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的企业所得税管理

一、固定资产的企业所得税管理

(一)固定资产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中所指的固定资产,主要有以下三个特征:

首先,企业持有的特征,指的是企业对该固定资产拥有所有权,通过使用该固定资产,能为企业带来持续的收益。相应的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企业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是不属于企业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该租赁形式从本质上是融资性销售固定资产,企业从租出固定资产时,相应的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以上两种形式的资产均不属于所得税中的固定资产的范畴。

其次,与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有关的特征,指的是持有该固定资产是为了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固定资产不属于企业所得税下固定资产的范畴。在理解该特征的时候,需要注意,固定资产不要求24小时不间断的工作,比如停产检修或者季节性停工,该固定资产仍然是符合该特征的。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能为企业经济利益,不符合本特征。

最后,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特征,指的是该固定资产根据会计判断,能够使用超过12个月,就满足固定资产的定义。特别要指出的是,判断是否属于固定资产,不能仅仅根据固定资产的价值来判断,不能因固定资产的价值比较低,而忽略它的使用年限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房屋、建筑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计税基础

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应当按照取得成本进行计量,类似于会计核算的入账价值,属于对资产的初始计量。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是计算折旧的基础,是最重要的定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前两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案例】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5月22日从B公司购置搅拌车一辆,含税价款为250000元,并取得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增值税税率为13%。A公司购置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金额为多少?

案例分析: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搅拌车的计税基础=250000 /(1+13%)=221238.92元

【案例】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5月22日从B公司购置搅拌车一辆,含税价款为250000元,并取得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增值税税率为13%。2019年5月30日,A公司发现车辆存在质量问题,经协商后,B公司退还50000元。A公司购置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金额为多少?

案例分析:B公司退还50000元是对车辆购置价值的冲减。如果A公司没有对取得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进行认证,那么A应该退还取得的发票并要求B公司重开。如果A公司已对取得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进行认证,那么A公司需要出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B公司据此开具红字发票。

搅拌车的计税基础=200000 /(1+13%)=176991.15元

【案例】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5月22日从B公司购置搅拌车一辆,含税价款为250000元,并取得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增值税税率为13%。2019年5月30日,A公司发现车辆存在质量问题,经协商后,B公司赔偿50000元。A公司购置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金额为多少?

案例分析:从赔偿的字面意义上理解,赔偿的范围可能包括:修理费、误工费、安全费的补偿,赔偿的就不是针对车辆的使用价值,而是一种违约金。这种情况,A公司的搅拌车的入账价值不需要进行调整,计税基础也保持不变。A公司取得的50000元不需要给B公司开具发票,B公司根据赔偿协议、银行回单入账。

搅拌车的计税基础=250000 /(1+13%)=221238.92元

(三)固定资产一般折旧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房屋、建筑物,为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

【案例】2021年1月,A公司购入一台生产设备,并于3月投入使用。该设备为旧设备,卖方已经使用1年时间。A公司应如何对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案例分析:2021年1月购入设备,3月投入使用,1—2月生产设备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种固定资产的定义,不能计提折旧。3月投入使用以后,次月(4月)开始计提折旧。在该生产设备的折旧年限的判断上,需要注意,卖方虽然已经使用了1年,但是对应A公司来说,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仅从企业自身来判断。在本案例中,该设备在A公司的最低折旧年限是10年。折旧的计提方法为直线法,如果需要使用其他的折旧计提方法,需要报税务部门批准。

(四)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①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②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五)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

1.单位价值500万(含)以下的设备、器具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只要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所有企业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单位价值在500万以上的设备、器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规定,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规定,中小微企业判断范围,既不是工信部和国家统计局的中小微企业口径,也不是使用企业所得税中的小型微利企业判断标准。具体条件是:不能从事国家限制性行业和禁止行业,并且企业需要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第一,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第二,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第三,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通过仔细分析条款,在从业人数、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判断上,都是“或”的关系,是并列的。我们能从中得出这个结论,从业人数、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标准,相关的纳税主体,只有能满足其中一项,即可适用本条款。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虽然规定了当年度新购置的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可以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但是依然存在四点限制条件,分别是:

①企业类型必须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规定条件的“中小微企业”。

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有效期限是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当然这个时间能不能延续,存在不确定性。

③《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对应的固定资产类别仅限于房屋、建筑物以外的设备、器具,而且能享受单位价值100%在当年一次性扣除的,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即电子设备。

④《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对取得方式也进行了限制,仅限于本年新购进设备、器具。

新购置的设备、器具符合一次性扣除政策,在季度预缴申报时即可按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为:有关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结算说明,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情况说明);有关资产记账凭证;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案例】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5月22日购置搅拌车一辆,含税价款为250000元,并取得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增值税税率为13%,预计残值率为5%,预计使用年限为4年,2019年计提折旧金额为30650.83元。2019年度所得税汇算时,该固定资产折旧额是否涉及调整,是否能享受一次性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案例分析: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机动车统一发票后,进项税额能够抵扣,因此搅拌车的计税基础为221238.92元。计算过程如下:250000 /(1+13%)=221238.92元。

固定资产的残值率为5%,折旧年限为4年。根据税法规定,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企业预计的使用年限不低于税法规定,税法折旧年限同会计保持一致。2019年税法口径应计提折旧额为30650.83元。计算过程如下:

月度折旧额=221238.92×(1-5%)/(4×12)=4378.69元。

2019年应计提折旧额=4378.69×7=30650.83元。

按照一般折旧方法时,2019年所得税汇算时不需要对折旧额进行纳税调整。

2019年5月22日购置的固定资产,满足税法规定的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只要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的,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的成本费用中,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调整如下:固定资产本年折旧账款金额为30650.83元,税收折旧金额为210176.97元,2019年纳税调减179526.14元。

需要注意的是,固定资产享受一次性计入当期的成本费用的优惠政策,汇算时做了纳税调减,此项调整的原因是税收和会计政策差异的结果,会计上在2020年及以后仍然在计提折旧,税法上就需要在2020年及以后进项纳税调增处理。本例中2020年需要纳税调增52544.28元,2021年纳税调增52544.28元,2022年纳税调增52544.28元,2023年纳税调增21893.30元,合计调增179526.1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