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职工教育经费

三、职工教育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是指企业为提高职工工作技能,为企业带来更多的经济利益流入,而通过各种形式开展提升职工素质、提高职工工作能力等方面的教育所发生的教育费支出。

(一)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范围

根据《财政部 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的规定,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范围包括以下几项:上岗和转岗培训;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财政部 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同时规定,以下两种情况不得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①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②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二)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比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准予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必须是企业已经实际发生的部分,对于账面已经计提但未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得在纳税年度内税前扣除。企业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必须在工资薪金总额2.5%以内。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主要包括如下情形:

①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根据《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②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的规定,2015年1月1日起,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允许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的计费基数

职工教育经费的计算基数为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的工资薪金总额必须是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超限额的职工教育经费可递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虽然规定了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限额,但同时也规定了超限额的部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实质上允许税前全额扣除职工教育经费,只不过在扣除时间上递延到以后各期。

【案例】A公司2021年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为6万元,当年实发工资总额为100万元,A公司在2021年度汇算时如何扣除?

案例分析:A公司2021年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限额为:100万×2.5%=2.5万元,2021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5万元,2021年调增的职工教育经费允许结转到以后年底扣除,而且没有时间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