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环节的税务问题操作指引

三、生产环节的税务问题操作指引

(一)外购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风险

1.业务描述

企业在日常采购过程中购进用于集体福利货物、商品等支出,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抵扣进项税额,但未做进项税额转出。

2.政策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3.风险分析

企业将外购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相关行业“营改增”前适用, “营改增”后不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企业在采购环节可能存在发生上述事项但未按规定做进项税额转出、少缴增值税的风险。

4.合规操作

(1)专门用于集体福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若购进的固定资产,既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集体福利的,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建议企业在发生专门用于集体福利的支出时,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如果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又用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的,根据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相应做进项税额转出,补缴增值税。如果不能分开用于增值税应税和非应税项目,应将全部进项税额转出。

(二)非正常损失的原材料、库存商品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风险

1.业务描述

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原材料、库存商品损失。

2.政策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3.风险分析

由于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原材料、商品被依法没收、销毁而未按规定做进项税额转出,存在少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4.合规操作

由于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应按规定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三)不予退还的质保金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风险

1.业务描述

企业为保证产品或材料质量,往往扣留材料供应单位一部分销售款或者材料款,待生产一定时期(按合同约定)后,如没有问题再将扣留的质保金退还给销售单位或材料供应单位。若质量有问题,则按合同约定没收全部或部分质保金,以弥补质量损失。

2.政策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风险分析

质保金超过合同约定时间未退还给销售单位的未进行进项转出。

4.合规操作

质保金超过合同约定时间未退还给销售单位的应进行进项转出。

(四)收取其他单位资金占用费未确认收入风险

1.业务描述

企业为了能够顺利销售商品,可能与购买方约定分期收取货款及资金占用费。

2.政策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3.风险分析

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通过往来账项进行核算,不确认收入,存在少缴增值税的风险。

4.合规操作

对于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应作为价外费用,并根据合同约定的收款时点确认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

(五)将与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等对应增值税作为进项税额抵扣风险

1.业务描述

企业购进原材料时可能需要通过金融机构进行融资,期间可能会支付一些投融资顾问费。

2.政策分析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第二十七条、附件2第一条第四项展开分析。

3.风险分析

企业向银行贷款,银行一般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因为企业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利息及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企业存在购进贷款服务、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风险。

4.合规操作

与贷款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如果取得专用发票,应做进项税额转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六)增值税发票丢失

1.业务描述

材料采购环节供应商较多,企业可能出现增值税发票丢失的情况。

2.政策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规定,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3.风险分析

部分人员将进项发票不慎丢失,为避免担责,未向企业财务等有关部门报告,形成滞留发票。

4.合规操作

每个月底,财务在统计发票时,要通过增值税认证平台及时勾选已经收到的专用发票,对已经开具而暂时未收到的发票统计后发给相关采购人员催收,同时做好发票日常登记签收工作。一旦发现发票丢失,有关人员应及时向财务部门反馈。财务部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规定进行处理并对相关人员按照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