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采购环节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采购的业务流程为:董事会下达采购决议—供应商选择—签订合同—货物运输—资产交付并安装—财务入账。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采购环节中,供应商选择、合同签订环节的税务管控流程同原材料采购的流程,这里不再重复。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采购方式除了一次性付款,在建筑装配式项目中存在租赁大型机械设备、租赁房屋等活动。
(一)融资性售后回租
1.风险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融资性售后回租是一种新型的融资模式,从实质上讲,企业通过资产的抵押借入资金并按期支付利息。根据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实务操作中,有的财务人员未根据常规方法进行处理,销售的固定资产按照处置资产来缴纳了增值税,租回的固定资产,取得发票时,抵扣了进项税。
2.合规操作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承租方可以开具不征税项目发票,税收分类编码大类为“606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对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无论是有形动产回租,还是不动产回租,出租人是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的,所以承租方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进项税不可以抵扣。
(二)集团公司内部单位之间调拨设备
1.风险点
建筑装配式项目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会存在集团公司内部单位之间移送或调拨设备的情况。财务人员处理的时候,企业集团内部调拨设备,未按视同销售处理,存在少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2.合规操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集团内部跨法人主体的设备调拨及买卖,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并按以下情形开具发票:
(1)固定资产在“营改增”之前采购且未抵扣过进项税额,资产处置收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如对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资产处置收入按照简易征收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固定资产在“营改增”之后采购,且已抵扣过进项税额,则按照13%税率计算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