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计算分摊税款的方法

六、分支机构计算分摊税款的方法

(一)分支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二)计算分摊比例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三)分支机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资产总额取数依据

1.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

其中,生产经营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生产经营企业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取得的全部收入。

金融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金融企业分支机构取得的利息、手续费、佣金等全部收入。

保险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保险企业分支机构取得的保费等全部收入。

2.分支机构职工薪酬,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3.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的应归属于该分支机构的资产合计额。

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上年度全年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数据和上年度12月31日的资产总额数据,是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核算的数据。

一个纳税年度内,总机构首次计算分摊税款时采用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数据,与此后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的数据不一致的,不做调整。

【案例】A公司2021年度所得税汇算后,应纳所得税额为120万元。A公司总部位于北京海淀区,有两家分公司,分别是山西分公司和成都分公司,山西分公司和成都分公司的所得税税率均为25%。分支机构三项因素情况如下:山西分公司2020年营业收入为200万元,职工薪酬为40万元,资产总额为400万元;成都分公司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100万元,职工薪酬为10万元,资产总额为300万元。A公司应如何进行所得税申报?

案例分析:A公司总机构应分摊应纳所得税额=120万元×50%=60万元。

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应纳所得税额总额=120万元×50%=60万元。

2020年所有分支机构收入总额为300万元,职工薪酬总额为50万,资产总额为700万。

山西分公司的分摊比例为(200/300)×0.35+(40/50)×0.35+(400/700)×0.30=0.2333+0.28+0.1714=68.47%

成都分公司的分摊比例为:(100/300)×0.35+(10/50)×0.35+(300/700)×0.30=0.1167+0.07+0.1286=31.53%

山西分公司的分摊比例+成都分公司的分摊比例=100%

山西分公司应分摊应纳所得税额=60万元×68.47%=41.08万元。

成都分公司应分摊应纳所得税额=60万元×31.53%=18.92万元。

经过计算,2021年度所得税汇算后,总机构应分摊应纳所得税额为60万元,山西分公司分摊应纳所得税额为41.08万元,成都分公司分摊应纳所得税额为18.92万元。

(四)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

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案例】A公司2021年度所得税汇算后,应纳所得税额为120万元。A公司总部位于北京海淀区,有两家分公司,分别是山西分公司和成都分公司。山西分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5%,成都分公司所得税税率为15%。分支机构三项因素情况如下:山西分公司2020年营业收入为200万元,职工薪酬为40万元,资产总额为400万元;成都分公司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100万元,职工薪酬为10万元,资产总额为300万元。A公司应如何进行所得税申报?

案例分析:A公司成都分支机构处于优惠地区,税率为15%,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需要进行两次分摊,第一次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分摊,然后根据各自的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然后再根据各种的比例进行二次分摊。计算过程如下:

第一步,分摊应纳税所得额。

A公司总机构应分摊应纳所得税额=120万元×50%=60万元。

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应纳所得税额总额=120万元×50%=60万元。

山西分公司的分摊比例为:(200/300)×0.35+(40/50)×0.35+(400/700)×0.30=0.2333+0.28+0.1714=68.47%

成都分公司的分摊比例为:(100/300)×0.35+(10/50)×0.35+(300/700)×0.30=0.1167+0.07+0.1286=31.53%

山西分公司应分摊应纳所得税额=60万元×68.47%=41.08万元。

成都分公司应分摊应纳所得税额=60万元×31.53%=18.92万元。

第二步,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总机构应纳所得税额=60万元×25%=15万元。

山西分公司应纳所得税额=41.08万元×25%=10.27万元。

成都分公司应纳所得税额=18.92万元×15%=2.84万元。

总分机构应纳应纳所得税额合计=28.11万元。

第三步,第二次分摊应纳所得税额。

总机构应纳所得税额=28.11万元×50%=14.06万元。

山西分公司应纳所得税额=28.11万元×50%×68.47%=9.62万元。

成都分公司应纳所得税额=28.11万元×50%×31.53%=4.43万元。

这里需要注意,A公司有境外所得,境外所得税款仅在总机构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