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资薪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政策规定,企业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是在本年已经实际支付,指的是会计上已经计提且实际发放的金额。年前已经计提未实际发放的工资,只要在汇算清缴期间实际发放,也能在汇算年度税前扣除。在汇算年度仅做了预提却未实际发放的不能在所得税前税前扣除。
第二,是必须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指的是发放的对象必须是员工,给非员工发放工资本身就属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这里的员工是广义概念,可以是实习生、季节工、临时用工人员等。企业在判断工资薪金的支付对象是否合规时,可以重点关注以下事项:对方是否在企业任职,是否与企业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在企业是否有“职位”或“岗位”,是否执行单位统一的考勤、考核制度,是否服从单位的规章制度管理等。
第三,是以现金形式也可以是非现金形式,指的是只要是企业工资性质的支出,如现金、物品、股权股票,都属于工资,非现金形式的工资按照公允价值折算。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在实际工作中较少发生,但如果企业向员工发放了实物类的劳动报酬,也应属于工资薪金。比如,很多企业会以实物形式向员工发放生产奖、质量奖等各类奖励。这些奖励虽然不是现金,但也属于支付给员工的奖金,是工资薪金的一部分,要折算成一定的价值,并入工资薪金总额,进行税前扣除。不过,如果企业向员工发放的是福利性质的实物,如过节时发放的米、面、油等,因这类实物不属于支付员工的必要劳动报酬,只是企业额外给员工发放的福利,不应计入工资薪金,而应作为福利费支出,按比例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四,是劳动报酬而不是劳务报酬,指的是员工取得的与为公司工作相关的回报性收入。而劳务报酬往往是非员工提供的服务。
第五,是合理的,指的是工资的支出要符合社会环境和工作内容,公司应有相关的工资薪金的计算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应已依法履行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换句话说,企业需要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向员工发放工资薪金才能税前扣除。实务中,一些企业会固定每月发放通讯补贴在会计核算时并没有将其记入“工资薪金”,而是记入“通讯费”科目中。但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又直接将其并入工资薪金总额进行税前扣除。企业如果忽略代扣代缴通讯补贴相对应的个人所得税,这部分通讯补贴将不能计入工资薪金进行税前扣除。
【案例】A公司每次发放工资时,会把业务员的提成留下10%作为质保金。如发生销售退回、购买方违约等情况,公司可以扣回相应比例的提成,超过质保期限后未发生售后事项,A公司按照规定支付剩余的质保金。现A公司业务经理王先生本月应付工资25000元,其中提成为1万元。公司在发放本月工资时,按照规定,预留提成的10%作为质保金,其他工资均按照规定及时发放,预留的质保金在满1年后,未发生售后事项时发放。财务在申报个税的时候,按照25000元全额申报了个税,预留的1000元转入其他应付款。假设该质保金在企业年底所得税汇算时仍未支付,那么在所得税汇算时,工资薪金按照25000元扣除还是按照24000元扣除?
案例分析:如果企业在做出质保金的相关政策时,描述为扣下10%为质保金,实际上公司是未实际支付的。但企业对预留的10%的质保金描述为工资发放后上交公司,则该质保金是实际支付,形成的其他应付款作为公司与员工的往来款。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按照以下原则分析判断:
①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②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③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④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⑤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案例】A公司是一家生产企业。2021年,A公司发放职工薪酬450万元,其中200万元工资薪金属于管理人员或销售人员工资,直接计入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另外250万元属于一线生产人员工资薪金。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应先计入制造费用归集成本等产品销售后再通过结转成本影响损益。到2021年底,库存商品、半成品等科目中包含工资薪金90万元。企业所得税下,A公司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中能够税前扣除的职工薪酬多少?
案例分析:
情形一:2021年企业存在计提多、实际发放少的情况,比如计提450万元到年度汇算结束后只发放了400万元,剩下50万元没有发放也没有冲回,则账载金额为450万元,税收金额等于实际发放金额为400万元,纳税调增50万元。
情形二:企业发放的工资中有上年已计提未发放部分,比如上年有40万元在汇算结束前未发放且已纳税调增的工资薪金40万元,本年计提工资薪金450万元、实际发放了490万元。多发放的40万元目前有两种调整方式:一种方式类似于收付实现制,即计入发放当年,《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申报本年工资薪金账载金额为450万元,税收金额等于实际发放金额为490万元,纳税调减40万元;另一种方式类似于权责发生制,追溯调整修改上年年度纳税申报表,将上一年的纳税调增修改回来。两种不同的调整方式看似没有差别,但会影响后面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等的扣除。如果本年福利费多、上年福利费少,40万元当然计入本年的税收金额合适;如果上年福利费多、本年福利费少,则计入上年税收金额能使扣除更充分。
【案例】A公司为集团总部,根据集团用人安排规定,于2020年底将3名员工派至外地子公司B公司工作3年,且3名外派人员的工资、奖金等都由B公司发放,但社保仍由A公司在总部所在地缴纳。A公司3名外派人员的工资、薪金和社保等如何协调处理?
案例分析:3名外派人员的工资薪金和社保费等应该全部作为B公司的费用支出。对于集团公司来说,人员借调非常常见。根据集团内部规定和具体情况表现各不相同,有时候工资薪金等全部跟人走,有时候只带走一部分,或者全部留在原公司发放。在工资薪金确认的问题上,笔者认为需要看人员实际在为谁工作,不仅仅依据在谁那里上班或者是为了谁干活,而是要综合判断。
在本案例中,3名外派人员既不是去替A公司实施管理,也不是去实行某项合同,而就是去B公司正常上班,他们的劳动仅使B公司受益。不论A公司是否还为他们保留一定的管理,他们的工资等应属于B公司的成本费用,至于社保也应该属于第B公司的费用,但是可以由A公司代为缴纳,年度结算。
【案例】A公司为集团总部,根据集团管理规定,于2020年底将财务部主管王某派至外地子公司B公司任外派财务负责人。王某的工资、奖金、社保等都由A公司发放,年底A公司根据王某全年实际发生的金额与B公司结算。
案例分析:在本案例中,王某作为A公司外派人员,到B公司实施监督管理工作,虽然工作地点在B公司,其实质还是为A工作,所有的工资、薪金、社保等都属于A公司的成本费用。年底A与B结算的费用,A作为向B公司提供的劳务服务,向B公司开具发票。
【案例】A公司2020年共有员工300人。其中,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共计3人,统一由其集团母公司B公司直接委派,并下发任职书。这3人与母公司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但一直在A公司任职,由A公司发放工资,且由A公司负责其工作安排及业绩考核。此外,10人为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人员,其工资由A公司直接发放;3人为实习人员;2人为保洁工,属于临时工;其余人员均为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2020年,A公司请母公司业务骨干在业余时间为其员工进行为期一年的业务培训,由A公司负责与这些业务骨干个人签订劳务合同,并支付培训费。
案例分析:对A公司来说,母公司的业务骨干不在A公司任职和受雇,属于外部单位人员,向其支付的培训费应作为劳务费处理,不得计入工资薪金总额。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3人因为实际在A公司任职,符合税法规定的“在本企业任职”条件,A公司支付的报酬,属于支付的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其余人员则属于在A公司任职或受雇的员工,A公司所支付的工资都属于企业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
目前还存在特殊形式的工资薪金。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会通过股权激励方式,授予员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等。在制订股权激励计划并授予激励对象时,企业应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值及数量,计算确定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计入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案例】王先生2019年1月取得甲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15000股,授予日股票价格为每股8元,施权价为每股6元,该股票期权自2020年2月起可行权。假定王先生于2020年2月28日行权10000股,行权当天股票市价为每股10元。王先生2020年2月28日行权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10-6)×10000=40000元。这时,甲公司应将这40000元并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有下列情形的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
①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规定,个人按照规定标准取得的独生子女补贴和托儿补助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发放的金额超过相关规定标准,超过标准的部分则需并入工资薪金所得。
②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过,具体的免征额标准则要看当地的具体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征个人所得税。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③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④生活补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中可以免税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规定,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但对“人人有份”的福利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
⑤生育津贴。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⑥疫情防控津补贴。《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⑦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冠肺炎的防护用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规定,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