执行完毕的合同增加补充条款:如因国家政策调整,导致相应税率变化,则合同约定的不含税价不变,税率、税额及合同含税总价按调整后的国家政策执行。
⑦擅自作废发票相关处理措施。
若供应商擅自作废已提供的发票,在合同中约定应主动联系并提供新的合规发票,配合与税务局的沟通协商,还应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4)加强发票合规性审核
业务人员在取得发票时,首先要查看取得的发票是否合规:如金额是否正确、税率是否合适、备注是否正确等。财务要加强对发票的审核管理,杜绝不合规发票。
(5)对收到的不合规发票采取补救措施
能更换的尽量更换,无法更换的需要根据上述相关规定处理。如果不合规票据已抵扣,则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合同签订阶段
供应商确定后,需要与供应商及时签订合同,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
建筑装配式项目在原材料合同签订中存在以下问题:合同中未明确供应商提供的发票的种类。比如供应商拿来的普票无法抵扣,未明确发票开具的时间,造成企业长期无法拿到发票;有的合同中未明确不出具发票的违约责任,造成发票取得困难;有的合同中未明确价款是否含税,造成推诿扯皮,印花税计算基数错误等。为了规范合同的签订,笔者建议按照以下几点税务指引来规范。
第一,合同中明确供应商能够提供发票的种类。如果供应商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尽量争取从供应商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实现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双重抵扣,从而降低采企业的税负成本。
第二,合同中明确约定获取发票的时间。在现实交易中,经常出现对方不开具发票的现象,自己不能抵扣,从而提高了自己的税负成本。为了避免出现供应商不开或拖延开具发票的情况,需要在合同中约定发票出具的具体时间。在合同注明收到合同规定的发票后付款,实在不行,也要留部分款项在开具发票之后支付。
第三,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及时出具发票的违约责任。合同中约定明确的出具发票的时间,销售方也有可能违约而不及时开具发票。为了防止对方违约不出具或延迟出具发票,一定要在违约责任条款中明确约定不按时出具发票的违约责任,至少能够弥补因没有发票而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第四,合同中明确约定价款是否含税。此处的税是增值税。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增值税是价外税,但在实际交易中,交易价款基本都包括增值税,这就出现法律规定和行业习惯的差异。为了避免出现争议,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是否包括增值税税款。
第五,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票出具主体一定是销售方。如果合同签订、货物交付、款项支付方均是供应商,但发票的出具是第三方,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三)发票不合规的风险
财务部门应根据供应商的发货清单、供应商的发票、仓库的入库清单作为入账凭据。发票作为四流合一中的一项强力的证据,对业务的真实性提供了有力的证据。
1.风险点
在发票审核环节,主要存在以下几种风险:没有采购合同;没有供应商的发货清单或清单上未加盖供应商的出库章;发票不合规。
企业购买原材料或劳务服务时,需要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可能存在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可能存在发票项目填写不齐全、变更品名和金额;或未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2.合规的操作指引
(1)核实发票开具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相关章戳加盖是否齐全、正确。
(2)核实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是否符合以下规定: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3)核实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是否准确填列企业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 “备注栏”是否填列完整,比如提供建筑服务,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发票的备注栏注明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备注栏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等等。
(四)票款不一致的风险
企业在支付货款时,存在票款不一致的风险。
1.风险点
(1)采购发票、合同和实物是一致的,但是在验收阶段,因产品质量问题,企业要求供应商退票重开,而供应商没有执行,企业直接扣掉相应的货款,造成的不一致。
(2)没有真实的货物或劳务交易。发票显示的是销售了某类产品或提供了某些服务,在付款的时候,款项支付给了非开票单位。此情况,对于开票方和接收发票方,在税务稽查时,都是虚开发票的行为。
(3)存在真实的货物或劳务交易。供应商发票开具的是真实的销售了某类产品或提供了某些服务,在付款的时候,款项支付给了非开票单位,此情况,也会造成票款不一。
(4)存在真实的货物或劳务交易。供应商无法开具发票,供应商找了第三方开具发票,发票开具方和采购方没有直接的业务往来,在付款的时候,款项支付给了非开票单位。此情况也会造成票款不一致。
2.风险操作规范
票款不一致的情况,我们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1)上述第一种情况属于企业的正常经营中出现的问题,不属于三流不合一的情况。但是我们在实际操作中,一定要保存好相关的证据。证据主要有合同(合同中需要有出现质量问题解决的办法和赔偿的具体条款)、盖章版的送货清单、验货清单、验货不合格的协商文件以及不合格产品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证明。
(2)上述第二种情况,虚开的发票应严厉禁止。禁止无真实业务的虚开行为,违者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建立发票开具申请审批流程,无后附合同、发票、验收入库的申请单,不得付款。
(3)上述第三种情况,如果是由于第三方委托付款,三方抵账情况或者总机构统一结算付款而发票开具给分公司等情况,应及时签订委托付款协议、三方往来抵账协议以及总分机构委托付款合同等。
(4)上述第四种情况,禁止收取过票公司开具的发票,加强发票的审核力度。同时在货款支付时,无后附合同、发票、验收入库的申请单,不得付款,且供应商和付款单位必须保持一致。
(五)购买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服务发生退货、中止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风险
1.风险点
企业购买的原材料,在收货阶段,经质控检验后发现,不符合企业生产的要求,原材料需要退回供应商处理,但发票已经认证且没有开具红冲票做进项转出。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2.合规操作指引
企业发生销货退回行为,不能因为怕麻烦而忘了涉税风险,而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具红字发票。如果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重开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减,实际上等于重复计税,增加税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