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类业务风险防范操作指引
(一)对外转租资产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风险
1.业务描述
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转租资产收取租金的业务。
2.政策分析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2、《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①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②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3.风险分析
企业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其他企业或个人的行为,未按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4.合规操作
企业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其他企业或个人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少计设备类固定资产租赁收入风险
1.业务描述
企业生产过程中,可能将企业所属设备租赁给其他单位使用。
2.政策分析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①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③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3.风险分析
企业将自有设备类固定资产出租给其他单位使用,取得的租赁收入计入往来款项,可能存在隐瞒收入少缴增值税风险。
4.合规操作
对于收取的设备租赁收入,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企业转售水、电收入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风险
1.业务描述
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转售水电的情况。
2.政策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第一条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规定。
3.风险分析
企业取得转供外单位和个人的水电费收入,可能存在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4.合规操作
企业收到转供外单位和个人的水电费收入时要及时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企业存在大量增值税留抵税额风险
1.风险描述
建筑装配式项目投产初期,进项税额会大于销项税额,从而造成大量的留抵税额。长期且金额巨大的留抵出现,一方面造成企业的资金压力,另一方面给企业造成的税负不均衡,存在被税务部门稽查的风险。
2.合规操作
企业出现大量留抵税额的时候,首先需要判断产生的购销倒挂的情况是否属于生产经营业务的正常行为。第一种形成的原因,企业处于初创期或刚刚采购某些大型设备时,会存有大量的机器设备的进项发票、原材料供应发票等,而因销路的问题,销项暂时很少,在这种情况下出现倒挂属于正常的现象。第二种形成的原因,企业产品销售具有季节性、周期性,留抵税额的出现也是属于正常。第三种形成的原因,企业销售产品未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及时进行确认,存在大量的销售未开票、账外账的情形,存在偷逃税款的风险,属于税务部门重点稽查的对象。
针对留抵税额过大的风险,为了降低留抵税额,企业操作如下:
①检查留抵形成的原因是否为短期内集中采购造成的,所有销售是否均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缴纳税务,是否存在关联方交易价格不是公允价格、价格偏低情况。
②对产品已销售、发票不足或者其他原因未及时开具发票的,根据增值税的规定,只要满足增值税的确认时点,在增值税申报时需要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中“未开具发票栏次”填写正确的金额,并及时缴纳税款,等相应的发票开具以后,在“未开具发票栏次”填写负数进行冲销。需要注意的是, “未开具发票栏次”累计数额不能为负数,一旦为负数,表示确认的少、冲销的多。这个是税务必查的项目。
③销售价格合理确定。对销售价格过低的关联方交易,需要企业从订立合同时充分考虑合同价格是否遵从了税务部门关于关联方交易的独立性原则,价格是否公允,对不公允的价格,税务机关有权核对。
④因集中采购和季节性施工造成的留抵,根据国家的政策申请留抵退税,减少税收风险,同时增加现金流。
3.政策分析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自2022年4月1日实施。国家税务总局随后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1)适用条件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规定,能够享受留抵退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有三类:所有行业的小微企业;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企业。
(2)范围标准
第一类的小微企业和第二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想要享受留抵退税税收优惠政策,首先这两类企业必须是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税一般纳税人,才可能出现进项认证从而造成进销倒挂、留抵税额的出现。对应实行简易征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交税的依据为销售额与征收率的乘积,并在征税申报表简易计税应缴纳的增值税行次填列。因此,第一和第二类企业隐含的标准为必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三类6个行业判断的标准为:企业多元化经营时,《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明确,按照销售额来判定,从事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发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占全部销项税的比重超过50%,就属于相应的行业。销项税额数据的来源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销售额的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3)适用企业的前提条件
享受《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
②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④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4)存量和存量留抵税额的区分
留抵退税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存量留抵税额,这部分全额退税;二是增量留抵税额,100%退税。
区分存量留抵退税和增量留抵退税之前,首先我们需要区分两个概念,存量和增量。这两个名词界定的时点为2019年3月31日。以这个时间点作为基准点的原因是2019年发布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将2019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税额设为制度性留抵退税政策的留抵税额计算基期。《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规定,存量留抵税额仍然采用这个一基期的标准,并以纳税人获得存量留抵税额的时间点区分两种情况,鉴定存量留抵税额和增量留抵税额。具体区分如下:假设企业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首先用当期的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的留抵税额比大小。第一种情况:当期的留抵税额大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的留抵税额,可以理解为从2019年3月31日开始至当期,期初的留抵税未使用的同时增加了留抵,这个时候,存量留抵税额就是2019年3月31日期末的留抵税额。第二种情况:当期的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的留抵税额,可以理解为从2019年3月31日开始至当期,期初的留抵税有一部分在当期已经抵扣,无须再退税,当期的留抵税额就是抵扣完的金额。这个时候,存量留抵税额就是当期的留抵税额。
【案例】A公司2022年4月15日申报过当期的增值税后,当期的留抵税额为300万元。已知从2019年3月31日开始未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2019年3月31日期末的留抵税额为200万元。因当期300万>基期200万,则存量留抵税额为200万,增量留抵税额为100万(300-200)。而如果当期的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19年3月31日期末的留抵税额为200万元,因当期100万<基期200万,则存量留抵税额为100万,增量留抵税额为0。
(5)留抵退税应退税额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指的是从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规定使用的是哪些发票属于分子,采用正列举的方法。通过分析我们可以了解有两种发票是不能计入分子项,一个是农副产品收购发票上的增值税进项发票,一个是旅客运输凭证(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电子普通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客运发票)上列示的进项税额。农副产品收购发票上不能作为分子的原因是农副产品大多是免税的,不存在退税的基础;旅客运输凭证不能抵扣的原因是旅客运输多数为差旅费,为费用类支出,没有进入增值税链条,如果退税就相当于政府补贴了,没有后续的销项税去体现该进项税额。同时在计算增值税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计算期内转出的进项税额不需要从分子和分母中减除。
【案例】A公司系建筑装配式产品地铁管片厂生产商,符合留抵退税的前提条件。2019年3月31日留抵税额为300万元,2019年4月至2022年5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中,当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500万,旅客运输发票计算的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万元。2021年4月因购进商品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转出进项税额5万。2022年5月留抵税额为450万。
案例分析:首先判断增量和存量留抵税额的金额。2022年5月留抵税额为450万,大于2019年3月31日留抵税额为300万元,则存量留抵税额为300万,增量留抵为150万。
进项构成比例=1500 /(1500+10)=99.34%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150×99.34%=140.01万元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300×99.34%=298.02万元
A企业合计能退438.03万元。
(6)留抵退税的环节
办理留抵退税的环节包括退税申请、受理、审核、退库等环节。企业申请留抵时间点应在企业申报完当期的增值税以后至当月的最后一天,原因是只有申报完成后,税务部门才能得到完整的增值税数据、当期留抵的金额多少等。当企业准备享受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的优惠政策时,需要先把已经留抵退税的税额退回税务部门。当企业退回税款时,需要填制《缴回留抵退税申请书》。税务部门审批后,将缴回的税款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栏次填写负数,并从当期开始可以继续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税款。
(7)留抵退税后的会计核算
当企业申请留抵退税后,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栏次填写退税金额。在收到款项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额—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