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处置业务环节

五、资产处置业务环节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因资产闲置、报废、对外投资等原因需要对资产进行处置,在处置过程中存在以下的风险。

(一)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1.业务描述

由于设备的更新换代或其他原因,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2.政策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一)项中“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修改为“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风险分析

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企业可能存在不计提增值税或者适用税率不正确的风险,或将依照简易办法3%征收率计算的应纳税款与一般计税办法计算的销项税额混淆而少缴增值税的风险。

4.合规操作

(1)按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处理

①销售2008年12月31日之前购进的固定资产

如果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已抵扣),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主要适用于东北地区、中部地区、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等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地区。

②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已抵扣),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③销售营改增试点地区购进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已抵扣),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按增值税征收率减2%征税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进项税未抵扣),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销售2008年12月31日之前购进的固定资产

纳税人之销售2008年12月31日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未抵扣),一律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2014年7月1日后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一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主要适用于除东北地区、中部地区、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等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地区之外的所有地区。

二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②销售2009年1月1日之后购进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此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主要是指:专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2014年7月1日后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③销售营改增试点地区购进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2014年7月1日后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二)废弃物下脚料处置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风险

1.业务描述

装配式构件生产过程中会产生一些废旧物资,企业可能将这部分废旧物资对外销售。

2.政策分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执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3.风险分析

企业存在对外销售下脚料和生产各环节产生的个别废品,未确认收入、未计提销项税额的风险;存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废旧包装物、废旧材料等未按正常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风险;存在以废弃物处置收入抵减清理费用,造成的少计销售收入、少缴增值税的风险;企业废弃物中仍有市场价值的商品,存在未按照市场价格确认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额的风险;企业在处理废弃物过程中,存在替关联方支付相关费用后导致多抵扣进项税额或多列费用的风险。

4.合规操作

①按照税法规定,销售货物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应缴纳增值税款。在销售废旧物资时,无论是否开具发票,均应计算、缴纳、申报增值税。

②废旧物资的变卖同设备等固定资产不同,不适用优惠政策,只能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款。如果企业现在主动补缴增值税款,应同时申报缴纳所欠缴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还应当缴纳自欠缴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缴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但不会涉及罚款,也不会影响企业纳税信用评价。

③物资处置变卖时,物资部门应填写物资处置变卖单据,并及时传递至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准确核算后,及时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风险

1.业务描述

企业以自身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获取投资回报。

2.政策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3.风险分析

企业用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对外投资的资产未按照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及计提税金,存在少缴纳税款的风险。

4.合规操作

企业以自身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六项规定按视同销售处理,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