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风险及税务操作指引
风险点1:买卖合同未缴纳印花税。企业在印花税纳税申报时,购销合同只就销售合同部分缴纳印花税,购买合同未缴纳。
合规操作:①买卖合同的印花税纳税人是买卖合同的签订人,不但包括卖方,而且买方同时也需要交税。②买卖合同缴纳时应根据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③若合同中未单独列明增值税时,只显示价税合计金额,以合计金额(含税)作为计税依据。④若合同中为列明合同总价款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价格确定。
风险点2:买卖合同中记载有两个以上税目事项未分开纳税。建筑装配式项目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合同中同时记载销售商品和安装服务,没有分别交税,全部按照买卖合同交税。
合规操作:合同中记载有两个以上税目事项,分别记载有各自的金额时,应分别根据不同的税目进行纳税。合同中无法区分各个事项的具体金额时,应合并从高税率计征印花税。
风险点3:运输合同未缴纳印花税。建筑装配式项目运输商品,只取得了相应的运输费发票,实际未签订合同,在印花税申报时,此项税法也未申报。
合规操作:建筑装配式项目运输商品发生的运输服务虽然没有签订合同,但运输发票属于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需要根据运输发票中记载的不含增值税金额缴纳印花税。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取消了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的规定,并在税目税率表中明确合同指书面合同。笔者认为,不应认为“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自动全部包含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所规定的书面合同中,也不能说“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从此就不应缴纳印花税了,毕竟协议、契约、合约、确认书等本身就是属于书面合同的种类,主要需对单据和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进行判断。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的规定已经明确取消了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的规定,那就不应再自动包含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对于很多以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名义征收印花税的情况本就应该取消。但如果单据和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能明确双方合同关系等,属于合同的书面形式,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的应税凭证书面合同。
风险点4:总分公司合同缴纳印花税。企业按照销售发票中记载的不含税金额缴纳增值税,其中总分公司之间调拨的产品也按照买卖合同缴纳了印花税。
合规操作:集团内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分公司之间,以及内部物资、外贸等部门之间使用的调拨单(或卡、书、表等),若只是内部执行计划使用,不用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的,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无须贴花。
风险点5:资本公积未缴纳印花税。企业缴纳印花税时根据实收资本缴纳印花税,资本公积未缴纳印花税。
合规操作:营业账簿按照实收资本(股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数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