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安置残疾人员

二、安置残疾人员

(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二)可以享受该加计扣除政策的残疾人员的范围

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三)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满足四个条件

①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②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③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④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四)企业享受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应留存备查的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规定,企业享受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主要留存备查的资料: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证明资料;通过非现金方式支付工资薪酬的证明;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