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的企业所得税管理

二、无形资产的企业所得税管理

(一)无形资产的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自创商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比较抽象,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边界相比固定资产比较难以区分,在处理时,必须仔细分析事物的本质,从而做出合理的判断。

【案例】A公司购买OA系统一年的使用权并取得13%的软件销售发票,财务部门认为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但资产管理部门认为时间比较短,不属于资产。A公司是否应将该软件使用权按照无形资产摊销?

案例分析:A公司应当将OA系统的使用权直接作为费用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按照该政策分析,必须是符合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认定条件的软件才需要按照2年摊销。政策的初衷是考虑到软件类产品普遍存在更新换代速度快,如果一定要按照税法最低折旧年限10年来进行摊销,会造成软件类产品没有达到摊销年限就不能使用的情况。

本案例中,OA系统只有一年使用权,是不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中关于最低2年的规定,是不符满足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不应该确认为一种无形资产,在发生的当期,直接计入损益在所得税前扣除。在本案例中,A公司的财务人员没有准确把握无形资产的确认内涵,扩大了无形资产确认政策的适用范围,发生此争议;资产管理部门的人员虽不懂企业得税法,但是能从事物本质出发去分析业务,反而道出了确认的真谛。

作为案例内容的延伸,笔者主要分辨几种常见情形涉及的增值税税目与企业所得税定性。

情形一:购入OA软件长期使用权。增值税属于购买软件产品,应取得销售货物大类13%税率发票。企业所得税可以确认为无形资产,也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中规定的缩短摊销年限最短至2年的优惠。

情形二:购入OA软件短期使用权。在计入无形资产逐年摊销或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扣除上,合同中规定为1年的使用期限的软件使用费,直接计入当期的成本费用。合同中约定2年使用期的软件使用费,笔者建议也作为费用在2年内摊销。合同约定3至5年使用权的软件使用费,首先判断是否符合税法中规定的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如果不符合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那么作为费用在3至5年中分期摊销;如果根据判断标准,符合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那么就能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中规定的缩短摊销年限最短至2年的优惠,在2年内加速摊销。

情形三:A公司购入某项专利技术的所有权。增值税属于购买无形资产,应取得卖方开具的销售无形资产大类下6%税率发票。企业所得税对此项专利技术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但是企业不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中规定的缩短摊销年限的优惠政策,因为该政策仅仅适用于企业外购的软件产品。

情形四:A公司自建无形资产。如果是企业自主研发,形成的一般均为无形资产,因为研发的主要目的是长期取得收益。如果企业本项业务是受托研发,则需要看研发完毕后是否拥有著作权,研发完成后不拥有著作权的相当于提供技术服务,企业应对此受托研发行为确认为提供服务收入,而不是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

【案例】A公司买入一套新型数控设备。为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卖方同时在该设备还安装有一套控制系统。A公司在取得该设备的发票时,取得了税目为“系统操作软件”的发票。A公司应当对该操控系统按照固定资产还是无形资产入账?

案例分析:A公司应该按照固定资产入账。在本案例中,A公司的需求是新型数控设备,至于设备上安装的软件,仅是为了使设备正常运作所必需的技术支持,并不构成单独的可以识别的无形资产。所以,即使A公司收到的是软件的发票,也应该并入固定资产的购置成本作为以后折旧的计税基础,而不能单独作为一项无形资产入账。

(二)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

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的确定方式与固定资产基本完全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①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②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③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从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的确定方法来看,与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确认方法基本保持一致。

【案例】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5月购买OA系统一套,合同中约定5年的使用权,并取得13%的软件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价款为24000元,问该项无形资产的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

案例解析:OA系统的计税基础=24000 /(1+13%)=21238.94元

(三)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案例】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5月购买OA系统一套,合同中约定5年的使用权,并取得13%的软件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价款为24000元。该项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是几年?从什么时间开始计提摊销?2021年的摊销金额是多少?

案例解析:税法中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但是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本案例中,合同中约定了5年的适用权,摊销年限需要重新约定,而不是简单地选择10年来作为摊销的年限。

无形资产从入账当月开始计提摊销,从停止使用的当月停止计提摊销,因此A公司应从2021年5月开始计提摊销,2021年累计摊销月为8个月。

OA系统月度摊销额=21238.94/60=353.98元

2021年OA系统摊销金额=353.98×8=2831.8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