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纳税企业分类
(一)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于中央的汇总纳税企业
本类企业基本上都是规模比较大的国有企业,包括中国邮政公司、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这类企业不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去汇总缴纳。具体的纳税交款方式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二级分支机构只申报不纳税,第二种是二级分支机构按照50%的比例就地预缴。
(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本类企业指的是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的企业。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拨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进行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二级以下的分支机构不进行预申报和年度申报。
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①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③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里需要注意:第一,汇总纳税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该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汇总纳税企业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视同独立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二十四条规定,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按上款规定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汇总纳税企业以后年度改变组织结构的,该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报送相关证据,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进行审核鉴定。
在实务操作过程中,被税务上视为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非常多,产生原因也是多种多样。第一种是分公司成立后,会计人员在进行税务登记选择是否独立核算时,选择了是,从而被系统判断为独立纳税人。第二种是总公司不想让分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因为有的分公司只是名义上属于总公司,分公司可能使用的是总公司的资质或其他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总公司无法控制分公司,甚至有的分公司账目混乱,无法及时向总公司提供相应的数据,总公司拒绝汇总缴纳。第三种是出于当地财政考虑,税务部门要求必须进行独立核算。第四种是分公司故意不做汇总缴纳,主要的原因是为了总公司能充分享受到国家的税收优惠,一旦分公司合并纳税后,税收优惠的条件无法达到。
税务上把视同独立纳税人作为一种管理的手段,主要是为了防止出现两头不申报的情况,总公司未及时向税务部门报告其分支机构的数量和申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也未按照要求纳税申报,结果出现了有企业利用该漏洞,比如说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需要按照总机构的税率交税,但是分支机构选择独立纳税时,符合了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防止出现这种情况,从2019年度开始,分公司因不是独立的法人,不能享受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必须按照25%的税率交税。但是如果总公司属于小微企业,分公司选择按照汇总缴纳所得税,分公司是能享受总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