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风险及税务操作指引

第二节 纳税风险及税务操作指引

风险点1: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工资薪金支出总额,与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信息不匹配、存在雇员费用列支但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合规操作:①企业申报个人所得税时,按照工资表中人员信息填报,做到全员申报,不多报、少报;②严禁虚假申报,如虚列名册、假发工资现象,做到申报人员必需已经与公司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员工必须有当月的考勤记录, 日常有相应的工作安排和岗位职责,同时个税申报人数要与社保缴纳人数相一致;③注意员工的离职时间,要求实事求是;④严禁代缴社保现象,非本公司员工,不得在本公司缴纳社保和申报个税。

风险点2:企业员工取得各项不含税个人所得,即企业为个人负担全部或部分个人所得税,未按税法规定换算为含税个人应纳税所得税额后,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合规操作:企业为个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应按照规定申报个人所得税,企业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

风险点3:企业为职工实际交纳的公积金以及代扣个人负担部分的公积金超过符合政策规定的范围的超额部分,未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合规操作:企业为职工实际交纳的公积金以及代扣个人负担部分的公积金超过符合政策规定的范围的超额部分属于应付工资的范围,企业申报个税时,应把超额部分并入工资薪金中,一并纳税。

风险点4:以现金、发票报销或定额发放形式发给个人的误餐补助、加班补助等补贴、补助,未按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合规操作:对于个人收到以现金、发票报销或定额发放形式的误餐补助、加班补助、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等补贴、补助,均属于个人的应纳税所得,应并入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风险点5:企业为职员发放的防暑降温费、食堂补贴、采暖补贴、交通补贴等,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的部分未与员工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合规操作: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风险点6:企业向员工支付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年薪和绩效工资等全年一次性奖金,未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按规定方法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合规操作:企业为员工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选择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按规定方法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也可以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按规定方法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选择哪种方法来交税,主要看个人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正数,需要交税的采用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更划算;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负数,并入当月的工资薪金一并纳税更划算。

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风险点7:存在自然人股东借款长期不还未代扣个税。

合规操作:企业应加强个人从法人企业列支消费性支出和从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投资者本人、家庭成员及相关人员的相应所得,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风险点8:赡养老人错填成了岳父、岳母。

合规操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中的被赡养人是指纳税人年满60周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周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应作废已填报的岳父、岳母赡养老人记录,只保留纳税人自己父母且年满60周岁老人的填报记录。

风险点9:赡养人非独生子女,赡养老人分摊方式误选择成独生子女。

合规操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一个纳税年度内,如纳税人的其他兄弟姐妹均已去世,其可在第二年按照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标准每月2000元扣除。

风险点10:同一子女的教育信息中的本人扣除比例夫妻双方都选择成了100%。

合规操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比例由夫妻双方协商决定。

风险点11:首套房贷利息本人已填报并享受扣除,再次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房贷利息由夫妻另一方填报扣除。

合规操作: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如纳税人此前已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那么其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贷款购买的第二套住房,则夫妻双方均不能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风险点12: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夫妻一方填报了住房租金,另一方填报了房贷利息。

合规操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夫妻双方协商扣除项目,另一方需做作废处理。