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职工福利费
(一)职工福利费的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②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③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二)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案例】A公司组织员工外出旅游,旅游费用如何税前扣除?
案例分析:组织员工外出旅游,应区分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企业组织员工旅游如符合上述关于工资薪金规定,且符合合理性原则的,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如安排优秀员工旅游。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可以计入福利费。
因此,对全体职工普惠制的旅游支出,则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企业应提供内部职工休假计划、与旅行社签订的合同协议、旅游发票等相关凭证。
第三,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会会计制度〉 〈工会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第三十九条规定,支出是指工会为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及损失。职工活动支出指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因此,对于工会组织活动的旅游支出,应作为工会经费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已在工会经费中列支的职工旅游费用,不再按工资薪金或职工福利费支出进行区分;企业和企业的工会共同组织活动的旅游支出,可由企业自主选择在职工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列支。
(三)劳动保护费
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
职工福利费用与劳动保护费区别在于,劳动保护费支出是因生产经营管理必须提供上述用品,一般发生在特定岗位上,而福利费是带有普遍性质的福利支出。
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不得以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应依据有效扣除凭证在税前扣除,用现金形式发放的劳动保护费不允许税前扣除。
(四)职工食堂
企业职工食堂(以下简称职工食堂)是企业实行内部核算的集体福利性后勤服务单位。企业设立职工食堂主要是为了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方便职工生活,增强内部活力,避免员工外出就餐的卫生问题。但在实务中,企业管理方式各样,有的职工食堂由本公司自行派员管理,是纯粹的内部食堂,有的将职工食堂部分或全部外包,有的则对外独立经营。对于职工供餐不同企业也有不同的方式,有的企业直接拨付款项给内部食堂统一供餐,有的企业直接给员工发放午餐补贴,有的采取与餐馆合作的方式提供午餐。职工食堂的涉税费用处理问题一直是财务人员的头疼事。以下将食堂费用中的一些涉税问题进行梳理分析。
1.现行财税政策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2.内部核算的职工食堂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有些地方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企业必须将食堂的支出票据全部换成发票才能按规定比例在税前扣除,其实这种做法是不妥的。因为发票是税前扣除的凭据“之一”而不是“唯一”,如职工食堂在农贸市场购买的米面、蔬菜等无法取得发票,以购买物品清单和收据即可税前扣除。因此,纳税人发生的职工食堂经费补贴以实际支出的凭证,在规定的比例内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如果企业职工食堂采取内部核算,企业以支付给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的内部资金往来单据列支即可。
有关食堂费用支出扣除凭证问题,宁波市国税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税做了相应规定。《宁波市国家税务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规定,企业职工食堂费用应单独核算,对确实无法取得一一对应发票的,可以用自制凭证代替,职工食堂经费补贴在福利费中列支。《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所得税税收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发生的职工食堂经费补贴以实际支出的凭证,在规定的比例内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①职工食堂费用支出应符合税法合理性原则即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有的企业将过节送给有关部门和人员的礼品在职工食堂核算列支,造成职工食堂费用畸高,明显不合理。
②企业应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职工福利制度,规定职工食堂费用支出的额度。
③职工食堂招待客户等的支出,应计入业务招待费。
3.职工食堂承包给个人管理的税前扣除问题
①职工食堂承包给个人管理,没有营业执照且不对外经营,无法提供正规的票据凭证。企业按职工就餐的次数定额进行现金补贴,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对于企业的内部职工食堂承包给个人管理,企业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协议,明确伙食补贴标准,应以企业与实际承包人结算凭据,应计入职工福利费支出,按相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②如果职工食堂外包或者独立经营,其内部职工食堂除了为本单位员工提供餐饮服务,还同时为本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餐饮服务,那么其取得的收入属于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行为,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这种情形下,企业付给自办职工食堂费用应该取得食堂出具的发票。
4.企业发放伙食费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伙食费等,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不属于职工福利费范畴,应并入工资薪金总额,作为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否则,应作为福利费按规定比例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