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资产损失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第三条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综合上述各项法规和条例的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需要满足下面三点特征:该资产是企业拥有所有权的或者能够对其加以控制,所发生的资产损失是实际已经发生,损失是发生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
“资产是企业拥有所有权的或者能够对其加以控制”,指的是企业需要对该资产拥有所有权,能够通过控制该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所发生的资产损失是实际已经发生”,指的损失是事实,是已经发生的(法定损失除外),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收付实现制,对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即使公允价值降低,只要还在持有,就不能算作损失,只有当处置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时候,才会发生实际的收益或损失。
“损失是发生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指的是资产在生产经营的使用过程中或者说在为企业创造价值的过程中,发生的损失。该特征更注重的是过程而不是结果。比如说因台风影响,企业的生产车间被风吹倒,生产设备进水损坏,这个就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
【案例】A公司将一批货物存放于公司仓库,2019年底进行资产盘点时,因仓库人员玩忽职守,造成A公司价值40万元的货物被盗。A公司因货物丢失的损失能否在税前扣除?
案例分析:A公司发生的货物丢失损失能在税前扣除。
【案例】B公司欠A公司货款100万元,2019年底,经多次催告后,B企业仍然未支付该货款,A公司根据公司领导批示,做资产损失处理。A公司应收账款的损失能否在税前扣除?
案例分析:A公司的应收账款损失不能在税前扣除。虽然A公司多次催要无果,A公司管理层也对此做了损失处理的意见,但该损失并没有真实的发生,B公司并未失去偿债能力,货款还是有可能追回。
【案例】A公司因车辆有限,业务人员经人资部门备案后,外出办事时会驾驶自己的私家车。2021年冬天,因雪后路滑,发生了交通事故,车辆损毁严重。A公司向该员工支付10万元车辆赔偿和20万元人身赔偿。2021年,所得税汇算时,A公司将10万元的车辆损失作为资产损失进行了申报,A公司该项资产损失处理是否正确?
案例分析:A公司的做法不正确。该车辆为员工私人拥有,虽然是因公出差造成损失,但资产不属于公司所有,作为资产损失申报是不正确的。
A公司正确的做法是与员工签订一个赔偿协议,赔偿协议中要注明企业赔偿员工因公出差的损失30万元。企业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和支付凭证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时间节点
实际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做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法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按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案例】A公司2020年以前向B公司销售货物一批,价值100万元,B公司最终在2021年11月支付A公司20万货款以后,B公司生产经营发生困难,已再无能力支付剩余货款,会计确认应收账款损失80万元。2021年12月,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查封B公司房产一套。问A公司在2021年所得税汇算时,应确认多少坏账损失?
案例分析:A公司已经提起诉讼,在法院判决未下达以及扣押房产未拍卖以前,不能作为资产损失进行税前申报扣除。
(三)资产损失核算方法
第一,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现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二,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作为存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三,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①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②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③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④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⑤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第四,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①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②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③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④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根据文件规定,企业发生资产损失时,首先必须在所得税汇算中正确填报;其次,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已不需要提交备案资料,但是并不是说企业不需要准备资料,只是不再需要上报税务部门,而是作为留存进行备查。企业需要自行判断是否符合资产损失的条件,并对此负责。
在实务过程中,需要备查哪些资料才能满足税务检查的需要。笔者认为仍然需要根据原来的清单式申报和专项申报的要求来准备。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①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②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③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④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⑤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申报扣除。
通过分析以上的内容,清单申报项目均为生产经营中正常损失,损坏金额不大,且核算简单,风险较小。如果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时,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方式准备资料,企业应逐项或逐笔准备申请备查资料。
(五)资产损失确认证据
1.外部证据
①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②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③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④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⑤行政机关的公文。
⑥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⑦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⑧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⑨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⑩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2.内部证据
①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②资产盘点表。
③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④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⑤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⑥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⑦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规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必须申报扣除,没有经过申报不得在税前扣除。在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需要如实填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该表主要发挥着双重作用:一是起到核算税会差异,调整纳税;二是完成税务规定申报作用。
【案例】A公司于2020年5月因管理不善造成账面价值100万元的货物因过效期报废,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经追查,仓库人员需承担主要责任,合计赔付70万元。会计上已做损失处理。
案例分析:本案例在资产损失申报时在以下几个方面提请注意:
第一,本案例中货物的报废损失是因仓管人员管理不善造成的,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被损毁的存货对应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转出的进项税额需要同时作为申报损失的资产的计税基础。申报损失时我们会发现,申报表中的资产计税基础为113万元,而该存货的原始计税基础100万元,差异的原因就是进项税额同时进行申报扣除。
第二,本案例中资产损失申报的金额需要扣除仓管人员的赔付金。
第三,本案例不涉及税后差异,申报表中也不存在纳税需要调增和调减,但是只要属于资产损失,只要需要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就必须在表填列反映。有差异调整差异,没有差异起到向税务机关报告损失发生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