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权资产的企业所得税管理

四、使用权资产的企业所得税管理

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后,承租方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都需要确认“使用权资产”。使用权资产是指承租人可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但是,在税务方面,对于承租人依然需要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因使用权资产处理比较复杂,笔者以案例形式来演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要点。

【案例】A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B公司在2019年1月1日签署了一份土地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5年,从2019年1月1日起,每年租金200万元(不含税),租金半年支付一次,先付后用。租金第一次支付日为合同签署后的15日内,B公司收到租金开具相应的税务发票给A公司,以后每年度的租金支付日为当年的1月1日及7月1日。租赁期满,除非B公司收回租赁物自用,A公司在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续租权。假定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的,A公司增量借款利率为6%,A公司按时支付了租金。问题:A公司2019年度的财税处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1.会计处理

①计算“使用权资产”成本和“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十四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十六条规定,使用权资产成本=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租赁激励+初始直接费用+复原成本。

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100+100×7.7861=878.61万元(7.7861是利率为3%、9期的年金现值系数,可以通过查表或在Excel中用函数计算得到)。

因此,使用权资产成本=878.61万元。

②承租人A公司在租赁期开始日的会计处理(以单位为万元)。

借:使用权资产                  878.6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121.39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81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981

银行存款                     109

新准则下租赁资产折旧和和租赁负债分摊,如表4-1和表4-2:

表4-1 租赁资产折旧  单位:万元

表4-2 租赁负债分摊  单位:万元

2.A公司2019年6月30日确认利息费用的会计处理(以下单位为万元)

①确认利息费用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23.36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23.36

②确认折旧费(假定6月30日计提1—6月折旧)

借:管理费用—折旧费              87.86

贷: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87.86

说明:假定租赁的土地全部用于日常办公使用,不符合资本化的条件。

③支付租金

借:租赁负债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

贷:银行存款                    109

3.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原则

在企业所得税计算过程中,首先要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对于经营租赁的税务处理与旧租赁准则对经营租赁基本一致。

本案例中,A公司承租显然不符合融资租赁的标准,属于经营租赁。

4.税会差异分析及纳税调整

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应以税法规定为准。因此,会计处理计提的折旧费和分摊的利息费用都不能税前扣除。

表4-3 关于费用项目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单位:万元

因此,A公司2019年度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照表4-3进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